“我以为被判缓刑就没事了,所以对自己的行为不加以约束,仍然我行我素,直到缓刑被撤销,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为时已晚。”罪犯沈某某在入监谈话中后悔地说。沈某某是今年1月31日收押到我监的一名罪犯,2022年3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但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法律意识淡薄,自身定位不准,2022年6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处予行政拘留、罚款,被警告后仍然拒不改正,于2022年8月9日又因殴打他人被处予行政拘留,情节恶劣,服管悔罪意识较差,再犯罪风险较高,社会危险性较大,某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沈某某缓刑建议,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裁定,撤销沈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警官释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刑事执行活动。但是法律不是儿戏,缓刑不等于自由。若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缓刑机会,不思悔改,不配合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改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珍惜缓刑机会,两次因为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已不适宜继续社区矫正,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警官提醒
判处缓刑不等于免除处罚,监外执行不等于彻底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有决不可触碰的无形红线,社区矫正对象被宣告判缓刑,本应珍惜监外服刑的机会,主动学法尊法守法,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一旦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就必然为自己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