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专题专栏

以案释法丨致富不走捷径,勤劳方能小康

  • 字体:
  •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2012年,罪犯沈某“千方百计”从亲戚朋友处筹到6万元钱,人生中第一次拿到这么多钱,沈某忍不住数了一遍又一遍,拿着这笔钱,似乎10万元的利润已经到手,心里美滋滋的。

案件回顾:

2012年8月17日,沈某打电话邀约堂哥陈某,由陈某负责在云南联系卖家购买毒品(海洛因),再由其拿到贵州省某县进行分销,盈利二人平分。8月19日,二人共同出资从云南省昆明市向邓某购买到一块海洛因,并于当晚21时自驾比亚迪轿车从昆明市出发前往贵州省某县,次日凌晨1时许,当车行驶至320国道某县毒品检查站时,被缉毒民警当场查获,在该车副驾驶座位靠车门一侧的缝隙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18克,经鉴定含量为28.29%。

法院认定:

陈某、沈某违反国家对禁毒的管制制度,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沈某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218克,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分主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民警释法:

所谓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不需要以盈利为目的)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属于刑事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一千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需要注意的是,罪行认定上,如果犯罪分子有多次的犯罪行为,对于毒品的数量是累计计算的。

法律知识拓展:

1.毒品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或者将毒品作为有偿服务的对价交付给对方;

2.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也成立贩卖毒品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3.处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但属于该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民警提醒:

致富不走捷径,勤劳方能小康。毒品犯罪看似来钱快,其实就是个陷阱,一旦涉足其中,等待你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活!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