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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莫让美好的青春蒙受冲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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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成长中少不了朋友,朋友间的友谊固然珍贵,但因一时冲动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把自己的青春葬送在了牢狱之中,让本应五彩斑斓的青春年华变成了黑白色,悔之不及。让我们走近罪犯朱某,听听为了“哥们义气”付出的代价。

罪犯朱某说:2013年的4月,那时候我刚满19岁,读高中,每天都和几个哥们在一起玩。那天晚上我和几个朋友为我的一个哥们庆祝生日,结束后我们在广场上散步,结果我的哥们与广场上的人因为走路的刮擦发生了口角,大家越骂越凶,我的几个朋友怕发生冲突就将我们拉走了。刚离开广场,“哥们”就说:“是不是兄弟,是兄弟咱们就回去和他较量一下”,在酒精的刺激和年少的冲动下,我认为“哥们”间的义气高于一切,气冲冲的与“哥们”回到广场,与刚才发生矛盾的几人扭打在一起,情急之下,我拿出来一把水果刀,刺向对方大腿,当我反应过来时,已见一人倒在血泊之中……

伴随着短促的警笛声,我带上了冰冷的手铐。当我得知对方已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时,我终于从自我麻痹中清醒过来,因为我冲动的行为造成了一个生命的陨落,给一个家庭带来了永远无法弥补的伤害,也断送了自己的未来。事发到现在八年过去了,这八年里我无数次在心中默念“对不起”,我和对方无冤无仇,甚至连他的长相都想不起来,竟因为几句话终止了别人的生命,这八年里我不止一次感到后悔,如果我少喝一点酒,如果我听劝冷静一点,如果……然而人生没有如果,犯了错就应该承担后果。希望用我的惨痛教训告诫所有人,珍惜你所拥有的幸福,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伤害别人,后悔莫及。

判决结果

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民警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青春不是冲动,更不是犯罪。19岁的年纪,自控能力较差,容易意气用事,刚刚建立自己的认知却不够成熟,在不稳定情绪的影响下容易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社会、学校、家庭的教育缺一不可,希望这个案例能让更多家长警醒,更多青春期的孩子明白,先爱自己才有能力爱别人,学法知法懂法,坚决不做违法犯罪的被告人,莫让美好的青春蒙受冲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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