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服刑期间,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满足假释条件,2016年8月依法予以假释,纳入社区矫正。2017年5月,因假释考验期内脱离监管、涉嫌实施犯罪,被依法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同时,原减刑裁定减去的2年7个月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基本情况
2009年7月,罪犯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入监服刑后,李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法院裁定,曾获减刑二年七个月,并于2016年8月予以假释,纳入社区矫正,假释期至2018年10月。
假释期间实施犯罪,依法收监执行
2017年5月,李某伙同他人在六枝特区一家超市内盗走四百余元的现金及价值7000余元的香烟,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在假释考验期内脱离监管,涉嫌实施犯罪行为,当地司法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2017年7月,经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依法对李某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原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刑期
李某在假释考验期内不遵纪守法,不认真接受改造,违反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依法撤销假释。同时,李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假释期间(亦为刑罚执行期间)因犯盗窃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2年7个月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4年8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警官提醒
本案中,李某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监服刑,其在监狱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才能获得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接受社区矫正。本可以和家人团聚,但他却抱侥幸心理,没有在社区矫正期间好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假释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等监督管理规定,仍违反法律法规,最终让自己又一次踏进监房大门,后悔已晚。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第三十三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假释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一)无不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二)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