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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189号—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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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0718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2-0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安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189号—319号)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189

罪犯唐玉权,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1230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玉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2020年9月27日2011年1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23日2015年4月3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唐玉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玉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190

罪犯张义,男,1985年2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7816作出(2007)黔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26日起2020年5月25日2007年9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720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68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417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825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12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191

罪犯马彬伟,男,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彬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受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130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0年3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2033年6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28日获得综合记功一次、2014年11月11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综上所述,罪犯马彬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彬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192

罪犯杨天应,男,1987年5月30生,布依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2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天应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该犯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法院于2011627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17月20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22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1122日起20321221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2112014年1212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天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天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193

罪犯韦俊敏 ,男,1971年12月3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111021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俊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2026年5月6日2011年11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韦俊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俊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194

罪犯申时前,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85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时前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94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2021年5月20日2008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0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申时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195

罪犯李时权,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1029作出(2008)黔水刑初字第00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时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70356.23元。刑期自2008年7月4日起2021年7月3日2008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3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时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时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196

罪犯卢军,男,1980418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916作出(2009)黔水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511日起20225102009年9月28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68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210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226、20155月26 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197

罪犯曾祥开,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作出(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祥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25日起2020年11月24日止。2007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7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 2012年6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 2014年4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4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26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曾祥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198

罪犯李梦贵,男,1992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梦贵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5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11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梦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梦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199

罪犯王成建,男,1992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成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8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14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00

罪犯王国才,男,1967年11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8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2月24日2015年2月15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01

罪犯王小祥,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8)南少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祥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2021年12月28日止。201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8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7日2014年8月1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02

罪犯吴飞龙,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4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飞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30.40元(含已付1536元)。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2018年4月18日止。2008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6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飞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03

罪犯夏登高,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登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所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104.56元。201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0月11日2014年11月11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夏登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登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04

罪犯徐兴平,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兴平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文昌、秦云珍赡养费人民币15400元及安埋被害人的丧葬费人民币1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保、杨小康抚养费人民币30053元,共计人民币57453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9月17日2014年11月11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徐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兴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05

罪犯杨坤学,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坤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201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坤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06

罪犯杨平,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2026年3月31日止。2012年4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07

罪犯朱富强,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富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起2021年12月10日止。2008年7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0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11日2015年4月3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朱富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富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08

罪犯文德勇,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筑小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德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12日起2020年1月11日止。2007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4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11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文德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德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09

罪犯黎支林,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0993作出(2009)仁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支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4664.1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2022年1月19日2009年9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9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11日2015年4月3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黎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支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10

罪犯柏长平,男,1973年4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柏长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7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执行至2033年5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2月11日2015年1月9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柏长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柏长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11

罪犯杨虫方,男,1964年8月20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紫云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虫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执行至2033年6月1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23日被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5月12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虫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虫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12

罪犯张显顺,男,1993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显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黔同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执行至2033年6月1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23日2015年2月15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显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显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213

罪犯张洪福,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洪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自2013年9月22日起2033年6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28日受到监狱表扬、2014年9月17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14

罪犯陈永胜,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胜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4月7日起2023年4月6日2010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6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15

罪犯杨洪志,男,1972年5月13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黔纳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洪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以(2008)黔毕刑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14日起2018年2月13日2008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3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洪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16

罪犯吴道刚,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道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8649.41元。2011年3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28日2014年8月1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道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17

罪犯代明光,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明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违法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2026年6月1日2012年4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代明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明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18

罪犯余勇,男,1973年10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0601.23元。201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28日2014年8月1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余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19

罪犯阙平,男,1990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阙平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8388.48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3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28日2014年11月11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阙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阙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20

罪犯杨涛,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2026年9月5日2012年2月13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11日2015年4月3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21

罪犯张忠义,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忠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3474元。犯及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2033年9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1月13日获得综合记功、2014年12月12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222

罪犯宋育桥,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云法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育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起2019年6月14日2007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 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4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宋育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育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223

罪犯余学忠,男,1984年3月5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黔织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学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79.35元。刑期自2008年5月26日起2016年5月25日2008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14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余学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学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224

罪犯余登贵,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筑小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登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8月7日起2018年8月6日2007年7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7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六个月, 2012年6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八个月, 2014年4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6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11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余登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登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25

罪犯胡清元,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息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清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王学均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该犯的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筑刑二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2月11日起2019年2月10日2007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 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0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26日获得综合记功

综上所述,罪犯胡清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清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26

罪犯刘连顺,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连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41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所得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5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2033年6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连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连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27

罪犯高厚林,男,1988年7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厚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2022年5月14日2012年2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高厚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厚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28

罪犯刘正华,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正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永开经济损失20000元人民币(含先行赔偿的2500元)。于201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执行2013922日起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8282014年8月1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刘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29

罪犯彭贵贤,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贵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2013922日起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8282014年8月1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彭贵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贵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30

罪犯杨志国,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志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310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624日起2019623止。于2010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3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11132014年11月11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31

罪犯王国富,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4753.46元人民币,赃物、赃款继续追缴。于201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20139222033年6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11132014年12月12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王国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32

罪犯李满明,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满明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24日起202923止。于2010年8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3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满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满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33

罪犯喻在银,男,1964年12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在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11日起2019年4月10日。于2007年8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7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2014年4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0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9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喻在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在银予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34

罪犯温德永,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德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不决,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66以(2008)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115日起2017114止。于2008年6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八个月2014417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4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11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温德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德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35

罪犯冉志文,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志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20121214日起2032年12月13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冉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志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36

罪犯张玉胜,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70000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2024年8月21日。于2010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玉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37

罪犯熊根元,男,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根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人民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54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1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2起至2032年11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1292014年12月12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未履行民事赔偿,属从严情节。

综上所述,罪犯熊根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根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38

罪犯邱右兵,男,1981年4月2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右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30起至2024年3月29止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0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9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邱右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右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39

罪犯陈江华,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江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575.1元人民币。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20131122至2033年11月21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2月11日2015年2月15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40

罪犯田食品,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531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食品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913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起2029年8月26日2010年9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6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田食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食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41

罪犯叶全顺,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424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全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2月22日起2019年2月21日2009514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12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叶全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全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42

罪犯李秋林,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7731作出(2007)黔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秋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5月4日起2019年5月3日2007年8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7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4年4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3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11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秋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43

罪犯吴福华,男,1955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13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福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214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3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2013922日起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28日2014年9月17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福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44

罪犯余邦顺,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46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邦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余邦顺及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王小伍经济损失32533.78元。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起2018年8月9日2010年5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9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0月11日2014年10月14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余邦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邦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45

罪犯朱江,男,1975年7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55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2033年1月1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2月24日2015年4月3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朱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46

罪犯黄建,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82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2033年1月1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23日2015年2月15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黄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47

罪犯周廷阳,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贵州省紫云县人。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廷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20131212日起2033年1月1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23日2015年2月15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廷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廷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48

罪犯陈国平,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20131212日起执至2032年12月1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23日2015年2月16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49

罪犯王伟,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其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8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201312122033年1月1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2月24日2015年5月26日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50

罪犯江作良 ,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5)习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江作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200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1月27日起2018年11月26日2005年8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6月2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6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11日2015年4月3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江作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作良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51

罪犯仇大明 ,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岚皋县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黔水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仇大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20日起2022年4月19日2009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9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11日2015年4月3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仇大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仇大明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52

罪犯李正彪 ,男,1968年5月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正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2026年5月6日2012年4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11日2015年4月3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彪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53

罪犯金志江 ,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以(2008)西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志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起2020年12月10日2008年7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0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11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金志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志江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54

罪犯方卫林 ,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卫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7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方卫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卫林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55

罪犯金富春 ,男,1990年3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富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兴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104.56元。201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0月11日2014年11月11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金富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富春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56

罪犯曹建祥 ,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建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2032年11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曹建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建祥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57

罪犯吴泽安 ,男,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泽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8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7日2014年10月14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泽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泽安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58

罪犯卢祥 ,男,1970年12月1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祥犯贩卖毒品罪、持有假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维持其定罪量刑。2011年1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2032年8月23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5月17日2014年6月18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卢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祥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59

罪犯林斯义 ,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平潭县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斯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2021年5月16日2008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6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林斯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斯义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60

罪犯陆国贤 ,男,1985年4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黔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国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27日起2019年12月26日2008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6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陆国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国贤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61

罪犯蒯志宇 ,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以(2008)黔钟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蒯志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28日起2020年4月27日2008年11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7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蒯志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蒯志宇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62

罪犯胡天荣 ,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修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天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2日起2019年3月1日2007年11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胡天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天荣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63

罪犯李唐友 ,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黔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唐友犯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2019年4月17日2009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7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唐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唐友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64

罪犯田水清 ,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2)白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水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2023年4月11日2012年4月11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田水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水清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65

罪犯姜治民 ,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县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以(2009)花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治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2021年3月9日2009年9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9日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23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姜治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治民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66

罪犯赵生荣 ,男,1979年8月15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黔纳刑经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生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以(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2026年3月7日2012年2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赵生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生荣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67

罪犯任永涛 ,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贵州省万山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以(2010)万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永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获赃款20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2020年10月28日2010年11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8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任永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永涛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68

罪犯白文凯 ,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以(2010)黔钟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文凯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2029年10月15日2010年5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1月11日2014年8月1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白文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文凯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69

罪犯余宗胜 ,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以(2012)黔盘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宗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5250元,依法予以追缴。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2026年3月28日2012年4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余宗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宗胜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70

罪犯陈文海 ,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以(2008)黔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起2021年5月29日2008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9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海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71

罪犯范正银 ,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关县人。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正银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2023年9月24日2011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范正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正银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72

罪犯王小斌 ,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7日以(2002)黔南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斌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方平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该犯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1999年3月25日起2021年2月6日2003年9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八个月,2011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6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斌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73

罪犯徐见明 ,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见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2021年6月13日2012年2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9月17日2014年9月17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徐见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见明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74

罪犯徐超 ,男,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凯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超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2020年9月10日2010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0日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徐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超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75

罪犯刘发贵 ,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发贵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起2022年5月30日2008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0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2013年8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发贵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76

罪犯韦明,男,1982年1月15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2026年5月6日2011年11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2月11日2015年4月3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韦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明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77

罪犯孙孝兵,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18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孝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2026年4月8日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孙孝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孝兵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78

罪犯谢琳,男,1982年10月7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琳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0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2032年10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5月17日2014年4月9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谢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琳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79

罪犯朱小平,男,1989年1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2032年12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1月13日被评为综合记功、2014年11月11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朱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小平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80

罪犯姚祖钰 ,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筑小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祖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与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5日起2019年2月4日2008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4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14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姚祖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祖钰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81

罪犯杨俊 ,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瓮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2025年3月2日2010年11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82

罪犯龙扬扬 ,男,1991年3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凯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扬扬犯盗窃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2020年11月19日2010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9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5日2015年5月26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龙扬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扬扬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83

罪犯刘亚运 ,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亚运犯抢劫罪、盗窃罪,加上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以(2009)筑刑一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2020年2月27日2009年9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7日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亚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亚运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84

罪犯何德亮 ,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德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06年12月29日起2021年12月28日2007年9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7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8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2月26日受到监狱表扬、2014年6月18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德亮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85

罪犯陈毛毛 ,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毛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5日起2018年12月14日2008年5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4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4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15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毛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毛毛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86

罪犯敖成明 ,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敖成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2029年2月12日2013年5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4月9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敖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成明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87

罪犯陈德龙 ,男,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德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2033年1月1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23日2015年2月15日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龙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88

罪犯李春元 ,男,1982127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223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829日起2026 8月28止。于 2012年3月28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311201543两次获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春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元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289

罪犯罗孝平 ,男,19811116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925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孝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200810182020 10月17止。于2009年10月13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56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117止。现在安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311201543两次获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孝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孝平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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