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86.82元。刑期无期。于201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四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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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320号—369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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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0718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2-0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安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320号—369号)2
an lang="EN-US">85186.82元。刑期无期201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0月、2014年12月两次获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启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409

罪犯何祥江 ,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09210日作出(2009)息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祥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祥江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43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2009年4月29日交付执行。2012年6月8日减刑1年9个月,2014年4月7日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4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呈报减刑时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何祥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祥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2015)安监减字第 350

罪犯郭马德 ,男,1985年12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文化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5118日作出(2005)黔盘刑初字4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马德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郭马德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128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2005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7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1年12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0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6月、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呈报减刑时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郭马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马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51

罪犯朱刚 ,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028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厚学、陈芸芝经济损失40000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2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201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33年4月21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6月、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呈报减刑时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朱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52

罪犯徐忠海 ,男,1992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1215日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忠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24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2010年5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1月19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徐忠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忠海予以建议减去有期徒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53

罪犯肖丙能 ,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1010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丙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2011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7月、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肖丙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丙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54

罪犯张伟 ,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1110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犯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9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2008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12月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1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7月、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呈报减刑时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55

罪犯汤斌 ,男,1981年2月4日生,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526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030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07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2008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2月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0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7月、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汤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56

罪犯范孟林 ,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0891日作出(2008)普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孟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013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2008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8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8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呈报减刑时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范孟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孟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57

罪犯方玉兴 ,男,1990年10月25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7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玉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5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09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2010年5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3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方玉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玉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58

罪犯吴学顶 ,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75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学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101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2012年1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7月、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59

罪犯杨治成 ,男,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0915日作出(2010)凯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治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龙扬扬、杨治成、李黎超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韦佳齐违法所得6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10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8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2015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治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治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60

罪犯罗应兰 ,男,1973年12月5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13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应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89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2010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32年12月13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呈报减刑时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罗应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应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61

罪犯何湖军 ,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1223日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湖军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对被告人陈学永,何湖军,代国、郭亚、肖坤违法所得人民币5550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陈学永,何湖军,代国盗窃的摩托车折款人民币128000元,分别退赔被害人徐如军等34人。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2011年1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4月18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7月、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何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湖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63

罪犯罗发万 ,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1029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发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111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7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2009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7月、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发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发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64

罪犯陈荣光 ,男,1979年3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167日作出(2001)威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荣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由陈荣光赔偿陈永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4022.60元。刑期自2000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2011年1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7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4日止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6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呈报减刑时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陈荣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荣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65

罪犯安海涛 ,男,1989年10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022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海涛犯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刑期自2012年3月21起至2032年3月20止2012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2015年 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系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呈报减刑时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安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海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66

罪犯杨永华 ,男,1969年2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2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永华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627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9年10月15日止2011年7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呈报减刑时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67

罪犯田继锋 ,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0789日作出(2007)乌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继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2007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7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1月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4年8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9日现在安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属累犯,呈报减刑时从严。该犯已履行财产刑,呈报减刑时从宽。

综上所述,罪犯田继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继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68

罪犯王海波 ,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616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红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对王海波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考验期,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60000元。被告人王海波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10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刑期自2007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2008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2月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0日。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7月、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毒品再犯罪,呈报减刑时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安顺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安监减字第 369

罪犯龙孟 ,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08815日以(2008)黔纳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孟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由被告人龙孟、蒙林、周连福、杨虎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景先医药费703.83元、被抢现金2200元、损失费1000元,共计3903.83元。被告人龙孟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014日作出(2008)黔毕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2008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2日。现在安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6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呈报减刑时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龙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安顺监狱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