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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罪犯假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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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03905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12-2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刑法修正案(八)对罪犯假释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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