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刑法修正案(八)对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如何规定的?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GZ000001/2014-03906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12-2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刑法修正案(八)对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