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07216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9-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服刑人员收监的规定 |
第一条 核对收监范围。监狱收押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送押时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罪犯。
第二条 查验法律文书。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监;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不予收监的,由监狱向送押机关出具《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罪犯及案卷材料由送押机关带回。
第三条 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新收监的罪犯进行身体健康体检,一般由监狱医院按要求项目逐项进行,并填写《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疤痕、伤痕等异常状态拍照并记录在案,并形成书面材料经罪犯本人及送押机关送押警察确认后存入档案。
第四条 进行人身、物品检查。收监时,监狱应当对罪犯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禁止罪犯将可能妨碍监狱安全或者罪犯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监狱;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亲属;可能妨碍监狱安全或者罪犯人身安全的物品予以没收。对监狱代罪犯保管的财物应向罪犯出具《罪犯物品保管收据》。对于罪犯所带的现金,经罪犯确认后存入罪犯个人帐户。
女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警察进行。
第五条 寄发收监通知。监狱应当在罪犯入监后五日内将《罪犯入监通知书》寄发罪犯家属。对于没有家属的罪犯,可将《罪犯入监通知书》寄往捕前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对居住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的退回信件应及时转狱侦部门处理。
监狱收押外国籍罪犯,应当依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以及领事协定的有关规定,在收监后的五日内通知罪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罪犯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作出书面声明。外国籍罪犯收监后应及时填写《外国籍罪犯登记表》,于收监后十日内报省监狱管理局。
监狱收押港澳台罪犯,应当在收监后的五日内通知原办案公安机关。应及时填写《港澳台罪犯登记表》,于收监后十日内报省监狱管理局。第十三条填写身份信息、寄发或传送《基本情况登记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在收押罪犯十五日内,将罪犯的身份信息采集录入“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传送给罪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同时将《基本情况表》(《罪犯入监登记表》)寄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