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07218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9-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对服刑人员申诉、检举、控告的处理 |
(一)服刑人员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二)对服刑人员写给监狱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递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服刑人员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四)监狱应当在狱内设立专门信箱,接受服刑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材料,并指定专人开启,负责处理。
(五)对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服刑人员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