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03918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12-2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会见监狱在押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
一、会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通讯会见管理暂行规定》。
二、会见条件
服刑人员依法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以下简称亲属)。亲属指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配偶、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
三、会见流程
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会见监狱在押服刑人员应当办理会见证。办理会见证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与服刑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会见证有效期一年,不得涂改和转借。
四、受理部门
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在监狱会见场所会见在押服刑人员。需办理审批手续的,由监所狱政科受理。
五、会见时间
会见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2:30至16:00。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周末、节假日不予会见。
六、会见人数
每次会见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八、禁止会见情形
前来会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会见:
1、无会见证或与本人身份不符合的;
2、服刑人员其他亲属无有效身份证件证明与服刑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3、需要审批,未按规定审批的;
4、有明显精神异常的;
5、会见前醉酒的;
6、有其他影响监管安全和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情形的。
同时,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会见:
1、使用隐语、暗语、或外语(外国籍服刑人员除外);
2、谈论有碍监管安全或服刑人员改造内容的;
3、私自传递手机、毒品、现金、信件等违禁物品的;
4、有照像、录像、录音行为的;
5、有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情形的。
九、其它注意事项
服刑人员亲属会见时,可以携带近视眼镜、老花眼镜、电动剃须刀等生活必需品、学习用品(原则上限于书、本)和现金给服刑人员。生活必需品、学习用品经检查后交给服刑人员本人,现金由会见室的监狱警察登记入账并开具四联单(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亲属、财务科、存档备查各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