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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山监狱@所有人 有支付宝账号的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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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刘某(已判刑),刘某了解到潘某能使用支付宝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转移非法资金赚取提成。

2020年3月中旬,刘某表示想与潘某一起转移非法资金以赚取提成,潘某称转移非法资金需要懂电脑的人操作,转移成功之后刘某可获取1.2%的提成,潘某获取0.2%的提成。

同年4月3日,刘某、周某、吴某等人在独山县某酒店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笔记本电脑、手机、支付宝账号等工具,由潘某在QQ上进行远程教授,三人通过在手机和电脑上安装的“环球科技”支付助手App,将收集到的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上家进行收款,通过支付宝收到钱款之后,转入刘某、周某、吴某的银行账户内,再由刘某、周某等人将钱款转移到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020年4月4日至5月6日期间,刘某、周某、吴某通过自己或收集到的84个支付宝账号中的81个账号转移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186万余元,被告人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738.32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186万余元,情节严重,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潘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738.32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以案普法: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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