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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年11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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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28767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4-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年11月、12月)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滔,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7月30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滔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817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滔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罪犯王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尚崇发,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尚崇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的尚崇发退交款项12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俱领。

三、刑期起止:2017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7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违法所得1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尚崇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尚崇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崇发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罪犯尚崇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何玉涛,男,1986年7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2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玉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刑期起止: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何玉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玉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玉涛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罪犯何玉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肖波,男,1987年3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7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8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34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年11月20日

八、刑期至:2021年4月2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肖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肖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波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罪犯肖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建琪,男,出生于1980年3月1日贵州省黎平县,侗,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0月11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黎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建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刑期起止:2015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71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7年12月11日

八、刑期至:2021年8月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龙建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建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建琪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罪犯龙建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冷朝举,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冷朝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96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630号刑事判决认定冷朝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96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三、刑期起止:2016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7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196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冷朝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冷朝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朝举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罪犯冷朝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雷,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7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3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2018年8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50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三、刑期起止: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8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李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雷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罪犯李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道超,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9月2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道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12月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8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16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7年10月24日

八、刑期至:2021年12月2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杨道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道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道超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罪犯杨道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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