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28768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5-05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年1月、2月) |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钟绪猛,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0月3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钟绪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涉案赃款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刑期起止: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2 月10 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赃款10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钟绪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钟绪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绪猛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钟绪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1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邰秀伟,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台江县,苗族,本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0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邰秀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3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8月16日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邰秀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1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邰秀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邰秀伟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邰秀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1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宗海,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6月11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9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宗海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7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8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胡宗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宗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宗海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胡宗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1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华兵,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华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33150元依法继续追缴。
三、刑期起止:2018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9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已履行;追缴赃款3315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曾华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曾华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华兵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曾华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1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蔡思波,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思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7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蔡思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蔡思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思波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蔡思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北监提假字第1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真莹,男,1997年3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58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真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9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周真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综合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真莹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周真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