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07612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5-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监狱干警社会保险情况浅析(一) |
监狱干警社会保险情况浅析(一)
一、社会保险的简介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六个部分。(日常生活中常说的“五险一金”,“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二、监狱干警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从2010年4月开始我们监狱干警缴纳的社会保险有“三险”,它们是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高额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省人民政府解决。2、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由于有以上三种政策的支撑,监狱离休干部没有进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省财政解决;退休干警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退休干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2、高额医疗保险是指为解决参保人员因大病、重病产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经医疗保险统筹建立的大额医疗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三)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保障女性在生育期及终止妊娠期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男干警参保,其配偶享受部分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简况
我们监狱干警尚未缴纳的两种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的缴纳情况:(1)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工资基数的20% ,(2)个人缴纳部分:个人工资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二)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职工失业保险每月的缴纳情况:(1)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工资基数的2%,(2)个人缴纳部分:个人工资基数的1%。
( 劳动保障科 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