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07779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4-0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
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表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
3% |
0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