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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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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07779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4-0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表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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