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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黔南州公积金调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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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07815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8-2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7年黔南州公积金调整政策解读

 

 

 

 

公积金提取

 

一、放宽提取使用政策

(一)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的除外)。

   (二)职工调出本州范围到其他地区工作的,由职工自主选择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离市销户提取手续。

   (三)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宅追加购房款的,在签定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购买二手房追加购房款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申请时效为建设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五)因地震、火灾、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提取公积金的,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二、精简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即可办理提取。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受遗赠证明即可办理提取。

   (三)对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贷款发放机构批准的提前还款申请表即可办理提取。

   (四)建造自有住房办理提取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可办理。

注:职工办理以上四项提取须填写《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经单位审核并盖章。

(五)职工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填写《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即可办理提取,不再需单位审核盖章。

(六)提取偿还房贷的,银行首次扣款后即可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应还款总和(同时不超过上年630日余额),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以上

 

       公积金贷款

 

一、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年限可延长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二、对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仅是当地最低缴存标准的贷款申请,因缴存基数较低而不能满足贷款额度需求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贷金额上浮15%

   三、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根据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其月收入,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收入的,由职工选择是否出具收入证明)。

四、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停缴公积金三个月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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