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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04199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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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制度
文  号:
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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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了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司法部7 7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监刑罚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3、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呈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委员会,由分管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监狱纪委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监察、监狱医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邀驻监检察机关领导列席会议。

 

  5、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6、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提出建议,报请监区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送刑罚执行部审查。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监区全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分监区、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7、各监区提请减刑、很释,应当报送相关材料

 

  (1)有期徒刑罪犯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a、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b、罪犯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记录

 

  c、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d、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a、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b、罪犯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记录

 

  c、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8、刑罚执行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2)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3)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4)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9、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的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11、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以及减刑、假释的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狱察或者罪犯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12、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13、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假释 建议书》,连同罪犯档案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

 

  (1)有期徒刑罪犯移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除罪犯正档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记录

 

  b、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c、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d、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

 

  (2)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呈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除罪犯正档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记录

 

  b、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14、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或者驻监检察室。

 

  15、各监区呈报的法律文书一律用黑色墨水的钢笔填写,不得复写、复印和用其它颜色墨水的笔填写。

 

  16、对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部7 7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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