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04209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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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严格依法规范执法 确保执法公正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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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主任胡成实访谈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切实防止司法腐败,提高执法公信力度。毕节监狱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在狱内开庭审理。针对此次公开审理,监狱邀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主任胡成实就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检察机关履行执法检察职责等内容进行讲解,使广大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社会公众对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及驻监检察室职责更加清楚,提高社会公众对监狱执法的监督水平,确保监狱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记者:10月14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毕节监狱对五名涉黑罪犯和四名职务犯罪罪犯开庭审理,法院为什么要对这两类犯罪罪犯开庭审理?
胡主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六类犯罪案件的减刑、假释必须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因此次毕节监狱提请法院裁定减刑的案件中,有五人属于涉黑犯罪罪犯、四人属于职务犯罪罪犯,根据上述规定,所以法院要开庭审理。
记者:此次法院开庭,为什么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胡主任:法院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必须公开开庭审理。但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都是选择在监狱开庭,就造成一般的公众想去旁听有所不便,所以为增加罪犯减刑、假释开庭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法院便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方面的代表来旁听。主动邀请实际上是要体现主动的接受监督,增强庭审公开的效果,以公开促公正。
记者:法院对六类罪犯必须开庭审理,主要是审理哪些方面的内容?
胡主任:审理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服刑期间的“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是:认罪悔罪的表现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况;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情况;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对判处有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罪犯,需要审理其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情况;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犯罪罪犯,还要审理退赃的情况。审理后,法院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裁定。
记者:罚金与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处罚?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胡主任: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罚金的适用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得较为广泛。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除此以外,罚金刑还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刑罚方法。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收财产较多的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其他一些贪利性犯罪和财产性犯罪。
没收财产与罚金属于财产刑,执行机关都是法院,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罚金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除了可以没收金钱,还可以没收其他财物。(2)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现有的财产,而罚金要求犯罪分子缴纳的金钱并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3)罚金可以分期缴纳,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而没收财产则是根据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实际情况,一次没收其一部分或全部,不存在减免或分期缴纳的问题。
记者:没收财产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的财物有什么不同?
胡主任: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的强制处理方法,而不是一种刑罚。它适用于一切犯罪,不论犯罪分子犯什么罪,判什么刑,只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犯罪所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现金及其它等,都要没收,而没收财产则是一种刑罚方法。
记者:如何认定罪犯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
胡主任:要认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罪犯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原则上需要对罪犯家庭经济状况作调查,但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其亲属、亲戚、朋友等来监探视时,为其上账一些现金,这些钱到了服刑人员的账户上,即可认定为属于该犯所有,其可用于狱内消费、执行罚金、履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甚至用于退赃,因此,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从罪犯的狱内消费情况来判断该犯有无执行、履行能力,比如说,在一个减刑考验期内,该犯的狱内账户有大额的现金,并且本人已消费了,就可认定该犯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刑罚执行机关应以该犯无认罪悔罪表现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机关应以刑罚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假释不当,建议不予提请减刑、假释,审判机关应以该犯无认罪悔罪表现裁定不予减刑、假释。
记者:请你介绍一下有关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不执行、不履行影响减刑、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
胡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积极退赃的,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在刑罚执行中,也存在有的普通刑事犯罪罪犯对法院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给予赔偿,因被害人或亲属不接收或原判决法院不愿意代收取、代支付给被害人等的情况,从而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法履行,遇到此类情形,如有证据证明确有积极履行行为,由于上述原因未履行,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会根据情况掌握,不会因其他原因以罪犯未履行民事赔偿而影响罪犯的减刑。
记者:要认定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主要应从哪几方面考察?
胡主任: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指出:对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而且,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记者:在法院此次开庭审理的九名罪犯减刑中,有四人当庭宣判,依法裁定减刑。有四人未当庭宣判,择期宣判。一人当庭宣判,依法不予裁定减刑,这是为什么?
胡主任:前面我已经说了,认真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和积极退赃,将直接影响该犯的减刑、假释。在此次开庭审理的九名罪犯中,有三名涉黑罪犯无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一名职务犯罪罪犯积极退赃,积极执行没收财产刑,法院综合该四名罪犯的表现情况,当庭依法裁定减刑,其中积极退赃,积极执行没收财产刑的那名职务犯罪罪犯被裁定减刑一年。而另外一名职务犯罪罪犯,虽然在服刑期间未违反监规,积极参加劳动,但认定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中有一项是必须积极退赃,因该犯未积极退赃,并在服刑期间有大额消费,法院据此认定其无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对当庭未裁定减刑的四名罪犯,一人因考核成绩需要再次核实,一名是判处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7000元未赔偿,法庭对其有无履行能力需要核实,另外两名属于职务犯罪罪犯,对其中一位未交赃款是否有能力退交的情况需进行核实,另一位的没收财产附加刑是否有能力履行,需要核实,据此,法院作出择期宣判的决定。
记者:在罪犯数罪中,既有判处罚金,又判处有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是否罚金和没收财产都要执行?
胡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记者:检察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是怎样履行检察职责的?
胡主任:列席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会;对罪犯减刑、假释采取逐人逐案审查;对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调查核实;除此,对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等易发问题环节,检察机关应进行调查核实;收到控告、举报和其他认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也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根据前述的有关罪犯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提请程序合法、材料完备,可依法提请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或建议法院不予裁定减刑、假释等决定,并制作检察意见书送达人民法院。同时,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