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监狱系统、毕节监狱统筹推进服刑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开启保障服刑人员生命健康的绿色通道
—— 毕节监狱服刑人员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纪实
导读:为缓解服刑人员医疗经费不足,使服刑人员大病、重病能够得到有效地治疗,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健康权益,使服刑人员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到改造中。近年来,贵州省监狱系统积极探索服刑人员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可行性。毕节监狱作为高度戒备监狱,根据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的工作安排,率先走上了服刑人员加入“新农合”的先行先试之路,开启了保障服刑人员生命健康的绿色通道。
医疗经费严重不足,服刑人员保障水平较低——
监狱部门寻求“破冰”
毕节监狱作为高度戒备监狱,主要负责关押被依法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由于服刑人员在狱内服刑改造时间较长,自然过渡成为老、病、残的服刑人员逐渐增多,患病率也较高。当服刑人员在监狱里生病时,监狱有义务对其进行及时救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贵州省监狱现行服刑人员每月每人的医疗专项经费为10元,即每年每人120元。其使用范围包括了服刑人员药品及医院设备、治疗费等几乎所有的费用。由于经费较少,监狱在服刑人员的疾病治疗过程中,即使将所有资金用于服刑人员药品及医疗费用上,有时仍然也难以为继。
服刑人员杨某某,2013年4月,因出现左侧基底节脑梗死,监狱及时将其送到社会医院接受诊断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花费治疗费用8万余元。事后,监狱在服刑人员全年的医疗专项经费中进行结算。杨某某一人的治疗费用,就花掉了全监服刑人员两个多月医疗经费的总和。
作为关押场所,监狱的救治能力和财力有限,巨额的医疗费用往往使监狱根本无力承担。一年中,出现一例大(重)病服刑人员,监狱全年的医疗经费就会捉襟见肘,出现两例以上时,医疗经费往往就会“崩盘。”
“我国监狱体制规定,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医疗保障经费由国家下拨,而国家下拨的医疗经费与监狱在实际管理中实际支出和需要相差甚远,低标准的服刑人员医疗费保障水平常常造成监狱服刑人员医疗经费严重超支,成为监狱工作的一个沉重负担,对监狱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也带来极大影响和制约。同样,有限的医疗经费也不利于监狱医院的医疗条件和监狱医院本身的发展,无法满足服刑人员无限的医疗需要,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保护。”毕节监狱监狱长夏灵算起这样一笔账,上级监管部门每年下拨给监狱的服刑人员医疗专项经费约40余万元,远远不够监狱服刑人员疾病费用的支出。“2012年年度结算时超出上级实际拨付预算40余万元,2013年在加入平安保险公司并经报销后,仍然超出上级下拨资金30余万元。”
医疗保障经费的严重不足,还常常给监狱的改造工作带来极大不便,牵扯了大量精力,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服刑人员曹某某,2010年因患双下肢脉管炎,被诊断为双下肢膝关节以下坏死。鉴于曹某某的病情,为使他得到更好的护理和治疗,监狱综合研究后,依法决定对其办理保外就医。一个月后,其家属多次给监狱打来电话,要求监狱对曹某某进行收监。
是什么样的原因,竟然让家属提出收监呢?又是什么样的原因,让家属提出将一个暂获自由的保外人员重新送回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狱呢?
经监狱多次耐心询问并深入实地调查,发现曹某某家庭属于中下收入家庭,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相应的保障,根本无力承担保外后巨额的医疗费用。家属委婉表明态度:家中实在无钱继续治疗,不如请监狱收监,还能继续治疗。
低保障水平和医疗经费严重不足,成为困扰监狱工作开展的“瓶颈”,一定程度影响监狱教育改造服刑人员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成为省监狱局、毕节监狱急须“破冰”现实问题。
省监狱局、毕节监狱情倾“新农合”工作——
历时四年,开启“生命健康通道”暖人心
早在2010年,“新农合”逐步实现全国农村居民基本覆盖的时期。毕节监狱就对狱内服刑人员籍贯进行统计,农村籍服刑人员占服刑人员总数的90%以上。
能不能将服刑人员加入农村医疗保险,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成为毕节监狱思索的方向。
监狱随即将想法形成报告呈报省监狱局、省卫生厅,并向所在地、市相关领导专题请示汇报,同时与卫生、发改、物价、税务等多家单位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联系。由于当时毕节地区参保范围和对象暂未把服刑人员列入其中,但也没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不能参保,因此得到的回答是:“请求上级部门的政策支持和指导,将按相关政策给予办理。”省监狱局也给予批示:由省局向上争取政策支持,毕节监狱可先行先试,定期将参合工作的进度和取得的经验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进行上报,作为在全省监狱系统中开展服刑人员参加“新农合”工作的信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章第五节五十四条规定:“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全民医保的概念。毕节监狱首先从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中找支持。
在省监狱局的指导和部署安排下,2013年,毕节监狱实现将服刑人员医疗保险纳入进平安保险公司毕节公司保险范围,并于当年实现自然年度医疗经费保险报销,工作走在了全省兄弟单位的前列。
2013年下半年以来,省监狱局新一届领导班子组成后,更是将服刑人员参加“新农合”的工作提上了党委议事日程,省监狱局局长赵金龙等领导更是多次将情况向省相关领导,司法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汇报,情况很快得到省政府两位分管副省长的批示,同意尽快将我省服刑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由此拉开了保障服刑人员生命健康权益的新篇章。
得到省局的相关批复和工作指示后,毕节监狱更是加快了服刑人员参加“新农合”的步伐。监狱专门成立了监狱长夏灵为组长,政委李启禄,分管生活卫生工作的副监狱长王兆义为副组长,监狱医院院长吴维华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办理参加“新农合”的相关工作,并很快办理齐全了加入“新农合”相关手续。
3月2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卫生局、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组成专家组,到毕节监狱对监狱医院的医务人员资质、设备、医务场地、床位设置、医院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后,同意将毕节监狱正式认定为七星关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在监狱行政三楼会议室举行签字仪式,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杨汛与毕节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夏灵,监狱医院院长吴维华分别签订了《关于服刑人员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协议》、《七星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2014年度)》。
毕节监狱医院正式被纳入毕节市七星关区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毕节监狱的服刑人员被正式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至此,毕节监狱服刑人员生病可到监狱医院和社会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并按“新农合”相关规定享受和所在地农民同等的医疗待遇和报销标准。
“新农合”的加入,为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构筑起了一道生命希望的绿色通道。
规范管理工作,优良医疗团队,监狱医院双重管理职责——
为服刑人员改造助添动力
为切实做好服刑人员参加“新农合”后的管理工作,毕节监狱对参加“新农合”后各项工作加强了管理:规范财务账户管理;派人到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等部门学习“新农合”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经验,建立健全和完善“新农合”管理的相关制度,把好“制度关”;完善就医、报销流程,严格“程序关”;主动邀请和接受“新农合”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接受“监督关”;切实从源头把握、制度设计、程序规范、接受监督审计上,杜绝和防止“新农合”管理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出现,做好“防腐关”。各项制度和措施,都要求切实使服刑人员医疗专项经费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监狱还积极探索和参照所在地社会医院、“新农合”中心执行标准和运行模式,加强对医院治疗工作的管理;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逐步配套完善监狱医院警察医师特殊岗位津补贴,激发广大警察医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对警察医师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诊疗技术,增强对服刑人员的诊治效果。
服刑人员黎某得知自己加入“新农合”医疗保障后,激动地表示:“以前知道在社会上可以入医保,现在在监狱里服刑,我们作为带罪之身还能参加医保,享受国家的医疗保险好政策,真是做梦都没想到过,今后将一定积极改造,不辜负国家、政府及各级监狱领导对我们服刑人员的期望。”
现在,毕节监狱服刑人员全部参加了“新农合”,已经不再担心就医问题。很多服刑人员担心的疾病治疗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不仅稳定了服刑的人员思想,而且还调动了他们的改造积极性,有利于他们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到改造中去,积极改造,尽早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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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请问吴院长(监狱医院院长:吴维华),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医保“三驾马车”(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是由我国农民(农业户口)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产生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由于其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记:服刑人员在狱内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刑满释放后,还能再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障吗?
吴:根据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黔司通〔2014〕16号)和毕节监狱与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订的《关于服刑人员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协议》规定:“服刑人员刑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一旦离开监狱,对其(此)医保关系自动终止。”
因此,服刑人员刑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后,其在监狱内参加的“新农合”自动终止,但可以另外以正常社会人的身份重新申请加入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