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04186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毕节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制度 | ||
文 号: |
为了规范技法行为,正确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无期徒刑罪犯服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3)危重病犯并近期有死亡凶险的,不受刑期的限制。
2、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办理的程序
1、监狱初审。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向监狱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监狱监区提出书面意见,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监狱主管部门初审,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危重病犯需启动紧急保外程序的按规定办理,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可向驻监检察机构通报有关情况,邀请其派员监督。
2、组织对罪犯进行鉴定、检查。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鉴定或者检查结论,应当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做出,经主管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景象学资料等有关诊断证明、病历档案复印件。
3、公示。对经初审,认定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分监区、监区进行合议(做好合议记录),并填写审批表、合议表等资料报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的名单、服刑情况,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人员或者有关部门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监狱暂予监外执行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并公布复议结果。
4、材料整理。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收集整理,主要包括《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初审意见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审批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人资格审查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驻监检察机关意见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综合评估意见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出监鉴定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等资料。
5、刑罚执行科审核。刑罚执行科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材料进行审核合议,并向驻监检察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然后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领导小组审议。
6、监狱暂予监外执行领导小组审议。暂予监外执行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通知驻监检察机构派员列席,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材料进行审核合议。
7、监狱审批。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材料,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8、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材料之日起15日内(急保病犯两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9、监狱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将相关资料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机关(基层所)、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10、办理异地(跨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省监狱管理局书面通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地同级监狱管理局,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监狱刑罚执行科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实地考察或发函至罪犯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局(基层科)或司法所予以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反馈监狱。经考察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刑罚执行科收集整理续保材料并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办理续保手续。
四、收监执行的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5、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