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04049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09-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民政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制定下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
日前,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大幅提高人民警察优抚保障水平。
新出台的《办法》分为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附则4章42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整合了各警种人民警察优抚政策,统一了人民警察优抚待遇,提高了有关抚恤标准,规范了伤亡抚恤办理等程序。
根据《办法》,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