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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罪犯反社会意识的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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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最近,笔者通过对在押犯的抽样调查发现,当前押犯存在不同程度的反社会意识,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罪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罪犯及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分子,其反社会意识异常强烈,有着顽固的反党反社会政治立场,他们吵监闹狱、寻衅滋事,甚至杀害监狱干警和武警战士,有的罪犯反社会意识延续到刑满释放之后,疯狂报复社会。这些现象虽属个别,但却暴露了在押犯及刑释人员中仍存在反社会意识这个客观事实。为此,我们必须把矫治罪犯反社会意识作为当前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课题,这也是监狱为构建和谐社会应肩负的历史责任。
  【关键词】罪犯 反社会意识 矫治
  一、当前罪犯反社会意识的表现特点——坚持犯罪立场,对法律制裁不满,抗拒改造报复社会
  当前押犯反社会意识的表现特点主要有:
  (一)差异性。当前罪犯普遍存在程度不同的反社会意识,但其表现有一定的差异,按强度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罪犯,邪教组织(法轮功)罪犯和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约占押犯总数的28.18%。他们的反社会意识异常强烈,有较深的犯罪恶习,犯罪立场坚定,犯罪思想顽固,并图谋向社会报复;二是重大刑事犯、累惯犯、经济犯等,约占押犯总数的66.82%,其反社会意识大都是被判刑而转化成派生性的对社会不满,他们的信条是“顺我则昌,逆我则亡”,由对某人某事不满发展到向社会报复,其反社会行为多采取公开的报复形式,具有情绪冲动、行为突发,手段残暴的特点;三是普通或一般刑事犯约占5%,他们的反社会意识产生于个人利益,犯罪前无明显的对社会不满,大都由于个人言行受制于法而产生对社会的抵触情绪。
  (二)累积性。罪犯投入监狱后,随着放荡无羁的生活受到限制,个人和家庭受到损失,其痛苦感、失落感、挫败感会使原有的反社会意识进一步强化。有的普通刑事犯的反社会意识可能会演变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动思想,并延续到释放以后,如果再受到社会歧视,家庭冷遇,则更认为是社会毁了自已的一切,其反社会意识加剧,并疯狂地向社会报复。
  (三)反复性。大部分罪犯反社会意识并不是固定不变或不断累加的。通过监狱的改造教育,随着罪责感、悔罪感、赎罪感增强,其反社会意识会减弱或逐渐消除。尤其当受到表扬、奖励或减刑,以及干警帮助解决一些个人和家庭困难时,会由衷地感谢政府,甚至为自已曾有过反社会意识而感到内疚。然而,也有个别已消除反社会意识的罪犯,又因改造不顺或因对某人某事不满,导致反社会意识复萌。
  (四)从众性。由于罪犯生活在落后群体之中,如果改造教育不力,改造正气不占绝对优势,在反社会意识顽固罪犯即所谓“情绪领袖”的煽动下,就可能扩散并激化为反社会思潮。有的同病相怜,跟着散布反社会言论;有的盲目效仿,认为敢于反社会才有“骨气”、“够英雄”;有的盲目顺从,怕受挤兑,随着人云亦云;有的虽不露声色,内心却对政府耿耿于怀。在从众心理作用下,个别后进罪犯的反社会意识形成群体化。
  (五)多样性。由于罪犯恶习、个性特征不同,其反社会意识的行为表露呈多样性。大体有三种:一是暴力型。这类罪犯多属于杀人、纵火、抢劫、流氓团伙、强奸犯罪,其反社会意识强烈,公开对抗、闹监,成为反改造尖子;二是智力型。一些原为国家干部、知识分子的罪犯,不公开表露反社会意识,而是与管教干警暗中斗智斗法,或者利用我们改造工作某些失误出难题,挑拨干警之间关系,或者利用其他罪犯改造不顺散布不满情绪,有意制造事端;三是隐蔽型。有的性格内向、奸诈狡猾的罪犯,慑于严格监管,把反社会意识藏于心底,伪装积极,暗里寻找报复时机。
  二、罪犯反社会意识产生的原因——源于与和谐社会相悖的思想意识
  (一)犯罪之前反社会意识产生的原因
  从主观因素看,极端个人主义世界观、及时行乐的人生观、拜金主义的“价值观”、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低级庸俗的“享乐观”是一些罪犯产生反社会意识并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思想根源。这些人在犯罪之前就存有反社会意识的,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种:有的为了追求“高消费”,不择手断地向社会“索取”,当受到限制时,就对社会不满;有的因需求和欲望落空,如上大学、找个好工作、住好房子无法实现时,则产生怨恨心理;有的过高地估计自己,当不能被社会所承认或接受时,则感到“怀才不遇”,认为是社会毁了自己的前途;有的既得利益受到冲击,如在实行并轨改革、聘用制、优化组合中被淘汰时则大骂“这个社会不让人活了”;还有的贪污受贿人员受到查处时,认为“当今社会腐败官员多了,为什么偏抓我,倒霉,太不公平了”;还有的因非法收益受到处罚,如发不义之财、制造伪劣商品、偷税漏税被罚或没收时,则由贪占意识转为反社会意识;也有的因家属、亲友犯罪被判刑及本人违法受到处理时,产生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二)监管期间罪犯反社会意识产生或被强化的原因
  罪犯被判刑投入监狱后,原有的反社会意识可能进一步被强化,没有抵触情绪的也会产生反社会意识。这是因为:1.犯罪本质所决定。在外过惯奢侈淫乱生活的罪犯,突然受到监狱生活的约束,普遍产生从“天堂”坠人“深渊”之感从而产生“社会惩罚了我,我也要惩罚社会"的念头。2.不认罪服判。他们普遍感到自己被判刑是赶上“严打”法院错判,或认为“罪轻重判”、“有错无罪”,当他们申诉被驳回后,本能地加剧了仇恨心理。3.家庭消极因素的影响。有的家属因怨恨而遗弃不管,罪犯把由此产生的对亲人的不满迁怒于政府。罪犯改造期间,如果遇到家庭变故、爱人离异、对象告吹、父母死亡、生活困难等等,有的罪犯把这些都归结为判刑而产生的后果,反社会意识日益加深。4.改造教育工作失当,没有把矫治反社会意识作为改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的干警思想麻痹,错误认为“我们只是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是对公检法办案人或检举人有仇恨,只要不恨我们就行”。于是对反社会言行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缺乏针对性的改造教育和矫正措施;有的管教干警政策观念差,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甚至打骂体罚,激化了抵触情绪;个别干警执法不公正,对罪犯奖惩、减刑和假释存在不正之风,办事明显不公,更强化其对社会不满。
  (三)罪犯释放以后反社会意识延续强化的原因
  最近,我们通过对五十名“二进宫”以上累犯调查发现,一些罪犯释放后反社会意识有增无减。主要原因是:1.犯罪本质没有彻底矫正。个别罪犯反社会意识在监改期间没得到矫正,释放后如遇就业、婚姻受挫,则更强化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并寻机报复。2.变态心理的作用。罪犯多思想偏颇,报复心、嫉妒心极强,情感冷漠,对判刑一直耿耿于怀,由对办案人检举人的仇恨转化为对社会报复。有一个罪犯释放当天就站在大街上向行人叫骂:“老子被关了12年,你们却在外面享乐,太不公平了,有机会我也要叫你们难受。”3.社会安置不力。由于目前用工制度改革,刑释人员工作安置困难较大。加之监内改造前途教育只讲光明面,不讲困难面,导致罪犯对未来期望值过高,当释放后无法实现时,更增加了对社会不满。另外目前社会接茬帮教,也出现了刑释人员不接受帮教、帮教人员不愿意帮教、社会失控帮教不上的状况,致使对其反社会意识矫治成果无法巩固,有的甚至被强化而重新犯罪,带着更强烈的反社会意识又回到监狱,出现恶性循环。
  三、矫治罪犯反社会意识的对策—一加大再社会化教育力度,促其自觉融入和谐社会
  (一)加大监狱社会化教育力度,营造化解罪犯反社会意识的良好氛围
  为了创造和谐的监管改造和社会环境,司法部提出了“全面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其中有关“社会化”方面就是要突破监狱与世隔绝单打独斗改造罪犯的格局,整合利用全社会资源,形成以监狱警察为主体,社会兼职人员和社会帮教志愿者参与的“三结合”教育改造队伍。这也是矫治罪犯反社会意识的重要方面,其目的是为了尽快使罪犯实现再社会化,自觉融人和谐社会。为此,我们要做到以社会监督促公正执法,以社会帮教促其转化,以亲情感召促其回归,营造化解罪犯反社会意识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二)掌握犯情,加强监管,扼制和打击监内各种反社会意识及行为
  对个别顽固坚持反社会意识的罪犯不能只教不诛,必须严厉打击。首先,要把对罪犯反社会意识的动态分析列为狱侦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每月敌情分析,通过调查、观察和利用罪犯耳目,对罪犯的反社会意识进行摸底排队。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和社会治安状况,对罪犯产生反社会意识的原因作出预测。其次,要加强监管,防止反社会意识强烈的罪犯铤而走险。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罪犯、黑社会性质团伙犯和邪教组织(法轮功)罪犯要分押分管。对凶杀、抢劫、强奸、团伙犯罪和重刑犯、累惯犯、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的罪犯也要密切注视,加强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整顿,及时打击散布反社会言论和预谋聚众骚乱、暴狱、越狱等暴力行为的首要分子。
  (三)认清规律、掌握“病因”、对症“下药”
  要分析掌握各类罪犯产生反社会意识的原因、规律及其在改造中的个性特点和思想演变过程,从而分清其产生的原有性与继发性,偶发性与一贯性,思想性与行为性等差异,以达到心中有数、科学预测之目的。要把矫治罪犯反社会意识贯穿改造教育全过程,尤其注重加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针对不同罪犯产生反社会意识的不同原因,做到“视病开方,对症下药”。如针对反社会意识强烈的罪犯,要加强形势政策教育,批判其反动立场,打消其反改造气焰;针对过失犯、渎职犯思想特点,加强认罪服法教育,引发其自责感和赎罪感,消除其“委屈感”和“个人损失感”;针对累惯犯思想悲观反社会意识强烈,加强改造前途教育,使其在认清犯罪给社会、个人和家庭带来恶果的同时,明确只有幡然醒悟、脱胎换骨才有光明前途。
  (四)抓住重点,分管分教,强化“治疗”
  对反社会意识强烈的罪犯要分管分教,实行“隔离治疗”、“特殊护理”。这样既可防止“交叉感染”,又有利于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凶杀、逃跑事故。要选派能力强、素质好的干警,并因人而异地选准突破口,制定特殊“治疗方案”,强化有关教育内容。对个别“抗药性”强的罪犯实行领导承包制度(包管、包教、包转化);对出现反复的,要查清原因,采取更强有力的矫治措施;对“讳疾忌医”的反社会意识顽固犯,送禁闭室特殊“治疗”;对严重破坏监管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接茬帮教,巩固矫正成果,促其融入和谐社会
  为防止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产生或强化反社会意识而重新犯罪,要实行全社会的综合治理。首先,监狱机关要搞好出监教育,增强其抵制社会不良诱因的免疫力。向罪犯原籍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制定《刑释人员可能违法犯罪预测量表》,对其中反社会意识没得到矫正的人员做重点介绍,并进行三年的跟踪帮教。其次,社会上要组成由派出所、单位、社区、家庭四结合的帮教小组,在注重思想帮教的同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婚姻等实际问题,或借鉴国外做法,成立过渡性质的“释放人员收容所”,负责对他们的帮教和管理。再次,各地公安机关要把刑满释放人员在三年内列入重点人口进行控制,尤其要对原改造表现不好、反社会意识强烈的人员加强监督,遇有国内外重大形势变化,密切注意其动态。同时要及时打击反社会行为的种种犯罪,以造成震慑气氛,防止反社会意识强烈的人员铤而走险制造社会动乱。最后,社会应以宽大的胸怀接纳他们,使他们感受犹如逆子投入慈母怀抱般的温暖和关怀,彻底消除反社会意识,由反社会的破坏力量变为建设和维护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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