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孟母三迁”、“岳母刺字”的故事耳熟能详,从中也不难看出母亲对于孩子教育、影响的重要性。父母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会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不同的问题,有的过于溺爱,有的过于暴力……但不管怎么样,我们都要理性、文明的教育孩子,否则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案情回顾
杨某,33岁,已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该犯自幼家境贫寒,因原生家庭重男轻女,导致其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劳作,十五岁因少不更事、轻信他人被拐卖到外地,后辗转逃出打工。因其是苗族,只会说苗语,语言不通,一直未找到家乡,极度缺乏安全感,在打工期间认识了现丈夫,在其丈夫的帮助下找到家乡,数年来与丈夫育有两女一子,生活本该苦尽甘来了。可是,后来发生的一切最终导致杨某滑向犯罪的深渊……
与丈夫结婚后,杨某接连生下两个女儿,因婆家极度重男轻女,导致婆媳关系一向不好,联想到自身的过往坎坷经历,杨某觉得都是吃了没文化的亏,希望把孩子教育好,不想让孩子们再吃类似的苦。考虑到孩子年幼不懂事、涉世未深,因此在教育孩子方面杨某非常严苛,一心希望孩子听话不要调皮,生活中也一味要求孩子必须完全服从自己。终有一天,只因二女儿未提前告知自己就擅自睡在了婆婆家,让杨某怒火中烧,连夜将二女儿叫回家并暴力殴打二女儿近2小时,致其不幸死亡。面对悲惨的局面,杨某当即电话报警自首。入狱不久,其夫便提出离婚。原本健全的家庭因杨某错误的教育方式而分崩离析,自己也锒铛入狱,为自己的罪恶埋单,只是可怜了还剩下的那一双儿女。
在服刑生活中,杨某无数次懊悔,痛哭流泣。她痛恨自己没有多一点耐心,没有站在孩子的角度理解女儿,没能给予孩子更多的爱和尊重。可是,一切都无法挽回了。唯有在漫漫刑期中,改造重塑,以期获得亲人的谅解。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杨某被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 警示
杨某因为自身经历,导致其极度自卑、敏感、多疑、人际关系紧张。为了不让孩子们再吃自己吃过的苦,在教育子女时,无形中将这一切情绪化的宣泄在孩子身上,也因此导致了孩子死亡这一令人悲痛的结局。杨某无疑是爱孩子的,可是错误的表达方式和错误的教育方式,使一切南辕北辙。
《婚姻:挑战》一书中,鲁道夫写到,某些“气馁、反抗、泄气和敌对”的母亲,会“将母爱变成自私、恐惧和专横的东西,并且要求得到赞许”。母爱一旦自私、专横起来,给予孩子的只能是伤害。
“必须有优良的妇孺,才会造就优良的城邦”。母亲是一个家庭的灵魂,希望每一个女性都能成为你想成为的那个人,可以是好女儿、好妻子,也可以是好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