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5日是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的年主题是“提升消费品质”。品质消费离不开法治保障,更离不开每一位消费者的警惕与防范。今天,我们通过一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真实案例,剖析商家与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带您看清违法代价,掌握合法维权方式。
案例回顾
2022年初,高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寻找并购买“KOF燃脂咖啡”。在明知该产品没有产品合格证、且自己试吃后出现口干、头晕、呕吐等不适症状的情况下,高某仍继续购买该产品,并进行二次包装后向肖某等人销售。
肖某从高某处购进“KOF燃脂咖啡”后,在明知没有产品合格证、怀疑该产品不是国家批准生产的合格食品、且自身没有食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大量从高某处购买,转销给张某等294人,并告知部分购买者可以转销牟利。
2024年3月11日,被害人张女士因食用该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怀疑是假货,遂报警。
立案侦查后,贵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肖某所售的“KOF燃脂咖啡”进行成分鉴定,从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早已被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该成分会导致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
最终,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行为界定
1.商家违法
高某、肖某销售的“KOF燃脂咖啡”检出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两人均明知该产品没有产品合格证、且自己试吃后出现口干、头晕、呕吐等不适症状的情况下,仍大量购入并转销给近300人。其中,高某销售金额累计近25万元,肖某销售金额累计近65万元,两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平台责任
本案中,涉案产品通过某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关于电商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从以下法律规定审视:
1. 平台资质审核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若平台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根据该法第八十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平台是否接到消费者投诉、是否收到监管部门通知、是否通过竞价排名将商品进行推荐、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曾因类似问题被处罚等。若平台接到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或不良反应的报告后,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则可能被认定为“知道”侵权事实,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维权方式
本案中,被害人张女士在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合法渠道维权,为案件侦破提供了关键线索,是依法维权的正面范例。
遇消费纠纷,按以下四步依法维权,简单易操作
01
保留好证据。留存购物发票、电子订单、支付记录,以及商品问题照片、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硬证据”。尤其是食品类产品,如出现不良反应,应保留剩余产品及包装,便于后续检测。
02
先行协商。及时联系商家或电商平台客服,提出退货、赔偿等合理诉求。多数消费纠纷可通过协商低成本解决。
03
投诉举报。协商无果的,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
|
渠道 |
联系方式 |
|
12315平台 |
12315 APP/微信小程序 |
|
政务服务热线 |
12345 转接相关部门 |
|
电商平台投诉 |
平台官方渠道 |
04
法律途径。协调解无效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索赔。若怀疑经营者行为涉嫌犯罪,可携带证据(购物凭证、产品实物、鉴定报告等)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或拨打110报警。
品质消费,法治护航。每一个消费选择的背后,都是对生命健康的托付。希望通过本案的剖析,帮助大家识别消费陷阱、增强维权意识,让“提升消费品质”从年主题,变为实实在在的生活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