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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0933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4-1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51号--第65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51号
罪犯黄礼英,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与张中珍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8229元。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2013年6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期:2019年1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因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从严控制扣减一个月,系残疾犯可从宽提减一个月,综合从宽从严情况,建议对罪犯黄礼英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黄礼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52号
罪犯段天翠,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段天翠与程宗伯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已支付48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2013年6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期:2025年2月5日。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系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段天翠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段天翠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53号
罪犯李明现,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已缴纳3494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2013年7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期:2026年10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因客观上有一定的财产责任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从严控制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明现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李明现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54号
罪犯钱巧玲,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碧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2014年8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期:2017年1月12日。
从宽依据:积极履行财产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六个月,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从宽多提减一个月,因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钱巧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钱巧玲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55号
罪犯万文艺,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7月3日起。2011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3月6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4年7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16年10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六个月,因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万文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万文艺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56号
罪犯陈伟,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00元。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已缴纳12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2013年8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期:2020年10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因客观上有一定的财产责任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从严控制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陈伟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57号
罪犯李流凤,女,1962年4月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2011年8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4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19年2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因客观上有一定的财产责任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从严控制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流凤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李流凤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58号
罪犯徐石英,女,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6日作出(2002)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8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309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2年11月18日起。2003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2005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2007年12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七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16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3月至2015年2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六个月,因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徐石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徐石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59号
罪犯何绍云,女,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县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1999)毕中经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1996年2月13日起。2003年6月30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2007年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2009年5月20日至2014年7月15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五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0年2月28日。
从严依据:累犯。
从宽依据:老年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系老年犯可从宽提减一个月,综合从宽从严情况,建议对罪犯何绍云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何绍云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60号
罪犯马燕,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赃款人民币198900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2011年7月2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4年7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17年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因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马燕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马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61号
罪犯刘光琼,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2012年6月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期:2018年8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光琼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刘光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62号
罪犯余忠兰,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2012年10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期:2021年1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因客观上有一定的财产责任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从严控制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余忠兰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余忠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63号
罪犯彭晓玲,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2013年7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期:2027年1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因客观上有一定的财产责任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从严控制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彭晓玲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彭晓玲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64号
罪犯李季秋,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修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罪所得赃款225万元予以没收(赃款现存于贵州省纪委),上缴国库,余款继续予以追缴(出具赃款去向证明及家庭情况相关证明)。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2011年3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3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0年2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因继续追赃未履行完毕从严控制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季秋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李季秋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二女监减字第65号
罪犯王文秀,女,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所得赃款人民币133000元依法追缴发还贵阳市乌当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该款暂存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2011年8月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4年5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0年7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驻监检察室认为程序合法,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按成绩可提减十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文秀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3月1日
附:罪犯王文秀卷宗材料
案号:(2016)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