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989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7-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70号--189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彭飞飞,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0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
2015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18年6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9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飞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彭飞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彭飞飞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罗洪英,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3年1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
现刑止:2022年4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零28天,剩余刑期4年11个月零3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6分,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获二个改积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洪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罗洪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罗洪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杨文莲,女,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捕前系退休职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泸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9年7月30日投入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6月4日保外就医转档至我监,2015年5月6日我监对该犯收监执行。
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
2013年1月22日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0年10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5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零24天,剩余刑期3年5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9209元,月均消费416.1元,余额2030.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文莲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文莲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杨文莲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唐丽霞,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朱达忠、唐丽霞、王胜前退赔被害人马均志人民币11000元,责令朱达忠、唐丽霞、陈敏、王胜前退赔被害人李国芬人民币4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明英人民币10200元,退赔被害人张弟英人民币8000元,退被害人赔胡志纯人民币72500元,退赔被害人贺素兰人民币4100元,退赔被害人冷和珍人民币5010元。 2013年8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9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4年2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责令唐丽霞与同案退赔马均志等人人民币共计15584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4028元,月均消费237.1元,余额2084.1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6分,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获二个改积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丽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累犯、罚金未履行、退赔未履行,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唐丽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唐丽霞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于宗会,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宗会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9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
现刑止:2026年8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8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9年2个月零18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6154元,月均消费302.7元,余额1006.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于宗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于宗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于宗会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赵匡敏,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一万六千元,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本案各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2014年5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
现刑止:2018年5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零14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116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本案各被害人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3172元,月均消费166.1元,余额80.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3分,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匡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缴纳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赵匡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赵匡敏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李保凤,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李保凤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5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
现刑止:2024年7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9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7年2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5993元,月均消费514.3元,余额6495.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7分,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二个改积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保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保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李保凤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帅远珍,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帅远珍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5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
现刑止:2027年11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6个月,剩余刑期10年6个月零1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二个改积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帅远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帅远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帅远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苟建美,女,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由赵昌红、苟建美、刘守强、刘珍、赵康、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明雨、江学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义贵92002.75元,赵昌红、苟建美、刘守强、刘珍、赵康、赵明雨、江学慧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苟建美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5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24天,剩余刑期4年2个月零18天。
苟建美与他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义贵92002.75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5849元,月均消费290.3元,余额133.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二个改积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苟建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民赔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苟建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苟建美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王琴,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王琴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
现刑止:2028年3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0年10个月零10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4579元,月均消费226.2元,余额982.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王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戴传艳,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现刑止:2022年6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1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5年零29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戴传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戴传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戴传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苟敏敏,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准许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2014年6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
现刑止:2026年2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8年8个月零19天。
罚金200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6427元,月均消费240.4元,余额1416.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5分,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苟敏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苟敏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苟敏敏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孙时萍,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10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29年4月8日止。
现刑止:2029年4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11年10个月零25天。
没收财产300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6980元,月均消费311.4元,余额1836.6元。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5分,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时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毒品再犯、没收财产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孙时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孙时萍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张贵分,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张贵分违法所得人民币8300元。张贵分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现刑止:2024年3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2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6年9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张贵分违法所得人民币83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4664元,月均消费164元,余额169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13日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2016年2月14日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炊事员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4分,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贵分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缴纳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贵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张贵分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文玉香,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文玉香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对文玉香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
现刑止:2017年11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5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玉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文玉香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文玉香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彭启芬,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彭启芬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对彭启芬的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
现刑止:2017年11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5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2106元,月均消费81.7元,余额1043.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4分,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启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彭启芬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彭启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娄方丽,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12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
现刑止:2025年3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7年10个月零15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2504元,月均消费109.6元,余额156.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二个改积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娄方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娄方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娄方丽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谷云婵,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谷云婵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
现刑止:2026年7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9年2个月零11天。
罚金200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7471元,月均消费272.8元,余额2048.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谷云婵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谷云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谷云婵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吴久英,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7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5年1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4年2个月零24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4分,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久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久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吴久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叶祥美,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1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
现刑止:2018年4月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26天。
罚金40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4586元,月均消费139.3元,余额1680.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祥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叶祥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叶祥美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