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989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7-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70号--289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赵卫玲,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赵卫玲和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
现刑止:2029年2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11年9个月零9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13376.8元,月均消费399.68元,余额4239.4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卫玲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累犯、毒品再犯、没收财产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赵卫玲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赵卫玲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杨清花,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 2015年3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29日止。
现刑止:2029年6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12年1个月零13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5633.7元,月均消费227.66元,余额54.7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4分,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清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清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杨清花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彭茜,女,1991年8月8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2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彭茜和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现刑止:2021年9月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14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10320.7元,月均消费412元,余额201.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4分,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彭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彭茜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李义,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5年4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现刑止:2018年6月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1年零21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6010元,月均消费188.65元,余额1292.5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6分,2015年7月~2016年12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义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李义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段春平,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4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
现刑止:2029年8月1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12年2个月零28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6832.6元,月均消费211.47元,余额1617.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4分,该犯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1年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段春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没收财产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段春平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段春平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张青凤,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4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现刑止:2022年5月1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6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4年11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有收据。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0分,2015年7月至2016月12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青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青凤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张青凤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张贵常,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6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
现刑止:2018年1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4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4682.2元,月均消费171.19元,余额729.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6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贵常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贵常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张贵常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杨远芬,女,1977年7月5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6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现刑止:2022年3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4年9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5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远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杨远芬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杨远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刘友香,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万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友香违法所得10000元继续追缴。刘友香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现刑止:2019年9月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2年4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有收据,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3443.10元,月均消费137.65元,余额273.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5分,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友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追赃未履行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友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刘友香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王素花,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12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
现刑止:2018年5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10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0分,在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素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素花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王素花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张友华,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4月2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
2015年6月30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4年6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5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7年零23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7858元,月消费307.64元,余额1486.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0分,技术教育90分,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二个改积转化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友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没收财产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友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张友华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张若沙,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6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201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18年3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1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2932元,月消费140.61元,余额119.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6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90分,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积转化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若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若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张若沙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罗明萍,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8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
2015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6年3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8年9个月零18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5000元,有收据,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10381元,月消费406.96元,余额2451.6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8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90分,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二个改积转化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明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没收财产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罗明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罗明萍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向梅钗,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江口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10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
现刑止:2026年9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9年4个月零8天。
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8334元,月消费229.62元,余额4534.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10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65分,技术教育92分,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获二个改积转化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梅钗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没收财产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向梅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向梅钗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王乖乖,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3年8月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
现刑止:2023年1月3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3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5年8个月零15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8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60分,技术教育80分,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获改积转化为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一个监狱表扬转化为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乖乖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乖乖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王乖乖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龙排英,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4年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
现刑止:2023年4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5年10个月零23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63分,技术教育81分,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积转化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排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龙排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龙排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毛国兰,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4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
现刑止:2020年9月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3年3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65分,技术教育80分,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获改积转化为3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转化为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毛国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毛国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毛国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涂金秀,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扣押涂金秀耳环一副、戒指二枚用于折抵相应罚金份额。扣押被告人涂金秀5103元、手机三部及手机卡四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2014年6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现刑止:2026年3月1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2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8年9个月零25天。
罚金30000元,扣押该犯耳环一副、戒指二枚,用于折抵相应罚金份额,判决书中注明,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3660元,月消费168.12元,余额95.4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90分,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二个改积转化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金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涂金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涂金秀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余荣翠,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余荣翠和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4)兴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
现刑止:2020年9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6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3年3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65分,技术教育75分,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二个改积转化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荣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余荣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余荣翠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陈新容,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6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现刑止:2021年1月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4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3年8个月。
罚金20000元已缴2000元,有收据,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12302元,月消费431.13元,余额1666.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60分,技术教育70分,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二个改积转化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新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新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陈新容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