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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989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7-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10号--329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李廷翠,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岗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李廷翠和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对李廷翠维持原判。 2014年1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
现刑止:2026年1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4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8年7个月零29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1994元,月均消费92.82元,余额847.5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磁环 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60分,技术教育63分,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获二个改积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廷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廷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李廷翠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樊黔兰,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0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
现刑止:2024年4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6年10个月零22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 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75分,技术教育82分,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樊黔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樊黔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樊黔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胡忠琴,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胡忠琴人民币7200元;胡忠琴和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以(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
现刑止:2020年3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2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2年9个月零18天。
罚金25000元已缴纳7000元,有收据,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10979元,月均消费310.98元,余额2540.5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 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70分,技术教育80分,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忠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继续追缴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忠琴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胡忠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周小贺,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0元。周小贺和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以(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现刑止:2023年3月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2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5年9个月零18天。
罚金45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5498元,月均消费260.84元,余额269.6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 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4分,技术教育90分,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小贺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小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周小贺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雷跃珍,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继续追缴该犯非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原审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7日以(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被告人雷跃珍的判决。 2014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2022年4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零27天,剩余刑期4年11个月零4天。
罚金11000元已缴纳300元,有收据,追缴54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4198元,月均消费190.25元,余额215.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 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91分,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跃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继续追缴未履行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雷跃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雷跃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胡萍,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贞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兴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
现刑止:2026年4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6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8年11个月零1天。
罚金20000元已缴纳600元,有收据,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9572元,月均消费408.45元,余额1058.10元。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在一监区因病未参加劳动 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72分,技术教育90分,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毒品再犯、罚金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萍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胡萍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苏成彩,女,194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余刑九个月零十二天,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扣押苏成彩的388元折抵罚金)。扣押苏成彩违法所得人民币296元,予以没收;继续向被告人苏成彩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2014年12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
现刑止:2020年6月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5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3年零24天。
罚金7000元,判决书注明扣押的388元折抵罚金,另交纳2288元有收据,以上共计履行2676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0元未执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4391元,月均消费176.73元,余额4012.90元。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
该犯为老年犯、残疾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残疾犯未参加劳动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成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苏成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7月7日
附:罪犯苏成彩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秦加艳,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
现刑止:2024年9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7年3个月零27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 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69分,技术教育90分,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加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秦加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秦加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余米荣,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2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
现刑止:2019年6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2年1个月零7天。
罚金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 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4分,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被核准为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米荣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余米荣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余米荣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敖瑗敏,女,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2015)遵市法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2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现刑止:2026年9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9年4个月零13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 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79分,技术教育83分,2015年5月2016年11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瑗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敖瑗敏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敖瑗敏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宋艳,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5年4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
现刑止:2024年5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2天,剩余刑期6年11个月零29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0分,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宋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宋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罗常群,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个体户。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8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 2015年12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
现刑止:2017年10月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9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5个月零11天。
罚金3000元已缴纳500元,有收据,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4765元,月均消费170.74元,余额526.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 ;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0分,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常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罗常群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罗常群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邓红艳,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邓红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黔02刑终4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2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
现刑止:2019年12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10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2年6个月零16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磁环 2017年3月31日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9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为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红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邓红艳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邓红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陈金伟,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捕前系个体经营者。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7日作出(2001)遵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金伟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9日以(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4月4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
2004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5年4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2024年7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5年5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7年1个月零17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9月至2015年6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2017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电感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获二个改积转换为6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金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金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陈金伟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陈元美,女,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普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06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6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
2012年6月30日至2015年4月10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2018年11月1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1年1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30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为老年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5年6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2017年5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电感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二个改积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元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元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元美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张瑾,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乌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瑾犯罪所得803000元,发还被害人唐建川、李林正、郭满江、郭勇、李勇、王葎、王波、黄伟、高律、罗进、范君权、张兴琴等人。 2011年4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
现刑止:2023年2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2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5年8个月零28天。
罚金50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803000元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4558元,月平均消费222.47元,余额126.9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2017年5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电感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5分,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获二个改积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瑾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继续追缴未履行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张瑾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杨华,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遵义香榭大道餐饮旗舰店汇川区分店员工。贵阳市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汇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2011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3月6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现刑止:2019年1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9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1年8个月零2天。
追缴赃款184749.31元缴纳30000元,有收据,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18926元,月平均消费879.63元,余额5463.0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2月至2015年6月在一监区从事手提袋;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在四监区制衣;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在三监区从事炊事员;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炊事员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四个改积转换为12个表扬,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追赃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杨华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姚国华,女,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8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姚国华与同案被告人蔡泽盛、黄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以(2012)筑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2012年5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2015年4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2019年7月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2个月,剩余刑期2年2个月零1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履行1000元,有收据,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8102元,月平均消费365.47元,余额1786.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手提袋、电感;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炊事员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68分,技术教育90分,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二个改积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国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退赃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姚国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姚国华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潘元元,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捕前系贵阳京黔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 2012年1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现刑止:2017年12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26天。
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缴纳,赃款继续追缴未缴纳,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5902元,月平均消费326.65元,余额295.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在三监区从事事务员;200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事务员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96分,技术教育免考,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 、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三个改积转换为9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元元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没收财产、追赃未履行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以体现,建议对罪犯潘元元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潘元元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包术兰,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无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2013年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2015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1年4月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3年10个月零2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上账12005元,月平均消费388.19元,余额12007.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2017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电感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5分,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积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6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包术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包术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6月30日
附:罪犯包术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