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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990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11-0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44号——第433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潘廷燕,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丹寨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2001)黔东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建峰人民币1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建峰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9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潘廷燕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2001年12月7日投入羊艾监狱服刑,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1年11月21日起。
2004年4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0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09年10月20日至2015年4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六十五个月。
现刑止:2019年11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15年8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2年3个月零14天。
民赔10000元未履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上账7727元,月均消费465.1元,余额2434.54元。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90分,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廷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严重暴力犯罪、民赔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累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潘廷燕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潘廷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宋玉琼,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宋玉琼及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86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2004年8月24日投入羊艾监狱服刑,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年8月12日起。
2007年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09年10月20至2015年4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七十一个月。
现刑止:2019年2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12年11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1年7个月零7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9分,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玉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宋玉琼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宋玉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沈璐,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捕前系公司出纳。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945000万元,发还贵州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璐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千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945000万元,发还贵州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2022年6月11日止。
现刑止:2022年6月11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1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4年10个月零17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继续追缴赃款1945000万元未履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上账9544元,月均消费701.56元,余额2262.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8分,技术教育98分,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四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12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璐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追赃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沈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沈璐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陈伟伟,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2年8月2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2024年10月9日止。
2015年12月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3年11月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9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6年3个月零15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3000元,有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上账7083元,月均消费564.02元,余额977.6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95分,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伟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累犯、罚金未履行完毕、追赃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累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陈伟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伟伟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肖英,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捕前系无业。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贵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1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2027年6月10日止。
2015年12月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6年7月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8年11个月零17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96分,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给予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肖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肖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卢应美,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2013年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2023年2月16日止。
2015年12月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2年3月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5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4年7个月零23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上账6450元,月均消费251.35元,余额8806.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60分,技术教育93分,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应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卢应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卢应美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陈华芬,女,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陈华芬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2019年5月4日止。
现刑止:2019年5月4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1年9个月零11天。
罚金5000元未履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上账789元,月均消费71.23元,余额1983.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给予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华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华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华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张永莲,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2018年2月13日止。
现刑止:2018年2月13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17天。
罚金2000元未履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上账357元,月均消费16.67元,余额56.1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5分,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永莲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以体现从严情况,建议对罪犯张永莲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永莲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谯晓芳,女,1991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沿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7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2018年11月4日止。
现刑止:2018年11月4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10天。
罚金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95分,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谯晓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谯晓芳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谯晓芳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黄华丽,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8月26日作出(1999)沪铁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1999年9月20日投入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1999年9月6日起。
2001年11月15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2004年1月19日至2007年7月11日先后三次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个月。
现刑止:2018年7月1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17年10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7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4424元,月均消费162.33元,余额1041.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分,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华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没收财产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华丽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黄华丽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张艳,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张艳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4月2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5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2029年6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3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11年11个月零1天。
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缴纳3000元,有收据,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7358元,月均消费301.15元,余额2367.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年31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李叶,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捕前系安顺“帝国KTV”服务员。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由被告人李叶的法定代理人何志平、被告人肖晨的法定代理人邹文林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成华、王恩琼、王天宇经济损失人民币46830.8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超经济损失人民币77026.09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
2015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2023年8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1个月,剩余刑期6年1个月零1天。
李叶的法定代理人何志平、肖晨的法定代理人邹文林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856.93元已赔偿10000元,有收据,月均消费367.6元,余额186.8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年31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叶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民赔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李叶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姚相梅,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1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
2015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1年5月3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3年10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3754元,月均消费192.5元,余额597.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9分,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年31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相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姚相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姚相梅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杨永琴,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筑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月2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
2015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5年11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8个月,剩余刑期8年4个月零1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3848元,月均消费163.53元,余额123.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6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永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永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杨永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范贵珍,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5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
现刑止:2021年6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7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3年10个月零24天。
罚金5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3140元,月均消费138.18元。余额271.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贵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范贵珍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范贵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陈朝会,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朝会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2263025元,予以追缴。陈朝会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以(2014)铜中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
现刑止:2024年11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8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7年3个月零26天。
罚金30000元未履行,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2263025元予以追缴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2623元,月均消费118.55元,余额60.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朝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朝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朝会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王立先,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立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开朝、王小全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王立先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月29日。
现刑止:2028年1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5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0年6个月零11天。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开朝、王小全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2983元,月均消费67.06元,余额1495.4元。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4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立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严重暴力犯罪、民赔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累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立先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王立先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罗茂玉,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罗茂玉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以(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
现刑止:2021年4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3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3年9个月。
罚金8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5543元,月均消费231.18元,余额46.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茂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罗茂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罗茂玉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文继红,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
现刑止:2018年11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19天。
罚金45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6319元,月均消费304.71元,余额567.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继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追赃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文继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文继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王娅,女,1974年7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印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娅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元予以追缴。 2014年1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
现刑止:2018年11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4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元予以追缴均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王娅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吉艳,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黔纳刑经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
现刑止:2020年11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7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3年4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4274元,月均消费176.9元,余额356.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4分,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吉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吉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吉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周群如,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扣押被告人周群如人民币13100元,用于折抵罚金,继续向被告人周群如、黄礼坤、徐惠贤、谭萍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2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
现刑止:2018年12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7个月,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显示已扣押13100元折抵罚金,余下46900元未履行,继续向周群如、黄礼坤、徐惠贤、谭萍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3567元,月均消费170.88元,余额584.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群如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群如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周群如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黎代敏,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黎代敏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
现刑止:2022年7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4天,剩余刑期4年11个月零28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黎代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黎代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黎代敏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张仕先,女,1952年5月5日出生,白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仕先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张仕先等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松、张仕先撤回上诉。 2015年4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
现刑止:2018年11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20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仕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仕先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仕先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陈昌芬,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200元,予以没收。 2015年4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
现刑止:2029年11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12年3个月零26天。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3787元,月均消费191.97元,余额84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昌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昌芬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昌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沈祥英,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7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
现刑止:2026年2月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5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8年6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祥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累犯、毒品再犯从严累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沈祥英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沈祥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杨连珪,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杨连珪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
现刑止:2021年10月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4年2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7164元。月均消费305.5元,余额491.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但认为罪犯杨连珪狱内消费明显超过在押犯人均消费金额,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等,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连珪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筑检经审查建议从严一个月,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筑检意见,对该犯提减幅度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杨连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杨连珪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景敏,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景敏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100元)。 2015年7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
现刑止:2018年8月1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1年零23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均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1分,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景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景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景敏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吉学美,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吉学美与同案其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77号,对该犯维持原判。 2015年7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
现刑止:2026年10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9年2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6分,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吉学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吉学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吉学美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姜秀珍,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姜秀珍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
现刑止:2018年6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23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秀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姜秀珍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姜秀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焦微媛,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向被告人焦微媛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 2016年1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
现刑止:2018年7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剩余刑期1年零1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869元,月均消费44.51元,余额185.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焦微媛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焦微媛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焦微媛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高霞,女,199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捕前系原赤水市嘉华国际KTV服务员。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黔0381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6年3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
现刑止:2018年4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9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27天。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已赔偿,有收条和谅解书。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截止2017年3年31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高霞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高霞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代忠琼,女,199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黔052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6年4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
现刑止:2018年6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6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5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4分,截止2017年3年31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忠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代忠琼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代忠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杨海传,女,1977年5月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杨海传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以(2016)黔23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
现刑止:2018年4月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2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海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海传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杨海传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张顺利,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顺利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6)黔23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
现刑止:2018年6月1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22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1分,截止2017年3年31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顺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顺利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顺利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张学仙,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9日作出(2011)修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1年3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
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12月4日先后二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六个月。
现刑止:2018年7月2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9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1年零6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学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学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学仙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陈静,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息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6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
现刑止:2019年2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1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1年7个月。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4471.80元,月消费159.48元,余额17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评为综合记功,共转换为5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静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杨方琴,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48645.6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失主幸国谢。杨方琴不服,提出上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筑刑二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
2015年9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2022年2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9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4年7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赃款人民币48645.60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失主幸国谢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11106元,月消费536.29元,余额2130.2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9分,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方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累犯、追赃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累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方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杨方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陈粉兰,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陈粉兰不服,提出上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2015年12月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1年11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8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7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分,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在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粉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粉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粉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敖美玉,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13年10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22日止。
现刑止:2027年8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0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10年1个月零4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美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敖美玉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敖美玉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李大洪,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6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
现刑止:2025年12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7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8年4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4835元,月消费219.53元,余额273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在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大洪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大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李大洪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葛丹,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50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加原判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0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现刑止:2018年3月3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3965元,月消费170.62元,余额302.6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葛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葛丹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葛丹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袁菱,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没收。 2014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
现刑止:2024年11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7年3个月零17天。
罚金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所获赃款,予以追缴没收已没收,原判法院出具情况说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袁菱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袁菱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张海燕,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余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1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
现刑止:2018年10月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9天。
罚金5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2069元,月消费129.29元,余额2973.40元。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海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毒品再犯,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累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海燕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海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刘璐,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首钢水钢集团炼铁厂工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5年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现刑止:2025年5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7年10个月零11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在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璐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刘璐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雷静蜀,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2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4年1个月。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静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雷静蜀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雷静蜀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王应梅,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9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现刑止:2022年5月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4年10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上账3407.2元,月消费135.87元,余额213.5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4分,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应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应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王应梅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傅仙梅,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135元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1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
现刑止:2018年5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违法所得人民币9135元没收上缴国库已扣押,判决书注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傅仙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傅仙梅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傅仙梅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田长婵,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黔03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前犯盗窃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田长婵、田碧秀等人退赔丁顺彬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李玉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元。 2016年5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
现刑止:2018年6月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责令田长婵、田碧秀等人退赔丁顺彬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李玉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6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长婵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田长婵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田长婵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李永菊,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李永菊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7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12月2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5年4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2029年2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8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11年7个月零6天。
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有收据,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3701元,月均消费335.33元,余额28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6分,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为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永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永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李永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林渊渊,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9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2015年12月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18年5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8分,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六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渊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林渊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林渊渊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余燕子,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捕前系无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20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3年12月17日投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分监区服刑改造;2014年6月12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现刑止:2018年12月18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2000元,有收据,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4421元,月均消费236.51元,余额194.50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4分,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燕子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累犯、罚金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累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余燕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余燕子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陈少真,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9300元,上缴国库。 2014年8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现刑止:2019年2月7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5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6个月零10天。
罚金5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非法所得9300元均已缴纳,法院出具证明函。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2分,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少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少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少真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王钰莹,女,199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被扣缴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及建设银行卡中余额167元用于折抵没收财产)。 2015年2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
现刑止:2029年8月24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12年零30天。
没收个人财产25000元,被扣缴的现金300元及建设银行卡中余额167元用于折抵没收财产,判决书中注明,剩余罚金24533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6分,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钰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钰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王钰莹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赵松,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赵松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赵松等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赵松、张仕先撤回上诉。 2015年4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
现刑止:2023年11月8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6年3个月零13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92分,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松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赵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赵松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杨丽,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4月17投入我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28年7月2日止。
现刑止:2028年7月2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零24天,剩余刑期10年11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5427元,月均消费194.17元,余额874.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92分,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杨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杨丽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张援,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援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5年6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
现刑止:2018年8月13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1年零19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2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援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韦继花,女,1985年6月2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0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韦继花赔偿原告人田茂刚财产损失人民币45323.6元。 2015年6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
现刑止:2018年10月7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13天。
赔偿原告人田茂刚财产损失45323.6元未履行,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7596元,月均消费361.93元,余额147.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93分,技术教育92分,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继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赔偿财产损失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韦继花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韦继花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02号
罪犯张月霞,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5年6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
现刑止:2029年8月22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12年零28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94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月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月霞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月霞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03号
罪犯赵华丽,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赵华丽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对赵华丽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4月18日止。
现刑止:2029年4月18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11年8个月零23天。
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4分,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华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赵华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赵华丽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苏莹莹,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2015年6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现刑止:2019年3月28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1年8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判决书注明。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2分,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莹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累犯、毒品再犯累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苏莹莹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苏莹莹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梁艳,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个体户。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梁艳非法所得人民币36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梁艳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
现刑止:2025年7月6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20天,剩余刑期7年11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6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已缴纳,有收据。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72分,技术教育94分,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梁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梁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张丽娟,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抢赃物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5年8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
现刑止:2018年6月29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28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500元,有收据,被抢赃物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未履行,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5109元,月均消费188.4元,余额179.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8分,截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为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丽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张丽娟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丽娟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张秀连,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12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
现刑止:2018年3月30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78分,截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为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秀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秀连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秀连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张红,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黔05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张红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3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
现刑止:2018年7月21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5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7天。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未履行,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5756元,月均消费203.73元,余额538.9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6分,截至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为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红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王艳丽,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导游。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5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暂存于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公安分局的赃款9600元予以没收。 2012年5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2015年6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2024年8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2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7年1个月零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5000元,有收据,赃款人民币9600元予以没收已没收,判决书注明,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12090元,月均消费392.21元,余额3424.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95分,技术教育98分,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艳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艳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王艳丽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10号
罪犯刘兴琼,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15年3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6月18日止。
现刑止:2028年6月18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7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0年10个月零28天。
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10000元,有收据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16550.8元,月均消费447.33元,余额1689.50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100分,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兴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累犯、毒品再犯,罚金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累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兴琼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刘兴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11号
罪犯陆兴青,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福泉市场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陆兴青、王建犯罪所得3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由公安机关没收)。 2015年4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
现刑止:2018年1月29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5747.5元,月均消费168.45元,余额1679.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93分,技术教育76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兴青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陆兴青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陆兴青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杨岁英,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15年6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
现刑止:2022年1月12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6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4年5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91分,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岁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岁英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杨岁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蒋启会,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6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
现刑止:2029年11月19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12年3个月零26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4752.4元,月均消费180.71元,余额30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88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启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蒋启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蒋启会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严显菊,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严显菊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28年8月15日止。
现刑止:2028年8月15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1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1年零2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10008元,月均消费369元,余额972.2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72分,技术教育95分,201年9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显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严显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严显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陈群,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含已扣押的481.5元)。 2015年6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30年5月20日止。
现刑止:2030年5月20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2年9个月零26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含已扣押的481.5元,剩余未履行,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3685元,月均消费149.79元,余额28.5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1分,技术教育98分,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陈群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群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杨芳,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沿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赃款10000元予以没收。杨芳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9年9月3日止。
现刑止:2029年9月3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12年1个月零7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00元,有收据,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已没收,判决书注明,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10043.2元,月均消费296.88元,余额2901.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8分,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没收财产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杨芳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张艳芬,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8年1月24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
2015年12月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2018年2月1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9年10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23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70分,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艳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以体现从严情况,建议对罪犯张艳芬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艳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邓江琴,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5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2016年3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18年10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5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8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2000元,有收据,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5489元,月均消费227.94元,余额743.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60分,技术教育94分,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江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邓江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邓江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胡友碧,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胡友碧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以(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
现刑止:2022年10月9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9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5年2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1525元,月均消费249.9元,余额838.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5分,2013年10月至2016年1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友碧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友碧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胡友碧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董忠情,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董忠情非法所得1520元继续追缴。董忠情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
现刑止:2018年12月26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零26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2000元、非法所得1520元继续追缴均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75分,技术教育89分,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忠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董忠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董忠情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唐进丽,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
现刑止:2018年6月3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93分,技术教育92分,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进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唐进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唐进丽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张玲,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沿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400元予以继续追缴。 2014年12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
现刑止:2018年8月4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年零15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赃人民币400元均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5分,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玲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玲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玲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钱美,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白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7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
现刑止:2022年9月16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5年1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76分,技术教育93分,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钱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钱美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陈贵芬,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兴仁县第二十小学退休教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陈贵芬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
现刑止:2018年9月4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74分,技术教育9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贵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陈贵芬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贵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徐明辉,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捕前系习水县娃娃谷双语幼儿园教师,兼任习水县东皇镇黑鹿社区居民小组长。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5年4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现刑止:2024年7月30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7年零6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47分,技术教育9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明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徐明辉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徐明辉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谢作燕,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沿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赃款10000元予以没收。谢作燕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9年9月3日止。
现刑止:2029年9月3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12年1个月零9天。
没收财产20000元已缴纳400元,有收据,扣押的赃款10000,予以没收,判决书注明,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7040元,月均消费278.80元,余额46.1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80分,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作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没收财产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谢作燕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谢作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向伟,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2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现刑止:2018年6月18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