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990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11-0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344号——第433号2 |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向伟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向伟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卢静,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现刑止:2018年7月26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1年零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6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卢静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卢静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郭帮琴,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4)黔毕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9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年7月6日起。
2006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2011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先后三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五十个月。
现刑止:2023年5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13年零20天,剩余刑期5年9个月零15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70分,技术教育90分,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帮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郭帮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郭帮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胡远慧,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1月2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
2015年12月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2023年6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剩余刑期5年11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00元,有收据,赃款继续追缴未履行,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11111.65元,月均消费365.96元,余额216.6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远慧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罚金未履行完毕、追赃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远慧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胡远慧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胡宝珍,女,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行唐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千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以(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
现刑止:2025年10月12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9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8年2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上账384.50元,月均消费15.98元,余额2.9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3年10月至2016年6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宝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宝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胡宝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陈元秀,女,1946年8月3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5年3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
现刑止:2018年11月25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有收据。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元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累犯、毒品再犯累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元秀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元秀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张祥香,女,1967年5月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务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2015)务刑执撤字第2号刑事裁定,撤销对张祥香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张祥香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6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
现刑止:2018年3月9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16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但认为罪犯张祥香在考核期内有违反监规的行为,综合该犯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情况,建议在减刑幅度内予以扣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祥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2016年7月21日违规被加戴戒具(手铐)处理,筑检经审查后建议提减幅度从严,监狱长办公会经审定采纳筑检意见对该犯提减幅度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祥香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祥香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