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0204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9-27 | |
文 号: |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29号至黔二女监减字第367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刘尚英等139名罪犯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29号至黔二女监减字第367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刘尚英,女,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7日作出(2003)黔毕中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14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认定刘尚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8月2日投入羊艾监狱改造,2009年4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年6月8日起。
2007年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2010年1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裁定减刑共六十五个月。
现刑止:2019年8月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4年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5天。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11694元,月均消费:279.97元,余额:18676.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尚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尚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尚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廖恩香,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德江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廖恩香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先后两次减刑共二十九个月。
现刑止:2021年4月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10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2年8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0元,有收据,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8510元,月均消费:377.22元,余额:667.4元。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8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廖恩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廖恩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廖恩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王常艳,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常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25日以(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4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2年5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1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3年10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5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6119元,月均消费:244.57元,余额:427.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4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常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常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常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王玉兰,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2013年5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4年9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0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6年2个月零11天。
民事赔偿40000元,已履行,有收据。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5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玉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玉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玉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方尚先,女,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退休职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黔方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认定方尚先共同赔付被害人人民币392734.22元。2013年8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
2016年12月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2年11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8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8天。
民事赔偿392734.22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4920元,月均消费:386.69元,余额:718.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8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方尚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方尚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方尚先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杨骄,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6年6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2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7年10个月零24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30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6442元,月均消费:273.1元,余额:14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9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骄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骄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骄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张娟,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黔方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13年10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7年4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8年9个月零11天。
没收财产,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12351元,月均消费:489.25元,余额:509.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娟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何启琼,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桐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何启琼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以(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19年2月1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零1天,剩余刑期7个月。
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7891元,月均消费:228元,余额:4885.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启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何启琼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何启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徐岘容,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5年9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
现刑止:2022年3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3年8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岘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徐岘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徐岘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杨方敏,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
现刑止:2019年4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4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92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方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杨方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方敏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朱勋燕,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100元,涉案赃款762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5年11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
现刑止:2019年5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5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5100元,已缴纳,有收据。赃款继续追缴,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10005元,月均消费:512.52元,余额:705.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6分,技术教育70分,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得1个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勋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朱勋燕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朱勋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王富美,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白族,重庆市长寿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王富美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
现刑止:2025年1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13天,剩余刑期6年5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7500元,未缴纳。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833元,月均消费:23.125元,余额:186.5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7分,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富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富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富美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刘士娟,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5750元。2015年12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
现刑止:2020年6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1年10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5575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3966元,月均消费:150.91元,余额:336.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士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士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士娟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涂德菊,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2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
现刑止:2023年9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5年1个月零28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德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涂德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涂德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胡光毕,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5年12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30年1月25日止。
现刑止:2030年1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5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1年6个月零10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光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光毕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胡光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高彦菊,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退赔受害人人民币61000元。2016年2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现刑止:2019年3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5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缴纳。与张学文共同退赔610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3566元,月均消费:155.25元,余额:58.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8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7分,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彦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高彦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高彦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黄乜山,女,1965年4月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黔2326刑初字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现刑止:2019年7月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11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1年零6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乜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黄乜山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黄乜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杨成香,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黔2326刑初字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8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现刑止:2019年4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成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成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成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刘莉莉,女,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刘莉莉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现刑止:2022年12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11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4年5个月零3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莉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刘莉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莉莉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颜亨兰,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黔0201刑初4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200元毒资。2016年8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
现刑止:2019年5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200元,均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颜亨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颜亨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颜亨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杨朝鲜,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
现刑止:2019年8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8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朝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朝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朝鲜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丁满桃,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7日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2004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年4月29日起。
2007年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2010年1月30日至2015年12月4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六十四个月。
现刑止:2019年9月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4年2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20天。
没收全部财产,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1754元,月均消费:72.58元,余额:172.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满桃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丁满桃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丁满桃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刘晓云,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500元。刘晓云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以(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8月2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
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3月30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二十九个月。
现刑止:2019年8月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6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1年零30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8607元,月均消费:306.66元,余额:1298.5元。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0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晓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晓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晓云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高英,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黎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高英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高英的定罪量刑。2011年11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
2015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19年10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7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3760元,月均消费:159.65元,余额:394.1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高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高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代静,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代静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筑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
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10月20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二十二个月。
现刑止:2019年7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1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零1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代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代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周加艳,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2013年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5年2月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6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6年7个月。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4500元,有收据,有困难证明。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7789元,月均消费:205.85元,余额:2343.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2月至2018年5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8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加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加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周加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何平翠,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何平翠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4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5年3月1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2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6年8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平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平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何平翠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邓芬,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1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3)兴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3年5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5年8月3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1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7年1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邓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邓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周学英,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5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4年1月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5年5个月零143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学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学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周学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潘贵平,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驾驶员。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潘贵平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6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4年10月1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1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6年3个月零8天。
罚金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4分,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贵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潘贵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潘贵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周兴粉,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继续追缴盗窃所得车辆。2013年6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2年2月2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2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3年7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280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3759元,月均消费:160.84元,余额:275.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兴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兴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周兴粉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熊梅,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黔纳刑经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7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现刑止:2020年1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6个月,剩余刑期1年6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熊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熊梅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丁祥菊,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8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2016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2021年2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2年6个月零23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15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1598元,月均消费:115.56元,余额:2041.8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祥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丁祥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丁祥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康琼,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业务员。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1066500元,继续追缴,发还于国芬等人。2013年10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
2016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3年9月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1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5年1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8000元,有收据。涉案赃款106650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18306元,月均消费:674.62元,余额:3743.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康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康琼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康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韩远梅,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12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现刑止:2019年8月3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0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21天。
罚金6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远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韩远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韩远梅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向朴米,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7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予以追缴。2014年12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
现刑止:2019年10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有困难证明。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予以追缴,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6558元,月均消费:227.23元,余额:1064.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朴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向朴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向朴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何凤先,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2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年3月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0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3年7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凤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凤先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何凤先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胡小琴,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年5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3年10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年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小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小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胡小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康自珍,女,1971年9月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弥勒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追缴康自珍所得赃款72000元。2015年2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现刑止:2025年3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4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6年7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已缴纳1500元,于2018年8月21日收到收据。追缴康自珍所得赃款人民币720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5129元,月均消费:133.89元,余额:2017.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康自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康自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康自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蒲秀梅,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蒲秀梅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
现刑止:2019年10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3174元,月均消费:165.75元,余额:885.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蒲秀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蒲秀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蒲秀梅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马玉花,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苗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马玉花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以(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
现刑止:2019年12月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26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1275元,月均消费:69.7元,余额:134.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玉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马玉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马玉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胡兴珍,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秀明、姚文琼丧葬费、丧葬事宜支出的必要费用、赡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540.2元。2015年9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
现刑止:2024年9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6年2个月零13天。
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50540.2元,未履行,有被害人出具的暂缓赔偿申请书。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3635元,月均消费:92.4元,余额:2974.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兴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兴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胡兴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彭修莉,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彭修莉、龙兴艳等人退赔姜廷碧、居仕菊等人经济损失。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现刑止:2022年11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4年3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500元,有收据。责令彭修莉、龙兴艳等人退赔姜廷碧、居仕菊等人经济损失,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3673元,月均消费:243.24元,余额:2598.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修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彭修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彭修莉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龙兴艳,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彭修莉、龙兴艳等人退赔姜廷碧、居仕菊等人经济损失。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2022年4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3年9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责令彭修莉、龙兴艳等人退赔姜廷碧、居仕菊等人经济损失,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8408元,月均消费:309.95元,余额:971.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兴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龙兴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龙兴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刘小毛,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刘小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30年10月8日止。
现刑止:2030年10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12年2个月零28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小毛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小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小毛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钟杰,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黔23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4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现刑止:2019年5月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钟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钟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令狐荣珍,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桐法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令狐荣珍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现刑止:2022年5月3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7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3年10个月零21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7435.2元,月均消费:243.33元,余额:122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令狐荣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令狐荣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令狐荣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娄方仙,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黔030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4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
现刑止:2024年12月1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6年5个月。
罚金1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娄方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娄方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娄方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叶启菊,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2016年4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
现刑止:2019年4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28天。
罚金4000元,人民币,已缴纳,有收据。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有困难证明。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8392.5元,月均消费:288.74元,
余额:1108.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启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叶启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叶启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沈丹丹,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务农。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沈丹丹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现刑止:2019年9月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4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6天。
罚金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丹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沈丹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沈丹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陈兴萍,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850元,上缴国库。2016年4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现刑止:2019年4月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850元,上缴国库,判决书注明。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兴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该犯为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兴萍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陈兴萍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许冬妹,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赃款人民币3435.8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许冬妹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以(2016)黔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
现刑止:2028年11月2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7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10年4个月零16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3435.8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判决书注明。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3142.8元,月均消费:105.78元,余额:444.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冬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许冬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许冬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李瑶,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黔052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李瑶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2016)黔05刑终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
现刑止:2025年11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7年4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瑶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瑶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瑶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张金环,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黔038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2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现刑止:2019年6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12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19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金环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金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金环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祝光连,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4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
现刑止:2019年6月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7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祝光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祝光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祝光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马克飞,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马克飞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9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
2012年4月20日至2016年3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十三个月。
现刑止:2019年12月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年1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14天。
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10月27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从事珠绣工种,2010年4月8日调入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12月19日调入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克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马克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马克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韦荣琼,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水族,贵州省都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向四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2011年4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
2013年10月10日至2015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十一个月。
现刑止:2019年12月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1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6000元,有收据。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8567.00元,月平均消费:408.54元,余额:1176.4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4月25日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彩灯工种,2011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荣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韦荣琼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韦荣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冯艳,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冯艳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冯艳的定罪量刑。2011年4月2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十七个月。
现刑止:2019年7月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1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5月23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彩灯、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冯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冯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朱龙红,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5月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
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12月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十个月。
现刑止:2023年2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10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4年7个月零4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5月19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电感、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龙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朱龙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朱龙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卢惠菊,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1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0月2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
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2019年10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1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30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10167.00元,月平均消费:320.98元,余额:3987.70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12月12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草鞋、藤编、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惠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16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卢惠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卢惠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张中珍,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行医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中珍、黄礼英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贵学、杨荣春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人民币18229元。2013年6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2016年7月1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2年2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5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3年7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张中珍、黄礼英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贵学、杨荣春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人民币18229元,已缴纳20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2488.00元,月平均消费:38.23元,余额:2439.9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7月10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磁环、藤编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中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中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中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张菊兰,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340元。2013年8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现刑止:2023年12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5年4个月零20天。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石稳、张琴花经济损失人民币1734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410.00元,月平均消费:40.36元,余额:579.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9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4年5月6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藤编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3年11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菊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菊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菊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刘昌惠,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下岗职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3年8月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
2016年7月1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6年8月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零15天,剩余刑期8年零17天。
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8981.00元,月平均消费:403.48元,余额:695.3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1月19日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4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彩灯、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昌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昌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昌惠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李莉,女,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李莉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以(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19年12月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6个月,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2月18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分别从事彩灯、珠绣、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莉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陈兴桃,女,1972年8月8日出生,彝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1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19日止。
2016年12月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7年4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8年9个月零4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8835.00元,月平均消费:664.67元,余额:658.5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2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工种,2015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兴桃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兴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陈兴桃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周燕,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书注明)。2014年8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19年6月1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2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30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书注明。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10月11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彩灯、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周燕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周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谢飞,女,1972年5月5日出生,白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1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
现刑止:2026年7月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1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8年零15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6000元。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6482元,月平均消费:172.43元,余额:1974.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1月7日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6年7月5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72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1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谢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谢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付潇潇,女,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务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付潇潇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年5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3年10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6月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2015年8月调入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8年4月4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潇潇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付潇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付潇潇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陈民,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陈民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
现刑止:2019年6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30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已缴纳14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5835.00元,月平均消费:450.81元,余额:1060.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20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陈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陈民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张启艳,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黔威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2016年1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11月5日止。
现刑止:2029年11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11年3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2545.00元,月平均消费:106.28元,余额:12.4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2月22日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6年7月5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启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启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启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郭丽,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水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6年2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30年5月7日止。
现刑止:2030年5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11年9个月零2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6548.00元,月平均消费:258.05元,余额:1457.7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29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3分,技术教育85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郭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郭丽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赵泽琼,女,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黔02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2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
现刑止:2022年8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4年零18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30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草鞋、珠绣、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学,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泽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赵泽琼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赵泽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杨大先,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务农。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杨大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主文部分;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2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
现刑止:2025年3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6年8个月零8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30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大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大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大先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李莉娜,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务农。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莉娜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黔05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9年8月3日止。
现刑止:2029年8月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11年零19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2756.30元,月平均消费:109.39元,余额:9.20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23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莉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李莉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莉娜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王芳,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黔05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毒资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6年4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30年9月15日止。
现刑止:2030年9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12年2个月。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50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18636.70元,月平均消费:560.34元,余额:4813.7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23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藤编、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1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王修平,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黔03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5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
现刑止:2019年3月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15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7月4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71分,技术教育63分,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修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修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修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黄正芬,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2016年7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
现刑止:2019年4月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未履行。2016年7月14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4234.70元,月平均消费:191.53元,余额:14.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8月22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正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黄正芬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黄正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何青青,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7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
现刑止:2019年4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3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8月22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青青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何青青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何青青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段晓静,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黔0625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7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
现刑止:2023年5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4年9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8月22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机修、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段晓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段晓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段晓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窦朝芳,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黔0381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窦朝芳所退赃款人民币9500元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窦朝芳退赔赃款4230元。2016年10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
现刑止:2019年2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所退赃款人民币95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书注明。责令被告人窦朝芳退赔赃款4230元,未履行。2016年10月10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6786.80元,月平均消费:266.85元,余额:1325.6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24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91分,技术教育65分,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窦朝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窦朝芳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窦朝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卓守燕,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系农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卓守燕等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日以(2007)高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7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6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2012年1月10日至2015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个月。
现刑止:2019年11月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2年4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3900元,有收据。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消费总额:13311.8元,月均消费:554.66元,余额:403元。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在月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在七监区从事排报纸非量化工种,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在如舰队从事非量化工种,2013年9月至2017年2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珠绣工种,2017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卓守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卓守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卓守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朱金凤,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朱金凤与其他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6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朱金凤的量罪定刑。2013年5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月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
2016年7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6年5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零21天,剩余刑期7年10个月零10天。
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在一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2016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5分,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金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朱金凤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朱金凤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马道竹,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47000元,发还各被害人。
2013年9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3月9月19日止。
2016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2年10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4年3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5470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消费总额:3932.8元,月均消费:163.87元,余额:106.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1月在2015年6月在二监区从事彩灯工种,2015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道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马道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马道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毛金燕,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贞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兴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19年12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0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有困难证明。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消费总额:6131.2元,月均消费:255.47元,余额:89.40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球工种,2015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毛金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毛金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毛金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肖晓,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以(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4月10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20年5月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1年9个月零24天。
罚金6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晓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肖晓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肖晓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张飞,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6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年7月1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5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4年零3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7月至今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张利,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8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现刑止:2024年11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6年3个月零24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5分,技术教育91分,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利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利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巫红,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财物,发还各被害人,对于不能追缴的赃物由巫红等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2015年8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
现刑止:2020年1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0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134天。
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赃款117584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消费总额:3529.6元,月均消费:147.07元,余额:58.20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2017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巫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巫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巫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陈娜,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卢松、陈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0元,由卢松、陈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娜与卢松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现刑止:2020年4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9个月零3天。
卢松、陈娜共同赔偿王仕燕等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2016年1月15日至2018年5月25日消费总额:6161.3元,月均消费:256.72元,余额:183.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5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陈娜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刘付,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及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11月18日止。
现刑止:2029年11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7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11年4个月零3天。
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已缴纳5000元,有收据,有困难证明。,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消费总额:6090.4元,月均消费:253.77元,余额:3052.1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付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刘付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胡珊,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该犯及原审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17日止。
现刑止:2030年3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11年8个月零2天。
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消费总额:6609.7元,月均消费:275.4元,余额:145.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胡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梅玫,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及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黔03刑终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
现刑止:2025年3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6年8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6年6月13日至2018年5月25日消费总额:3318.2元,月均消费:144.27元,余额:183.1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梅玫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梅玫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梅玫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李婷婷,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黔06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806.25元。2016年6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
现刑止:2026年5月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7年10个月零15天。
民事赔偿42806.25元,未履行。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5月25日消费总额:4066元,月均消费:176.78元,余额:298.4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婷婷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婷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婷婷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李丽娜,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黔0527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6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现刑止:2021年2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2年6个月零30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消费总额:1771.3元,月均消费:77元,余额:252.1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丽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丽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丽娜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鲁克琴,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与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黔刑终字6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
现刑止:2019年1月1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6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5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11300元,有收据。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5月25日消费总额:6378.4元,月均消费:335.7元,余额:1185.7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克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鲁克琴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鲁克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邓艳,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1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三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2年5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2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3年9个月零29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1月至2015年7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磁环工种,2015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7分,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邓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邓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张兰,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5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
2014年3月31日至2016年12月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2018年12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7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4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5月至2015年7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磁环工种,2015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张兰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王艳丽,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5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赃款9600元予以没收。2012年5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2015年6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2024年8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2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6年1个月零3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25000元,有收据。赃款9600元,予以没收,判决书注明。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帐:9711元,月均消费:350.09元,余额:3179.9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磁环工种,2015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继续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艳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艳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艳丽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陈大艳,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满群人民币32200元、退赔被害人张芹人民币16900元。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黔六中刑二中字第00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
现刑止:2019年8月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5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1年零19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与同案犯退赔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91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帐:6726元,月均消费:243.88元,余额:6490.2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大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大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陈大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史燕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现刑止:2019年6月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燕子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史燕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史燕子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白师琴,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2016)黔02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2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止。
现刑止:2030年8月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12年零16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有收据。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白师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9日主动履行全部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白师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白师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张忠玉,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捕前系退休工人。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赤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3565600元返还各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以(2016)黔03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现刑止:2028年9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6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10年2个月。
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1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565600元,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帐:3943元,月均消费:249.66元,余额:9.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忠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忠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忠玉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谭五妹,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2016年6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2026年4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剩余刑期7年9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予以没收,判决注明已没收,上缴国库。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帐:4543元,月均消费:139.03元,余额:992.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70分,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五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谭五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谭五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陆小会,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以(2016)黔03刑终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
现刑止:2023年4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4年9个月。
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小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陆小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陆小会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范美容,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黔0330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上缴国库)范美容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黔03刑终49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2017年4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
现刑止:2019年1月1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6天,剩余刑期5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书已注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美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范美容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范美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周登菊,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9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起。
2007年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2010年1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先后四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六十三个月。
现刑止:2019年10月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4年零27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13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登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登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周登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张玉花,女,1975年5月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以(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对该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项。2009年11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2016年3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2030年10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9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2年3个月。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9分,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玉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玉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玉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吴晓霞,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赃款人民币1244000元发还被害人,剩余赃款人民币1756000元继续追缴。2011年2月2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10月20日先后三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四个月。
现刑止:2019年7月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年1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1年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10500元,有收据。赃款人民币1244000元,发还被害人,剩余赃款人民币1756000元,继续追缴,已缴纳60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7340元,月均消费:288.01元,余额:45.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2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晓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晓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吴晓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黄燕,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2年1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2016年3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2年4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4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3年8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400元,有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缴纳。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7104元,月均消费:288.22元,余额:755.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黄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孔琳,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得赃款747000元,责令退赔。2013年6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1年5月2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2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2年10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3000元,有收据。所得赃款747000元,责令退赔,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9172元,月均消费:428.77元,余额:538.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6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孔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孔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李应菊,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1年10月1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2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3年2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应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应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应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李玉芬,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8年8月6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7年8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1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9年零20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3600元,有收据。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6218.00元,月均消费:367.61元,余额:1187.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玉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玉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玉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张艳,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3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现刑止:2019年10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侬茂兰,女,1961年4月8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赃款600元。侬茂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
现刑止:2019年5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赃款600元,已履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或全部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侬茂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年8月13日主动履行全部罚金和赃款,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侬茂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侬茂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胡倩,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218元予以追缴。2016年6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现刑止:2022年2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5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3年6个月零28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218元,予以追缴,未履行。2016年6月15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1708.00元,月均消费:58.7元,余额:49.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倩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胡倩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岳红,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黔0527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6年6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
现刑止:2021年9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3年1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岳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岳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岳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宋霞,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黔038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以(2016)黔03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现刑止:2019年4月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2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宋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宋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赵红,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币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黔03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于原审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黔03刑终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1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2021年11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3年4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赵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赵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李武会,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2016)黔232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3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
现刑止:2019年8月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11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1年零17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3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武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武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武会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何桥云,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丹寨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2001)黔东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7月9日投入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年1月6日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201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2025年10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4年6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7年3个月零10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7年2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灯、电感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桥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何桥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何桥云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王文秀,女,1943年2月27日出生,汉
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尚未追回的被骗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该犯及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原审的量罪定刑。2010年12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1年10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6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3年3个月零5天。
罚金50000元,已缴纳7000元,有收据。继续追缴赃款,未履行。上账:10881.00元,月均消费:527.57元,余额:1544.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3月至2017年2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手提袋、彩球、珠绣、磁环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文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文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文秀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李国英,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2011年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3月28日起2021年3月27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5年4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七个月。
现刑止:2019年10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3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10天。
罚金2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未履行。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4月至2017年2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球、耳机、磁环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国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国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李国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张洪仙,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2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2月04日起至2025年2月03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1年12月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5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3年4个月零16天。
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0元,有收据。上账:7292.00元,月均消费:248.51元,余额:1738.7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4月至2017年2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洪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洪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洪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杨红,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诈骗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2011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
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二十六个月。
现刑止:2019年1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3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10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元,有收据。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未履行。上账:7456.50元,月均消费:277.53元,余额:2050.2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杨红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吴书华,女,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701480元(已划拨执行150969元)。2015年6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
现刑止:2027年5月1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2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8年9个月零26天。
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缴纳。退赔5701480元,已被划拨执行150969元,法院裁定书注明。上账:11466.00元,月均消费:387.69元,余额:2826.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珠绣、磁环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获一次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书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吴书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吴书华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岑乜松,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2019年5月7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18年12月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2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4个月零20天。
罚金5000元,已缴纳500元,有收据。上账:1717.00元,月均消费:90.33元,余额:1109.4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岑乜松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岑乜松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岑乜松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龙秀连,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现刑止:2022年2月2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4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3年7个月零9天。
赔偿三民事附带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未履行。上账:2423.00元,月均消费:120.26元,余额:1182.9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秀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龙秀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龙秀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王兴芬,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王兴芬等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该犯与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3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0日投入我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
现刑止:2019年5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24天。
罚金10000元,未缴纳。上账:2381.00元,月均消费:166.18元,余额:988.6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获一次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兴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王兴芬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兴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周连素,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黔03刑终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量罪定刑。2016年6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
现刑止:2025年2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4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6年7个月零6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在七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8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连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周连素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周连素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杨敏,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8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3月07日起至2019年5月02日止。
现刑止:2019年5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4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5天。
罚金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9分,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杨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杨敏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张贵芬,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黔038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9月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
现刑止:2022年10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剩余刑期4年3个月零1天。
罚金5000元,已缴纳,有仁怀市法院出具证明公函。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5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100分,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贵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贵芬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张贵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谭再维,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工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1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现刑止:2022年4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2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3年9个月零5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再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谭再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谭再维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王祖英,女,1952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6日作出(2002)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以(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2月9日投入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年9月4日起。
2005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2010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裁定减刑共计五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1年2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3年10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2年7个月零6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15日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8年4月至今在医院病监无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祖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祖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王祖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樊凤子,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2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1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2年6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8年4月至今在医院病监分监区无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樊凤子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樊凤子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樊凤子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严再喜,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年5月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2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3年9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医院病监分监区无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再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严再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严再喜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伍康秀,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现刑止:2019年8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年零22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2016年1月12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账:3864.20元,月均消费:181.94元,余额:404.40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8年4月至今在医院病监无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康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伍康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伍康秀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胡思群,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黔05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4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
现刑止:2019年9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22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医院病监分监区无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思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思群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胡思群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孔德美,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工作人员。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赃款155760元人民币,由收缴单位分别发还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农业服务中心。2013年10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
2017年6月8日经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19年1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0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5天。
涉案赃款155760元人民币,已退还,判决书注明。
从严依据:职务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德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职务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孔德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孔德美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魏鑫,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公务员。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35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2015年9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
现刑止:2020年3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1年8个月零2天。
没收财产20000元、赃款350000元,均已履行,有收据。
从严依据:职务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食堂从事炊事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8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鑫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职务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魏鑫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9月21日
附:罪犯魏鑫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