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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英等139名罪犯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29号至黔二女监减字第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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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0204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9-27
文  号: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29号至黔二女监减字第36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刘尚英等139名罪犯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29号至黔二女监减字第367号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29

罪犯刘尚英,女,19561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1227日作出(2003)黔毕中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614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认定刘尚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82日投入羊艾监狱改造,20094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68日起。

2007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2010130日至20163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裁定减刑共六十五个月。

现刑止:20198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4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15天。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11694元,月均消费:279.97元,余额:18676.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4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9月至20168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69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尚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尚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刘尚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0

罪犯廖恩香,女,1979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德江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414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廖恩香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729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8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910日起至202399日止。

2014715日至201671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先后两次减刑共二十九个月。

现刑止:20214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10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28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0元,有收据,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8510元,月均消费:377.22元,余额:667.4元。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8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62月至20173月获得1个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廖恩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廖恩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廖恩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1

罪犯王常艳,女,1979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1214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常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325日以(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4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523日起至2023522日止。

201610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25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1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310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5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6119元,月均消费:244.57元,余额:427.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4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20164月至20173月获得1个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常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常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王常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2

罪犯王玉兰,女,19826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326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20135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827日起至2025826日止。

201610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49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10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62个月零11天。

民事赔偿40000元,已履行,有收据。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5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6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玉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玉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王玉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3

罪犯方尚先,女,19588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退休职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713日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930日作出(2013)黔方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认定方尚先共同赔付被害人人民币392734.22元。20138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1024日起至20231023日止。

201612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211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8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44个月零8天。

民事赔偿392734.22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4920元,月均消费:386.69元,余额:718.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8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2月至20172月获得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3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方尚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方尚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方尚先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4

罪犯杨骄,女,198511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县人民法院于201365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820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9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59日起至202758日止。

201610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66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2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710个月零24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30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6442元,月均消费:273.1元,余额:14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9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20164月至20173月获得1个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骄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骄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杨骄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5

罪犯张娟,女,19811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910日作出(2013)黔方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1310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327日起至2028326日止。

201610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74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3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89个月零11天。

没收财产,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12351元,月均消费:489.25元,余额:509.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10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64月至20173月获得1个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娟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6

罪犯何启琼,女,196410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1114日作出(2014)桐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何启琼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113日以(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3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716日起至2019715日止。

20176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1921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零1天,剩余刑期7个月。

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7891元,月均消费:228元,余额:4885.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3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11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启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何启琼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何启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7

罪犯徐岘容,女,197710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730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59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324日起至2022323日止。

现刑止:20223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3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38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9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201512月至20173月获得1个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岘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徐岘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徐岘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8

罪犯杨方敏,女,19817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925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11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420日起至2019419日止。

现刑止:20194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2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4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11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92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2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方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杨方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杨方敏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9

罪犯朱勋燕,女,19784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109日作出(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100,涉案赃款762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511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26日起至201955日止。

现刑止:20195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5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5100元,已缴纳,有收据。赃款继续追缴,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10005元,月均消费:512.52元,余额:705.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11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6分,技术教育70分,20162月至20173月获得1个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勋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朱勋燕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朱勋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0

罪犯王富美,女,1982225日出生,白族,重庆市长寿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1026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王富美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111日以(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12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74日起至202511日止。

现刑止:2025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13天,剩余刑期65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7500元,未缴纳。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833元,月均消费:23.125元,余额:186.5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12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7分,20163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富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富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王富美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1

罪犯刘士娟,女,19847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1111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5750元。201512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109日起至202068日止。

现刑止:20206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9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110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55750,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3966元,月均消费:150.91元,余额:336.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12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3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士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士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刘士娟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2

罪犯涂德菊,女,19778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114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12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323日起至2023912日止。

现刑止:20239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3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51个月零28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12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63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德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涂德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涂德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3

罪犯胡光毕,女,19654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1112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512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26日起至2030125日止。

现刑止:20301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5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16个月零10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12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3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光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光毕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胡光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4

罪犯高彦菊,女,19821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114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退赔受害人人民币61000元。20162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26日起至2019325日止。

现刑止:20193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5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缴纳。与张学文共同退赔610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3566元,月均消费:155.25元,余额:58.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8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7分,20175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彦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高彦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高彦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5

罪犯黄乜山,女,19654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6722日作出(2016)黔2326刑初字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8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722日起至2019721日止。

现刑止:20197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11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1年零6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11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11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乜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黄乜山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黄乜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6

罪犯杨成香,女,197311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678日作出(2016)黔2326刑初字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8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030日起至2019429日止。

现刑止:20194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8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11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611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成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成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杨成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7

罪犯刘莉莉,女,19946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928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刘莉莉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19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8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719日起至20221218日止。

现刑止:202212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11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45个月零3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8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201611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莉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刘莉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刘莉莉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8

罪犯颜亨兰,女,199012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720日作出(2016)黔0201刑初4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200元毒资。20168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525日起至2019524日止。

现刑止:20195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1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200元,均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8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201611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颜亨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颜亨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颜亨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9

罪犯杨朝鲜,女,199011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485日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11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1025日起至2019829日止。

现刑止:20198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8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11月至20185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8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20172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朝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朝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杨朝鲜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0

罪犯丁满桃,女,19661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47日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200469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4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429日起。

2007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2010130日至2015124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六十四个月。

现刑止:20199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42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12个月零20天。

没收全部财产,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1754元,月均消费:72.58元,余额:172.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8月至2016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8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满桃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丁满桃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丁满桃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1

罪犯刘晓云,女,19898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613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500元。刘晓云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89日以(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82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110日起至202219日止。

2013415日至2016330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二十九个月。

现刑止:20198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6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1年零30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8607元,月均消费:306.66元,余额:1298.5元。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01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2月至2016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2月至2017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2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晓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8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晓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刘晓云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2

罪犯高英,女,19811124日出生,黎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高英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71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高英的定罪量刑。201111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1128日起至20201127日止。

2015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1910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7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13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3760元,月均消费:159.65元,余额:394.1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46月至2015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57月至2016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9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高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高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3

罪犯代静,女,198010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91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代静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031日以(2011)筑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3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523日起至2021522日止。

2015410日至20161020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二十二个月。

现刑止:20197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1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零1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6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代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代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4

罪犯周加艳,女,19681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1126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20131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111日起至2026110日止。

2016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52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6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67个月。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4500元,有收据,有困难证明。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7789元,月均消费:205.85元,余额:2343.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2月至20185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8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63月至2017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加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加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周加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5

罪犯何平翠,女,19626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1119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何平翠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14日以(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4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414日起至2026413日止。

2016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531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2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68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5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平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平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何平翠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6

罪犯邓芬,女,196612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1217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1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28日以(2013)兴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35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81日起至2026731日止。

2016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583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11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71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5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邓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邓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7

罪犯周学英,女,19707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412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5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1210日起至2024129日止。

2016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4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7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55个月零143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11月至2016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1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学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学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周学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8

罪犯潘贵平,女,19731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驾驶员。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1230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潘贵平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418日以(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6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519日起至20251118日止。

2016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4101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1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63个月零8天。

罚金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4分,20163月至2017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3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贵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潘贵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潘贵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9

罪犯周兴粉,女,19831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42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继续追缴盗窃所得车辆。20136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425日起至2023124日止。

2016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222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2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37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280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3759元,月均消费:160.84元,余额:275.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63月至2017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3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兴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兴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周兴粉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0

罪犯熊梅,女,19824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66日作出(2013)黔纳刑经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7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112日起至2020111日止。

现刑止:20201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6个月,剩余刑期16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310月至2015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57月至2016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9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7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熊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熊梅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1

罪犯丁祥菊,女,19686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82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8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63日起至2021122日止。

20161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2021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26个月零23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15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1598元,月均消费:115.56元,余额:2041.8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10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63月至2017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祥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8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丁祥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丁祥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2

罪犯康琼,女,197432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业务员。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99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1066500元,继续追缴,发还于国芬等人。201310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85日起至202484日止。

20161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39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11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51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8000元,有收据。涉案赃款106650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18306元,月均消费:674.62元,余额:3743.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8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康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康琼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康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3

罪犯韩远梅,女,19805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1117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412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91日起至2019831日止。

现刑止:201983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10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1天。

罚金6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3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3月至2017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远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韩远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韩远梅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4

罪犯向朴米,女,1988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1118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7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予以追缴。201412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1020日起至20191019日止。

现刑止:201910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8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13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有困难证明。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予以追缴,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6558元,月均消费:227.23元,余额:1064.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3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20153月至2016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12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朴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8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向朴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向朴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5

罪犯何凤先,女,197911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124日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12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95日起至202294日止。

20176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3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10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37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3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7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凤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凤先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何凤先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6

罪犯胡小琴,女,19768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1125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1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528日起至20221127日止。

20176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5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1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310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8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小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小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胡小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7

罪犯康自珍,女,19719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弥勒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119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追缴康自珍所得赃款72000元。20152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32日起至202531日止。

现刑止:20253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4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67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已缴纳1500元,于2018821日收到收据。追缴康自珍所得赃款人民币720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5129元,月均消费:133.89元,余额:2017.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20155月至2017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康自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8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康自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康自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8

罪犯蒲秀梅,女,19844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316日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蒲秀梅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25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7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1017日起至20191014日止。

现刑止:201910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8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13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3174元,月均消费:165.75元,余额:885.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510月至2016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1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蒲秀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蒲秀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蒲秀梅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9

罪犯马玉花,女,1988416日出生,苗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42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马玉花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625日以(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7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616日起至20191230日止。

现刑止:201912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26天,剩余刑期15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1275元,月均消费:69.7元,余额:134.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10月至2017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玉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马玉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马玉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0

罪犯胡兴珍,女,19768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814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秀明、姚文琼丧葬费、丧葬事宜支出的必要费用、赡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540.2元。20159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924日起至2024923日止。

现刑止:20249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9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62个月零13天。

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50540.2元,未履行,有被害人出具的暂缓赔偿申请书。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3635元,月均消费:92.4元,余额:2974.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10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201512月至2017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兴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兴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胡兴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1

罪犯彭修莉,女,197011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57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彭修莉、龙兴艳等人退赔姜廷碧、居仕菊等人经济损失。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19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10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116日起至2022115日止。

现刑止:20221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8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43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500元,有收据。责令彭修莉、龙兴艳等人退赔姜廷碧、居仕菊等人经济损失,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3673元,月均消费:243.24元,余额:2598.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1月至201611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6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61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修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8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彭修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彭修莉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2

罪犯龙兴艳,女,19743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57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彭修莉、龙兴艳等人退赔姜廷碧、居仕菊等人经济损失。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19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10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1021日起至2022420日止。

现刑止:20224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8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39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责令彭修莉、龙兴艳等人退赔姜廷碧、居仕菊等人经济损失,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8408元,月均消费:309.95元,余额:971.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1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兴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龙兴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龙兴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3

罪犯刘小毛,女,198010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019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刘小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18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09日起至2030108日止。

现刑止:203010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9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122个月零28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20164月至2017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小毛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小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刘小毛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4

罪犯钟杰,女,19901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于2016224日作出(2016)黔23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4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117日起至2019516日止。

现刑止:20195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7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7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钟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钟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5

罪犯令狐荣珍,女,19811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51023日作出(2015)桐法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令狐荣珍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28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4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121日起至2022531日止。

现刑止:202253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7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310个月零21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7435.2元,月均消费:243.33元,余额:122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67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令狐荣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令狐荣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令狐荣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6

罪犯娄方仙,女,198710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321日作出(2016)黔030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4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211日起至20241210日止。

现刑止:2024121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7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65个月。

罚金1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7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娄方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娄方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娄方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7

罪犯叶启菊,女,19698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330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20164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48日起至201947日止。

现刑止:20194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3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28天。

罚金4000元,人民币,已缴纳,有收据。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有困难证明。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8392.5元,月均消费:288.74元,

余额:1108.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20167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启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叶启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叶启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8

罪犯沈丹丹,女,1989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务农。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73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沈丹丹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28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4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215日起至2019916日止。

现刑止:20199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4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12个月零6天。

罚金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7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丹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沈丹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沈丹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9

罪犯陈兴萍,女,19709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330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850元,上缴国库。20164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028日起至2019427日止。

现刑止:20194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8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850元,上缴国库,判决书注明。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20167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兴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该犯为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兴萍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陈兴萍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0

罪犯许冬妹,女,19634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1225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赃款人民币3435.8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许冬妹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318日以(2016)黔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4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1127日起至20281126日止。

现刑止:2028112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7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104个月零16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3435.8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判决书注明。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3142.8元,月均消费:105.78元,余额:444.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7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冬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许冬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许冬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1

罪犯李瑶,女,19828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115日作出(2016)黔052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李瑶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421日以(2016)黔05刑终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5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116日起至20251115日止。

现刑止:202511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7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74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8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7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瑶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瑶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李瑶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2

罪犯张金环,女,198912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1026日作出(2016)黔038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12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630日起至2019629日止。

现刑止:20196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12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19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73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金环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金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金环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3

罪犯祝光连,女,19926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316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4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125日起至201964日止。

现刑止:20196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7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20176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祝光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祝光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祝光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4

罪犯马克飞,女,19688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416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马克飞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73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9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730日起至2023729日止。

2012420日至20163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十三个月。

现刑止:201912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1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5个月零14天。

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1027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从事珠绣工种,201048日调入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1219日调入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512月至2016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克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马克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马克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5

罪犯韦荣琼,女,197928日出生,水族,贵州省都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132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向四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20114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730日起至2022729日止。

20131010日至20159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十一个月。

现刑止:201912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1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5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6000元,有收据。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8567.00元,月平均消费:408.54元,余额:1176.4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425日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彩灯工种,20117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20155月至2016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65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荣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韦荣琼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韦荣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6

罪犯冯艳,女,19788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冯艳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71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冯艳的定罪量刑。201142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88日起至202287日止。

201325日至2016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十七个月。

现刑止:20197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1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523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彩灯、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66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冯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冯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7

罪犯朱龙红,女,196812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32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5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820日起至2025819日止。

2014715日至201612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十个月。

现刑止:20232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10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47个月零4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519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电感、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64月至2017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龙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朱龙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朱龙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8

罪犯卢惠菊,女,197210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920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1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102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67日起至202166日止。

2014715日至20161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201910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1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2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30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10167.00元,月平均消费:320.98元,余额:3987.70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1212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草鞋、藤编、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6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惠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816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卢惠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卢惠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9

罪犯张中珍,女,195761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56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行医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中珍、黄礼英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贵学、杨荣春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人民币18229元。20136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118日起至2023117日止。

201671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22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5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37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张中珍、黄礼英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贵学、杨荣春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人民币18229元,已缴纳20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2488.00元,月平均消费:38.23元,余额:2439.9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710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磁环、藤编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1月至2017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中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中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中珍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0

罪犯张菊兰,女,1973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717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340元。20138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126日起至2023125日止。

现刑止:20231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7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54个月零20天。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石稳、张琴花经济损失人民币1734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410.00元,月平均消费:40.36元,余额:579.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9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456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藤编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311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菊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菊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菊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1

罪犯刘昌惠,女,19628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下岗职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85日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38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72日起至202771日止。

201671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68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零15天,剩余刑期8年零17天。

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8981.00元,月平均消费:403.48元,余额:695.3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1119日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46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彩灯、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3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昌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昌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刘昌惠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2

罪犯李莉,女,19745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625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李莉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4日以(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10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117日起至2021116日止。

201610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1912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6个月,剩余刑期15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1218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分别从事彩灯、珠绣、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5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李莉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3

罪犯陈兴桃,女,197288日出生,彝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122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20141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320日起至2028319日止。

201612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74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3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89个月零4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8835.00元,月平均消费:664.67元,余额:658.5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2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工种,20151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6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兴桃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兴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陈兴桃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4

罪犯周燕,女,19702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710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书注明)。20148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515日起至20191114日止。

20176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1961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2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30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书注明。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1011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彩灯、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5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周燕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周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5

罪犯谢飞,女,197255日出生,白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109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11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731日起至2026730日止。

现刑止:20267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11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8年零15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6000元。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6482元,月平均消费:172.43元,余额:1974.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17日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675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72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52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81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谢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谢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6

罪犯付潇潇,女,19917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1020日作出(2014)务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付潇潇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18日以(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2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529日起至20221128日止。

20176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5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1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310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6月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20158月调入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844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6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潇潇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付潇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付潇潇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7

罪犯陈民,女,198811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619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陈民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18日以(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9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615日起至2019614日止。

现刑止:20196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1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30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已缴纳14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5835.00元,月平均消费:450.81元,余额:1060.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1020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512月至2017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陈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陈民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8

罪犯张启艳,女,19638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123日作出(2015)黔威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20161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116日起至2029115日止。

现刑止:20291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8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113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2545.00元,月平均消费:106.28元,余额:12.4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222日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675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4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启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启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启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9

罪犯郭丽,女,1984921日出生,水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7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62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58日起至203057日止。

现刑止:20305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2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119个月零2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6548.00元,月平均消费:258.05元,余额:1457.7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329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3分,技术教育85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5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82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郭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郭丽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0

罪犯赵泽琼,女,19531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113日作出(2016)黔02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2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83日起至202282日止。

现刑止:20228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11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4年零18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330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草鞋、珠绣、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学,20165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泽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赵泽琼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赵泽琼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1

罪犯杨大先,女,19696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务农。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19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杨大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31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主文部分;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2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324日起至2025323日止。

现刑止:20253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3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68个月零8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330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5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大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大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杨大先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2

罪犯李莉娜,女,19796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务农。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1230日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莉娜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16日以(2016)黔05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4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84日起至202983日止。

现刑止:20298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11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11年零19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2756.30元,月平均消费:109.39元,余额:9.20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523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7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莉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李莉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李莉娜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3

罪犯王芳,女,19884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7日作出(2016)黔05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毒资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64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916日起至2030915日止。

现刑止:20309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10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122个月。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50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18636.70元,月平均消费:560.34元,余额:4813.7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523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藤编、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7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810日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王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4

罪犯王修平,女,19798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6330日作出(2016)黔03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5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010日起至2019330日止。

现刑止:20193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9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15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74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珠绣、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71分,技术教育63分,20168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修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修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王修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5

罪犯黄正芬,女,19751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627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20167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47日起至201946日止。

现刑止:20194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3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未履行。2016714日至2018525日上账:4234.70元,月平均消费:191.53元,余额:14.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822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201610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正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黄正芬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黄正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6

罪犯何青青,女,199310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66日作出(2015)贞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7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49日起至201948日止。

现刑止:20194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3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822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610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青青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何青青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何青青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7

罪犯段晓静,女,197512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613日作出(2016)黔0625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7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613日起至202357日止。

现刑止:20235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1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49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822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机修、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610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段晓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段晓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段晓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8

罪犯窦朝芳,女,197212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695日作出(2016)黔0381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窦朝芳所退赃款人民币9500元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窦朝芳退赔赃款4230元。201610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125日起至2019224日止。

现刑止:20192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7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所退赃款人民币95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书注明。责令被告人窦朝芳退赔赃款4230元,未履行。20161010日至2018525日上账:6786.80元,月平均消费:266.85元,余额:1325.6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1124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91分,技术教育65分,20171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窦朝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窦朝芳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窦朝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9

罪犯卓守燕,女,1984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系农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620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卓守燕等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61日以(2007)高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7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6311日起至2023310日止。

2012110日至20151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个月。

现刑止:201911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24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13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3900元,有收据。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消费总额:13311.8元,月均消费:554.66元,余额:403元。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10月至20105月在月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20106月至20116月在七监区从事排报纸非量化工种,20116月至20138月在如舰队从事非量化工种,20139月至20172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珠绣工种,20173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20158月至2016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卓守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卓守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卓守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0

罪犯朱金凤,女,19713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1214日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朱金凤与其他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16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朱金凤的量罪定刑。20135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626日起至2027625日止。

20167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65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零21天,剩余刑期710个月零10天。

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8月至20167月在一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2016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5分,20162月至2017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2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金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朱金凤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朱金凤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1

罪犯马道竹,女,19833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822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47000元,发还各被害人。

20139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320日起至2023919日止。

20161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210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3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43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5470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消费总额:3932.8元,月均消费:163.87元,余额:106.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11月在20156月在二监区从事彩灯工种,2015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5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7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道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马道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马道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2

罪犯毛金燕,女,19766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82日作出(2013)贞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30日以(2013)兴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1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829日起至20201128日止。

2016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1912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10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15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1000元,有收据,有困难证明。2016526日至2018525日消费总额:6131.2元,月均消费:255.47元,余额:89.40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3月至20157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球工种,2015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5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毛金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毛金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毛金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3

罪犯肖晓,女,19856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1112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28日以(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5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410起至2020109日止。

20176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205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3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19个月零24天。

罚金6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20161月至2016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1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晓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肖晓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肖晓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4

罪犯张飞,女,1982228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416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6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19日起至2023118日止。

20176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71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5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4年零3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7月至今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10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5

罪犯张利,女,19891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730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8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119日起至2024118日止。

现刑止:20241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8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63个月零24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9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5分,技术教育91分,201511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利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利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6

罪犯巫红,女,19698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716日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财物,发还各被害人,对于不能追缴的赃物由巫红等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20158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96日起至202015日止。

现刑止:2020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10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15个月零134天。

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赃款117584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消费总额:3529.6元,月均消费:147.07元,余额:58.20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10月至2017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2017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511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巫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巫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巫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7

罪犯陈娜,女,19902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23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卢松、陈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0元,由卢松、陈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娜与卢松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22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1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528日起至2020418日止。

现刑止:20204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1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9个月零3天。

卢松、陈娜共同赔偿王仕燕等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2016115日至2018525日消费总额:6161.3元,月均消费:256.72元,余额:183.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5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4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陈娜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8

罪犯刘付,女,1976518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12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及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22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3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1119日起至20291118日止。

现刑止:202911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7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114个月零3天。

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已缴纳5000元,有收据,有困难证明。,2016526日至2018525日消费总额:6090.4元,月均消费:253.77元,余额:3052.1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20166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付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刘付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9

罪犯胡珊,女,19921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1016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该犯及原审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28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3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318日起至2030317日止。

现刑止:20303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3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118个月零2天。

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消费总额:6609.7元,月均消费:275.4元,余额:145.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6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胡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0

罪犯梅玫,女,19804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128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及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31日以(2016)黔03刑终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6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329日起至2025328日止。

现刑止:20253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3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68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6613日至2018525日消费总额:3318.2元,月均消费:144.27元,余额:183.1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20169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梅玫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梅玫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梅玫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1

罪犯李婷婷,女,19909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31日作出(2016)黔06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806.25元。20166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531日起至2026530日止。

现刑止:20265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1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710个月零15天。

民事赔偿42806.25元,未履行。2016616日至2018525日消费总额:4066元,月均消费:176.78元,余额:298.4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20169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婷婷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婷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李婷婷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2

罪犯李丽娜,女,1986312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61日作出(2016)黔0527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6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015日起至2021214日止。

现刑止:20212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9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26个月零30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消费总额:1771.3元,月均消费:77元,余额:252.1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69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丽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丽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李丽娜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3

罪犯鲁克琴,女,197510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025日作出(2016)黔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与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12日以(2016)黔刑终字6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111日起至2019110日止。

现刑止:201911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6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5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11300元,有收据。201719日至2018525日消费总额:6378.4元,月均消费:335.7元,余额:1185.7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3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克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鲁克琴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鲁克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4

罪犯邓艳,女,19796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1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518日起至2025517日止。

201325日至201610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三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25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2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39个月零29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1月至20157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磁环工种,2015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7分,20166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邓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邓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5

罪犯张兰,女,19911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1213日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5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129日起至2020128日止。

2014331日至2016124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20181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7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4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5月至20157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磁环工种,2015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65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张兰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6

罪犯王艳丽,女,19833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415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赃款9600元予以没收。20125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422日起至2026421日止。

20156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20248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2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61个月零3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25000元,有收据。赃款9600元,予以没收,判决书注明。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帐:9711元,月均消费:350.09元,余额:3179.9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5月至20157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磁环工种,2015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49月至2015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59月至2016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继续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艳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艳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王艳丽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7

罪犯陈大艳,女,19707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817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满群人民币32200元、退赔被害人张芹人民币16900元。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013日以(2015)黔六中刑二中字第00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11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27日起至201986日止。

现刑止:20198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5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1年零19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与同案犯退赔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91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帐:6726元,月均消费:243.88元,余额:6490.2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1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62月至2017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大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大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陈大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8

罪犯史燕子,女,198111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121日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67日起至201966日止。

现刑止:20196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1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64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燕子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史燕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史燕子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9

罪犯白师琴,女,1973315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1228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15日以(2016)黔02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2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84日起至203083日止。

现刑止:20308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11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12年零16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有收据。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20165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白师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累计从严扣减二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89日主动履行全部罚金,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建议对罪犯白师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白师琴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0

罪犯张忠玉,女,196710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捕前系退休工人。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51224日作出(2015)赤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3565600元返还各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9日以(2016)黔03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3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224日起至2028918日止。

现刑止:20289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6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102个月。

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1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565600元,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帐:3943元,月均消费:249.66元,余额:9.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3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66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忠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忠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忠玉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1

罪犯谭五妹,女,19734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317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20166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420日起至2026420日止。

现刑止:20264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3个月,剩余刑期79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予以没收,判决注明已没收,上缴国库。2016616日至2018525日上帐:4543元,月均消费:139.03元,余额:992.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6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70分,20169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五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谭五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谭五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2

罪犯陆小会,女,19881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829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030日以(2016)黔03刑终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419日起至2023418日止。

现刑止:20234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3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49个月。

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4分,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小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陆小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陆小会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3

罪犯范美容,女,1979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127日作出(2016)黔0330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上缴国库)范美容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3日作出(2017)黔03刑终49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20174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714日起至2019113日止。

现刑止:201911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6天,剩余刑期5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书已注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20176月至2017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美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范美容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范美容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4

罪犯周登菊,女,19654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330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69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726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4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622日起。

2007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2010130日至2016330日先后四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六十三个月。

现刑止:201910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4年零27天,剩余刑期13个月零13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4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20158月至2016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9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登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登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周登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5

罪犯张玉花,女,19755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64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831日以(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对该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项。200911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928日起。

2011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4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20163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203010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9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23个月。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11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9分,20153月至2016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3月至2017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3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玉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玉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玉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2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6

罪犯吴晓霞,女,19625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119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赃款人民币1244000元发还被害人,剩余赃款人民币1756000元继续追缴。201122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61日起至2022531日止。

201325日至20161020日先后三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四个月。

现刑止:20197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1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1年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10500元,有收据。赃款人民币1244000元,发还被害人,剩余赃款人民币1756000元,继续追缴,已缴纳60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7340元,月均消费:288.01元,余额:45.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2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64月至2017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晓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晓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吴晓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3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7

罪犯黄燕,女,19891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918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211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37日起至202336日止。

20163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24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4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38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400元,有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缴纳。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7104元,月均消费:288.22元,余额:755.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11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201510月至2016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1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黄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4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8

罪犯孔琳,女,19835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3517日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得赃款747000元,责令退赔。20136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421日起至2022420日止。

201610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152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2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210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3000元,有收据。所得赃款747000元,责令退赔,未履行。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9172元,月均消费:428.77元,余额:538.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6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62月至2017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73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孔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孔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5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9

罪犯李应菊,女,19711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816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10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513日起至2022512日止。

20176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1101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2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32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10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11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应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应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李应菊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6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0

罪犯李玉芬,女,19645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123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2014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87日起至202886日止。

201610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78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11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9年零20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3600元,有收据。2016526日至2018525日上账:6218.00元,月均消费:367.61元,余额:1187.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1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65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玉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玉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李玉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7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1

罪犯张艳,女,1974121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16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3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023日起至20191022日止。

现刑止:201910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8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13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3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20166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8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2

罪犯侬茂兰,女,196148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51127日作出(2015)册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赃款600元。侬茂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1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3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126日起至2019525日止。

现刑止:20195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7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赃款600元,已履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3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66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或全部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侬茂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我监提交筑检院审查后于2018813日主动履行全部罚金和赃款,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检院意见,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侬茂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侬茂兰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9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3

罪犯胡倩,女,198671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6525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218元予以追缴。20166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215日起至2022214日止。

现刑止:20222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5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36个月零28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218元,予以追缴,未履行。2016615日至2018525日上账:1708.00元,月均消费:58.7元,余额:49.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6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20169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倩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胡倩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0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4

罪犯岳红,女,19915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61日作出(2016)0527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66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113日起至202197日止。

现刑止:20219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8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31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6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20169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岳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岳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岳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1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5

罪犯宋霞,女,19702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659日作出(2016)黔038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729日以(2016)03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8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59日起至2019430日止。

现刑止:20194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2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8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201611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宋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宋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2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6

罪犯赵红,女,19677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币法院于201675日作出(2016)黔03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于原审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928日以(2016)03刑终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11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530日起至20211129日止。

现刑止:202111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1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34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11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72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赵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赵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3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7

罪犯李武会,女,197411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124日作出(2016)232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3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84日起至201983日止。

现刑止:20198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11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1年零17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3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20175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武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武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李武会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14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8

罪犯何桥云,女,195910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丹寨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621日作出(2001)黔东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1227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79日投入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4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16日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10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112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20163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202510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46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73个月零10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4月至20172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灯、电感工种,2017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10月至2017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3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桥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何桥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何桥云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9

罪犯王文秀,女,1943227日出生,汉

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830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尚未追回的被骗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该犯及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1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原审的量罪定刑。201012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1223日起至20241222日止。

201325日至20161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110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6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33个月零5天。

罚金50000元,已缴纳7000元,有收据。继续追缴赃款,未履行。上账:10881.00元,月均消费:527.57元,余额:1544.0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3月至20172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手提袋、彩球、珠绣、磁环工种,2017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4月至2017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文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文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王文秀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0

罪犯李国英,女,1970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25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20111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328日起2021327日止。

201325日至20154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七个月。

现刑止:201910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3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3个月零10天。

罚金2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未履行。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4月至20172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球、耳机、磁环工种,2017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20147月至2015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57月至2016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12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国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国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李国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1

罪犯张洪仙,女,19809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97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29日以(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12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204日起至2025203日止。

201325日至2016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11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5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34个月零16天。

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0元,有收据。上账:7292.00元,月均消费:248.51元,余额:1738.7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4月至20172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工种,2017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4月至2017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洪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洪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洪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2

罪犯杨红,女,19665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88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诈骗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201110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328日起至2021327日止。

2014715日至2016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二十六个月。

现刑止:20191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3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10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元,有收据。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未履行。上账:7456.50元,月均消费:277.53元,余额:2050.2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1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1月至2016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5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杨红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杨红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3

罪犯吴书华,女,19568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514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701480元(已划拨执行150969元)。20156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514日起至2027513日止。

现刑止:202751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2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89个月零26天。

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缴纳。退赔5701480元,已被划拨执行150969元,法院裁定书注明。上账:11466.00元,月均消费:387.69元,余额:2826.8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9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珠绣、磁环工种,2017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9月至20173月获一次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有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书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筑检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提请幅度应从严把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采纳检察院意见,对该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吴书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吴书华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4

罪犯岑乜松,女,1956827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5129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414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6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58日起201957日止。

20176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181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2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4个月零20天。

罚金5000元,已缴纳500元,有收据。上账:1717.00元,月均消费:90.33元,余额:1109.4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9月至20171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11月至20179月给予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岑乜松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岑乜松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岑乜松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5

罪犯龙秀连,女,196811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116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213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6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227日起至2022226日止。

现刑止:202222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4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37个月零9天。

赔偿三民事附带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未履行。上账:2423.00元,月均消费:120.26元,余额:1182.9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9月至20171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秀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龙秀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龙秀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6

罪犯王兴芬,女,196582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57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王兴芬等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该犯与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19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3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1010日投入我监改造

刑期自20141112日起至2019511日止。

现刑止:20195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8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24天。

罚金10000元,未缴纳。上账:2381.00元,月均消费:166.18元,余额:988.6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1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7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1月至20173月获一次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兴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请幅度,建议对罪犯王兴芬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王兴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7

罪犯周连素,女,19739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124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2日作出(2016)黔03刑终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量罪定刑。20166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224日起至2025223日止。

现刑止:20252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4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67个月零6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9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2017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79月至20182月在七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8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免考,20169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连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周连素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周连素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8

罪犯杨敏,女,19793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718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8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307日起至2019502日止。

现刑止:20195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4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5天。

罚金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11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7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9分,201611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7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杨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杨敏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9

罪犯张贵芬,女,19805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811日作出(2016)黔038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9月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1019日起至20221018日止。

现刑止:202210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9个月,剩余刑期43个月零1天。

罚金5000元,已缴纳,有仁怀市法院出具证明公函。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12月至20175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5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100分,201612月至20177月给予1个表扬;20178月至2017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贵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贵芬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张贵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0

罪犯谭再维,女,19714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工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1019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11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423日起至2022422日止。

现刑止:20224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2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39个月零5天。

罚金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20172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再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谭再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谭再维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1

罪犯王祖英,女,1952122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66日作出(2002)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95日以(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129日投入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4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94日起。

20057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3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2010620日至2015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裁定减刑共计五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12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310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27个月零6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415日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电感工种,20171月至20184月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84月至今在医院病监无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3月至2016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20163月至2017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祖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祖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王祖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2

罪犯樊凤子,女,19645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41110日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2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1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87日起至202186日止。

20176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11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26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4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20184月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84月至今在医院病监分监区无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8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樊凤子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樊凤子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樊凤子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3

罪犯严再喜,女,19709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1120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3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56日起至2022115日止。

20176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5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2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39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3月至今在医院病监分监区无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9月至20178月给予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再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严再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严再喜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4

罪犯伍康秀,女,195810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1217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1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83日起至201982日止。

现刑止:20198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11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年零22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2016112日至2018525日上账:3864.20元,月均消费:181.94元,余额:404.40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5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20184月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84月至今在医院病监无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5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康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伍康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伍康秀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5

罪犯胡思群,女,1973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322日作出(2016)黔05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4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93日起至201992日止。

现刑止:20199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10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2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4月至今在医院病监分监区无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7月至20174月给予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思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思群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胡思群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6

罪犯孔德美,女,19663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工作人员。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910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赃款155760元人民币,由收缴单位分别发还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农业服务中心。201310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823日起至2019822日止。

201768日经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191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10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5天。

涉案赃款155760元人民币,已退还,判决书注明。

从严依据:职务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10月至2017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截止20173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6月至20175月给予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德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职务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余刑不足可提减幅度,建议对罪犯孔德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孔德美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7

罪犯魏鑫,女,19796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公务员。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813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35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20159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312日起至2020311日止。

现刑止:20203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7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3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18个月零2天。

没收财产20000元、赃款350000元,均已履行,有收据。

从严依据:职务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12月至20172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72月至今在七监区食堂从事炊事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12月至2016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1月至20176月给予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8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鑫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为职务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魏鑫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921

附:罪犯魏鑫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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