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1244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10-30 | |
文 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14号-15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46号-58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46号
罪犯郭艳,女, 1980年5月5日生, 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于2015年9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三个月零一十五日,剩余刑期一年八个月零八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94分。
(二)奖励: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一次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郭艳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47号
罪犯贺海英,女, 1986年3月2日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自治县人,苗族,捕前系个体经商。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黔0325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贺海英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以(2016)黔03刑终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于2016年11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六个月零二十七日,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零四日。
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92分。
(二)奖励: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海英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贺海英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48号
罪犯唐仙华,女, 1970年9月29日生, 云南省梁河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唐仙华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对唐仙华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于2016年4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6月2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一个月零一十七日,剩余刑期二年一十个月零一十四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4分。
(二)奖励: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仙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唐仙华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49号
罪犯陈燕,女, 1981年1月10日生, 四川省合江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黔038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罚金11000元)。责令祝国成、陈燕、唐显容继续退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于2016年12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2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二个月零一十四日,剩余刑期一年二个月零一十日。
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中11000元判决注明已缴纳;剩余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赃款21000元已缴纳(其中11000元有收据),法院出具说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二)奖励: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燕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陈燕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50号
罪犯黄瑶,女, 1982年10月28日生, 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仁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黄瑶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以(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于2009年10月2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2年4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四十四个月。
现刑止2020年8月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最后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6年11月11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7月30日,减刑间隔期为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3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三个月零二十九日,剩余刑期二年零二日。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09年12月至2015年11月曾在一监区从事电感、电子元件工种,2015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从事磁环、制衣等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二)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 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瑶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黄瑶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51号
罪犯贺粉莲,女, 1977年12月13日生, 四川省云阳县人,汉族,捕前系贵州黔桂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原料部司磅员。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元。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天能公司;未追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后发还天能公司。贺粉莲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9日以(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各上诉人退缴的赃款,发还天能公司;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天能公司。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19年7月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8月24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7月30日,减刑间隔期为1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3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六个月零二十五日,剩余刑期一十一个月零四日。
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赃款人民币4089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等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二)奖励: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姐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粉莲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贺粉莲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52号
罪犯张玉群,女, 1974年3月18日生, 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于2011年4月2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七个月。
现刑止2019年4月1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最后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6年12月5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8月6日,减刑间隔期为20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二个月零二十日,剩余刑期八个月零一十一日。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1年8月至2017年1月曾在一监区、四监区从事珠绣、制衣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二)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女儿**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张玉群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53号
罪犯宋燕芳,女, 1981年2月27日生,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于2015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0年2月2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6月13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8月20日,减刑间隔期为14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2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剩余刑期一年六个月。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曾在一监区、四监区从事珠绣、制衣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二)奖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燕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宋燕芳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54号
罪犯邓金萍,女,1962年5月24日生, 贵州省盘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邓金萍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于2015年8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3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六个月零二十六日,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零五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励: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女儿***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金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邓金萍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55号
罪犯沈仕美,女, 1972年8月15日生, 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黔030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于2017年4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一年一十个月零六日,剩余刑期一年一个月零二十五日。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二)奖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仕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沈仕美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56号
罪犯刘芳,女,1975年10月24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人民币。刘芳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以(2009)黔毕刑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于2009年10月2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2年4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2年8月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2年4月27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7月31日,减刑间隔期为75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3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七个月零二十八日,剩余刑期四年零三日。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珠绣工种,2013年8月6日至2017年9月7日暂予监外执行,收监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9分。
(二)奖励: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侄儿***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刘芳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57号
罪犯文翠英,女, 1963年3月5日生, 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以(2014)铜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于2014年6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0年1月1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6月13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7月31日,减刑间隔期为13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3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零一十二日,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零一十九日。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数据线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励: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女儿***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翠英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文翠英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58号
罪犯贾茂娟,女, 1984年4月2日生, 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贾茂娟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5日以(2016)黔刑终3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于2016年9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7月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九个月零七日,剩余刑期一年二个月零二十四日。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分别在三监区、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其他辅助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二)奖励: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母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规于2017年10月10日被给予警告处罚一次。2018年8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茂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0月15日
附:罪犯贾茂娟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