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3145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12-04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59号至第83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59号
罪犯陈丽,女, 1980年4月10日生, 贵州省纳雍县人,穿青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于2010年1月2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2年6月30日至2016年10月20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0年10月5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最后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6年11月11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9月11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22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9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四个月零六日,剩余刑期二年零二十五日。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0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二)奖 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弟弟***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丽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陈丽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60号
罪犯徐富碧,女, 1992年8月2日生, 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捕前系务农。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徐富碧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于2015年7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9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一十一个月零一日,剩余刑期三年零三十日。
罚金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二)奖 励: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一次获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富碧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徐富碧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61号
罪犯何国英,女, 1967年8月15日生, 四川省武胜县人,汉族,捕前系个体。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黔0325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邓世荣、何国英所获赃款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于2017年6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9月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一年八个月,剩余刑期四个月。
罚金10000元、赃款5000元均已缴纳,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儿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国英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何国英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62号
罪犯赵珊珊,女, 1984年8月3日生, 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于2013年10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6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1年2月2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6年12月5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8月30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3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六个月零一十日,剩余刑期二年五个月零一十八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3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二)奖 励: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珊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赵珊珊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63号
罪犯刘菊,女, 1989年10月1日生, 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于2014年1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0年7月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6月13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8月30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3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七个月零二十四日,剩余刑期一年一十个月零七日。
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二)奖 励: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刘菊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64号
罪犯马艳,女, 1978年10月8日生, 贵州省纳雍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于2014年月12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0年4月2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6月13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8月30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3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一十个月零一十日,剩余刑期一年七个月零二十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二)奖 励: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哥哥***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马艳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65号
罪犯郑延延,女, 1989年4月5日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绥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于2015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19年7月2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6月13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8月30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3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一个月零八日,剩余刑期一十个月零二十三日。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二)奖 励: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母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延延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郑延延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66号
罪犯姚菊珍,女, 1968年6月29日生,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侗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黔06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已执行的罚款人民币3000元折抵罚金3000元,实际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姚菊珍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以(2016)黔06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于2016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3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一十一个月零二十四日,剩余刑期二年五个月零二十二日。
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中判决注明3000元由行政罚款折抵,剩余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二)奖 励: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姐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菊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姚菊珍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67号
罪犯胡国美,女, 1981年12月25日生, 江苏省海门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黔038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胡国美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以(2016)黔03刑终434号刑事判决,对胡国美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3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零五日,剩余刑期一年一十一个月零二十六日。
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法院出具证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分。
(二)奖 励: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弟弟***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胡国美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68号
罪犯杨艳梅,女, 1979年3月5日生,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汉族,捕前系毕节市恒宇爆破公司工作人员。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黔05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杨艳梅赔偿陈大才、邹黎芬、周美、陈明杰、陈振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杨艳梅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以(2016)黔刑终4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杨艳梅赔偿陈大才、邹黎芬、陈明杰、陈振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于2016年12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3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九个月零一十七日,剩余刑期二年二个月零一十三日。
赔偿陈大才等4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判决注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二)奖 励: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哥哥***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艳梅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杨艳梅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69号
罪犯张慧,女, 1962年3月21日生, 贵州省纳雍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人民币。张慧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以(2009)黔毕刑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于2009年10月2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2年4月20日至2016年7月15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0年5月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最后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6年8月9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9月10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9月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九个月零七日,剩余刑期一年七个月零二十四日。
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人民币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0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藤编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二)奖 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妹妹**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慧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张慧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70号
罪犯王芝华,女, 1969年11月10日生,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黔0327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于2017年4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9月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一年一十个月零二十三日,剩余刑期一年一个月零七日。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二)奖 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小姑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芝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王芝华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71号
罪犯张巧,女, 1986年11月22日生, 重庆市大足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于2015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9月2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6月13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8月24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4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2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五个月零四日,剩余刑期三年零二十六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5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二)奖 励: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母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巧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张巧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72号
罪犯杜国兰,女, 1973年8月8日生, 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汉族,捕前系个体。贵州省望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黔2326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于2016年8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2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八个月零一十七日,剩余刑期二年三个月零一十四日。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二)奖 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国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杜国兰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73号
罪犯田丽萍,女, 1994年6月21日生,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土家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田丽萍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以(2016)黔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于2016年8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2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一十个月零一十三日,剩余刑期三年一个月零一十八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9分。
(二)奖 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母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丽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田丽萍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74号
罪犯施章艳,女, 1979年10月10日生,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布依族,捕前系个体户。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于2015年11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一十个月零二日,剩余刑期二年一个月零一十六日。
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已缴纳,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电子原件工种,2017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二)奖 励: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给予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给予一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章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施章艳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75号
罪犯王敬兰,女, 1971年11月13日生,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捕前系贵州中祥泰富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赃款人民币1800700元及赃物沃尔沃轿车一辆、手机一部、钢笔一支已发还被害单位,剩余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贵州中祥泰富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于2011年3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3年2月5日至2017年6月8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0年9月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最后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6月13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9月19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9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三个月零一十六日,剩余刑期一年一十一个月零一十四日。
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剩余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贵州中祥泰富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缴剩余赃款。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曾在一监区、三监区从事库管、炊事员工种,2013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事务员、磁环、制衣等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二)奖 励: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0月1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敬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王敬兰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76号
罪犯宋碧,女, 1968年12月25日生, 贵州省纳雍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黔0525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于2016年9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3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八个月零一十六日,剩余刑期二年三个月零一十四日。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二)奖 励: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0月1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碧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宋碧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77号
罪犯甘春华,女, 1954年2月2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于2014年12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11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6月13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8月28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4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2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三个月零二日,剩余刑期三年二个月零二十八日。
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0月1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春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甘春华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78号
罪犯邓红艳,女, 1984年4月6日生, 贵州省水城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以(2016)黔02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于2016年2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2019年10月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8月24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8月28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2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2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一个月零二十六日,剩余刑期一年一个月零五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二)奖 励: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0月1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红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邓红艳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79号
罪犯李生先,女, 1941年7月27日生, 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黔052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于2017年5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2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一年九个月零二十四日,剩余刑期一年二个月零六日。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7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辅助工种(分线),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儿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0月1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老年犯,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生先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李生先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80号
罪犯孙明会,女, 1954年7月25日生, 贵州省正安县人,仡佬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黔0324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于2017年8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2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一年四个月零一十八日,剩余刑期七个月零一十二日。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10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女儿***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0月1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明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孙明会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81号
罪犯郑匀江,女, 1962年12月12日生, 江西省上饶市人,汉族,捕前系原贵州省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10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郑匀江退交的赃款359500元予以上缴国库(该款已交贵阳市)。郑匀江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以(2012)筑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于2012年4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4年12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0年1月2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4年12月11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10月19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4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0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八个月零三十天,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零一天。
赃款人民币3595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2年9月至今在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二)奖 励: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0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匀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19日
附:罪犯郑匀江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82号
罪犯陈昕,女, 1954年6月13日生, 四川省乐山市人,汉族,捕前系贵阳市第六中学原校长、贵州中加国际学校原法定代表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受贿赃款216567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赃款人民币1800000元暂存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陈昕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1日以(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赃款1984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赃款人民币1800000元暂存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于2011年8月3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9月6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4年8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0年12月2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4年8月12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8月21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48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8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七个月零三十日,剩余刑期二年四个月零一日。
赃款人民币198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1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七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二)奖 励: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9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妹妹**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昕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27日
附:罪犯陈昕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假字第83号
罪犯段林佳,女, 1977年8月21日生, 贵州省水城县人,彝族,捕前系水城县杨梅乡五星村党支部书记。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已缴贪污部分赃款由收缴单位返还被害单位,盗伐林木部分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没收。段林佳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以(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于2015年4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1月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八个月零一十四天,剩余刑期二年三个月零一十六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均已缴纳,有收据;盗伐林木部分的赃款人民币10427.21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二)奖 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母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1月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林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 11月28日
附:罪犯段林佳改造档案
案号:(2018)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