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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1号至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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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0152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2-0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1号至第12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1号
罪犯邓小丽,女, 1984年8月28日生, 四川省渠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年5日作出(2015)绥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于2015年9年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8年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19年8月2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8月24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11月30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5个月。
截止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1月3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九个月零四日,剩余刑期八个月零二十八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二)奖    励: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弟弟邓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小丽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邓小丽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2号
罪犯毛忠芬,女, 1964年6月18日生, 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6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于2016年3年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1月3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九个月零二十八日,剩余刑期一年八个月零四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在一监区、六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7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二)奖    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女儿余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忠芬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毛忠芬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3号
罪犯王蓉,女, 1998年9月11日生, 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年30日作出(2016)黔0502刑初字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于2016年11年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1月3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一十一个月零二十八日,剩余刑期二年零四日。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二)奖    励: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父亲王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王蓉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4号
罪犯陈永荣,女, 1980年10月27日生, 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陈永荣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5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2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五个月零二十四日,剩余刑期二年六个月零七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2017年7月调入二监区一分监区至今从事炊事员工作。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二)奖    励:2017月6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周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荣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陈永荣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5号
罪犯何文文,女, 1990年3月26日生, 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于2014年1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19年11月2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6年11月11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10月31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23个月。
截止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0月3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四个月零一十日,剩余刑期一年零一十九日。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在一监区、四监区从事彩球、制衣等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二)奖    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父亲何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何文文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6号
罪犯王光碧,女, 1970年3月22日生, 贵州省赫章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六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于2015年3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20年4月1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8月24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10月31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4个月。
截止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0月3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一十一个月零二十日,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零九日。
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7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二)奖    励: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成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碧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王光碧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7号
罪犯彭琼,女, 1971年11月20日生, 贵州省普定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于2015年4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11月1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6月13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10月31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6个月。
截止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0月3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一十一个月零二十日,剩余刑期三年零九日。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四监区从事珠绣工种,2017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二)奖    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陈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琼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彭琼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8号
罪犯卢思琦,女, 1991年9月8日生, 贵州省镇宁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于2015年4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6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年2月28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6月13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11月13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7个月。
截止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1月1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二个月零一十三日,剩余刑期三年三个月零一十五日。
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二)奖    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母亲谭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思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卢思琦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9号
罪犯余一,女, 1985年9月10日生, 贵州省盘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余一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于2016年3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1月1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三个月零一十六日,剩余刑期三年八个月零一十四日。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二)奖    励: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姨妈朱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一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余一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10号
罪犯万莉,女, 1987年8月6日生, 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于2017年6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1月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一年五个月零一十八日,剩余刑期一年一十一个月零二十五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在七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2018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8分,技术教育免学。
(二)奖    励: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父亲万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万莉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11号
罪犯朱新芳,女, 1964年12月1日生, 辽宁省大连市人,汉族,捕前系个体。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黔032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朱新芳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黔03刑终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于2017年8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0月2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九个月零一十三日,剩余刑期一年二个月零一十八日。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在七监区接受干警指派包夹指定对象,2018年3月至今在病监分监区接受干警指派包夹指定对象。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二)奖    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继女管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新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朱新芳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12号
罪犯梁亚军,女, 1961年6月4日生, 四川省泸县人,汉族,捕前系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广西办事处原主任。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梁亚军家属代其退缴的暂存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赃款人民币1469200元,依法没收,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梁亚军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于2014年1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9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2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9月21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8年11月26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4个月。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1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八个月零四日,剩余刑期二年八个月零二十七日。
赃款人民币14692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在三监区从事珠绣工种,2015年3月至今在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二)奖    励: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女儿汪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12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亚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1月24日     
附:罪犯梁亚军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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