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001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6-19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19号至第29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19号
罪犯申修娣,女, 1987年2月2日生, 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捕前系无业。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鄂108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未退缴的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3月1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零一十四日,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零一十六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对未退缴的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已退赔赃款9000元,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63.5分,技术教育65分。
(二)奖 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何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9年5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修娣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6月5日
附:罪犯申修娣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20号
罪犯杨元芝,女, 1972年5月27日生, 贵州省铜仁市人,土家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于2015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3年4月1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8月24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9年2月28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8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2月2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四个月零一十八日,剩余刑期四年一个月零一十三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5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4分。
(二)奖 励: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弟弟杨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9年5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元芝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6月5日
附:罪犯杨元芝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21号
罪犯杨琴,女, 1978年3月1日生, 贵州省纳雍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黔0525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于2017年1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2月2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一十个月零负一日,剩余刑期二年二个月零一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在七监区服刑(无劳动定额),2018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二)奖 励: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月4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哥哥杨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9年5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琴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6月5日
附:罪犯杨琴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22号
罪犯朱世香,女, 1993年6月20日生, 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黔052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朱世香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于2017年1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4月2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八个月。
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均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3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二)奖 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母亲廖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9年5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世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6月5日
附:罪犯朱世香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23号
罪犯殷红艳,女, 1995年6月8日生, 贵州省赫章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黔0527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黔05刑终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于2017年1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4月2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一个月零三十日,剩余刑期一年一十个月零一日。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3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二)奖 励: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父亲殷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9年5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红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6月5日
附:罪犯殷红艳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24号
罪犯徐永萍,女, 1992年1月30日生, 贵州省兴义市人,布依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于2014年12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22年7月4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8月24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9年4月22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9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4月2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四个月零一十八日,剩余刑期三年二个月零一十二日。
罚金3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二)奖 励: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父亲徐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9年5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永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6月5日
附:罪犯徐永萍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25号
罪犯张志凤,女, 1975年4月5日生, 贵州省普安县人,汉族,捕前系个体户。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于2015年7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2022年10月2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8月24日至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9年4月22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9个月。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4月2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三个月零三十日,剩余刑期三年六个月零一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二)奖 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妹妹张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9年5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6月5日
附:罪犯张志凤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26号
罪犯李光红,女, 1968年12月24日生, 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黔0328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于2016年8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4月2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四个月零一十一日,剩余刑期二年七个月零一十九日。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在一监区、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7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手套加工等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6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姐姐贾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9年5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6月5日
附:罪犯李光红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27号
罪犯余克珍,女, 1956年10月20日生, 贵州省兴仁县人,布依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2017)黔232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4月2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零一十三日,剩余刑期一十一个月零一十七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10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手套加工等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丈夫梁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9年5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克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6月5日
附:罪犯余克珍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28号
罪犯陈林英,女, 1962年7月28日生, 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黔0303刑初5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于2017年10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4月2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一年一十个月零二十八日,剩余刑期一年一个月零二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1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给予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儿子向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9年5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英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6月5日
附:罪犯陈林英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二女监假字第29号
罪犯唐淳,女, 1990年1月13日生, 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于2018年3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4月2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一年一个月零一十二日,剩余刑期三个月零一十七日。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8年5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电感、手套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二)奖 励: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母亲刘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19年5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 6月5日
附:罪犯唐淳改造档案
案号:(2019)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