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76308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6-09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二女减假字第143号至第269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杨如云,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06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7年8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5年6月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3年4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5年2个月零15天。
从严依据: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如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如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杨如云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6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熊兴彩,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肖朝素丧葬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80元,共计4880元;赔偿肖廷明丧葬费2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但认定原判对其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数额较低,依法予以追加,即赔偿肖朝素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赔偿肖廷明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004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06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
2010年6月20日至2018年4月3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4年1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3年6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3年8个月零25天。
赔偿肖朝素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肖廷明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均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501元,月均消费174.6元,余额425.3元。
从严依据: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兴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熊兴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熊兴彩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6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秦红,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7年8月15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2年3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3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1年11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8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四监区、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秦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秦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6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谭军辉,女,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8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2012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2年8月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年零30天,剩余刑期2年4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均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935元,月均消费116.14元,余额964.5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8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变压器、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军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谭军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谭军辉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6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陈友凤,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2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七个月。
现刑止:2023年10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3年5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6201元,月均消费268.75元,余额4343.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友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友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陈友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6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张习敏,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2013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5年11月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10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5年7个月零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7000元,缴纳证明附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983元,月均消费102.74元,余额734.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8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电子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习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习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张习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6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胡庆英,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黔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3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6年4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5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6年零3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庆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庆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胡庆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6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胡宝珍,女,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行唐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
2017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5年4月1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6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4年11个月零29天。
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997元,月均消费40.12元,余额2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宝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宝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胡宝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6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向忠红,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
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个月。
现刑止:2021年4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1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1年零3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1000元,缴纳证明附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3526元,月均消费206.34元,余额4.1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较大、危害严重,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忠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向忠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向忠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6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李艳,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4年6月1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剩余刑期4年2个月零1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李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7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成玉,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2015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3年2月2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9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2年10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于2019年8月18日违反规定被扣15分,并于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先后8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成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成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成玉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7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周群,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黔赫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其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7年9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7年5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均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6429元,月均消费266.3元,余额44.4元。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74分,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周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周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7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涂德菊,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3年5月1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3年零28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德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涂德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涂德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7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代显霞,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桐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代显霞等人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1300元。 2016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2020年12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6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1600元,缴纳证明附后;责令代显霞等人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13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7415元,月均消费384.3元,余额873.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显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代显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代显霞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7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余婷婷,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黔032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收缴在案的赃款,由收缴单位依法返还被害人。 2017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涉案赃款已退缴,判决已注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婷婷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余婷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余婷婷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7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李青连,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黔0222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姬连珍、谢启贤、谢紫琪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 2018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
现刑止:2029年8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9年4个月零9天。
赔偿姬连珍、谢启贤、谢紫琪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4857元,月均消费200.55元,余额22.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青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青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李青连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7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潘兴群,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黔0527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黔05刑终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现刑止:2021年2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1天,剩余刑期10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兴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潘兴群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潘兴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7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申梅香,女,1964年1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2001)黔东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2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1月25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04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4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4年5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5年4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4年零24天。
从严依据: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六监区从事磁环、藤编等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申梅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申梅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申梅香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7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李顺兰,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务农。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
2014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七个月。
现刑止:2023年1月2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年1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2年9个月零6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等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顺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顺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李顺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7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张玉琴,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5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
现刑止:2024年8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10天。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感、制衣等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1,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5,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为一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玉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玉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张玉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8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熊天珍,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0年8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4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4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983元,月均消费88.83元,余额40.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感、制衣等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1,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天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熊天珍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熊天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8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陈春晏,女,1992年1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4年9月1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剩余刑期4年5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966元,月均消费85.45元,余额430.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感、制衣等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春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春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陈春晏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8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安攀,女,1988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黔0626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2年12月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7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2年8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六监区从事制衣、磁环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安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安攀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安攀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8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王群兰,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2年10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8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2年6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74.5,技术教育85,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有吸毒史,系吸毒人员贩毒的毒品犯罪罪犯,主观恶性较大,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群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群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王群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8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冯姣姣,女,199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2016)黔0627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1850元继续予以追缴。 2016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现刑止:2021年12月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3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1年8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1850元继续予以追缴均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等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1,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姣姣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冯姣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冯姣姣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8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余荣会,女,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黔0222刑初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连带赔偿沈忠祥、陶文美、杨鑫、沈午书杰物质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付13000元。 2016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29年8月1日止。
现刑止:2029年8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9年3个月零18天。
连带赔偿原告物质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13000元,判决已注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865元,月均消费33.4元,余额83.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在2017年5月、2017年10月分别受记过、警告处罚,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荣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余荣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余荣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8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曹雁,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黔0527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管制二年零三个月零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管制二年零三个月零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2023年12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7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3年8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1,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雁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曹雁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曹雁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8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杨正行,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黔0221刑初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现刑止:2023年9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6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3年5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正行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正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杨正行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8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杨元茂,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黔05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7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
现刑止:2028年10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5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8年6个月零10天。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文化教育79.5,技术教育61,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元茂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元茂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杨元茂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8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王再秀,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黔0402刑初7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向郭金明退还人民币162000元,向王永林退还人民币167000元,向王继跃退还人民币8000元。 2018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29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
现刑止:2024年1月3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3年9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缴纳证明附后;责令退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37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4820.9元,月均消费159.2元,余额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再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再秀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王再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9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罗贵芬,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黔23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8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现刑止:2023年8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3年4个月零10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贵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罗贵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罗贵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9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侯廷香,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8)黔260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黔26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
现刑止:2021年1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2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319.25元,月均消费53.75元,余额7.1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廷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侯廷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侯廷香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9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张玮钰,女,199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黔022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
现刑止:2020年10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零8天,剩余刑期5个月零23天。
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玮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玮钰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张玮钰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9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陆静,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贵州省肉联厂职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3月1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07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
2011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3日先后五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六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2年4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13天。
从严依据: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从事彩灯、制衣等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陆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陆静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9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喻国年,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07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
2010年6月20日至2016年3月30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五十四个月。
现刑止:2021年5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4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2年4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3天。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349元,月均消费86.77元,余额1.7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制衣等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5年6月至2016年1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喻国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喻国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喻国年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9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郑贵燕,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
2013年4月15日至2017年6月8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四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9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11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3185元,月均消费93.44元,余额1972.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0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6年1月至2016年1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截止2017年3年31累计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贵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郑贵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郑贵燕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9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张艳,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2月19日止。
2015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20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七个月零十五天。
现刑止:2028年11月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4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8年6个月零21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4926元,月均消费294.37元,余额1771.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0年7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制衣等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张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9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杨方琴,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48645.6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失主幸国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
2015年9月30日至2017年12月20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年6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人民币48645.6元依法继续追缴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4280元,月均消费112元,余额7304.5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6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制衣等工种,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裁片工种,2020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方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方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杨方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9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李泽秀,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7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1月2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2016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3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九个月。
现刑止:2021年6月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9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泽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泽秀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李泽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89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何凤先,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
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1年9月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有吸毒史,系吸毒人员涉毒的毒品犯罪罪犯,因吸毒多次被强制戒毒,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凤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凤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何凤先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0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李朝苹,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2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2015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29年8月16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9年4月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9年零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22000元均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9276元,月均消费386.2元,余额22.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朝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朝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李朝苹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0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俞白鸽,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俞白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俞白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俞白鸽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0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田甜,女,1984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2016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7年12月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零6天,剩余刑期7年7个月零25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5分,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田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田甜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0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沈买芬,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8年4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7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8年零5天。
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93分,技术教育77分,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买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沈买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沈买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0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高丽梅,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仫佬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黔052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6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2023年5月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3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3年零21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5839元,月均消费286.29元,余额5280.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丽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高丽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高丽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0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郑小娅,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6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3年3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2年11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有吸毒史,系吸毒人员贩毒的毒品犯罪罪犯,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主观恶性较大,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小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郑小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郑小娅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0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李学会,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1991)法刑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黔23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现刑止:2021年5月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0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1年零20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欠产、劳动改造不合格23次被扣分处理,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每个月均存在劳动改造不合格的情形,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学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学会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李学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0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朱英,女,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黔0524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赔被害人邓德敏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 2018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
现刑止:2023年2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2年10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273615元,证明附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93元,月均消费50.26元,余额553.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朱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朱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0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罗成芬,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黔038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黔03刑终7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
现刑止:2023年7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3年3个月。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成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罗成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罗成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0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朱小娟,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黔0326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8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现刑止:2024年9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小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朱小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朱小娟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1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赵维,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8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7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黔03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现刑止:2025年9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6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5年5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赵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赵维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1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张仙凤,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黔0626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黔0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2021年4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11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1年零6天。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仙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仙凤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张仙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1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杨通美,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铜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11月25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05年3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
2010年6月20日至2017年8月15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五十四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2020年11月1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2年4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29天。
从严依据: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通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杨通美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杨通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1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潘治永,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2010年1月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4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34年5月19日止。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33年10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1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13年6个月零5天。
从严依据: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制衣等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分,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治永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潘治永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潘治永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1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陈粉兰,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2015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20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6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5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11天。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制衣等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粉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粉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陈粉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1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何永花,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
2016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4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7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制衣等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截止2017年3年31累计积分转换为二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永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何永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何永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1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肖敏,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个体出租车驾驶员。贵州省毕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个月。
现刑止:2026年2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5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5年10个月零14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肖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肖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1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杨代萍,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2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3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1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3059元,月均消费283.96元,余额541.9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7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代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代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杨代萍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1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晏和群,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
2018年4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8年12月2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零26天,剩余刑期8年8个月零6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2043元,月均消费132.84元,余额176.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制衣等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60分,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且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先后8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晏和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晏和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晏和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1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郑华群,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资金共计40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缴国库。 2015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
2018年4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21年9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11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华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郑华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郑华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2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赵雪,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初字三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9年6月2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5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9年2个月零10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5066元,月均消费217.47元,余额15.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系吸毒人员贩毒的毒品犯罪罪犯,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雪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赵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赵雪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2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肖姗姗,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湄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2018年4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9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零27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姗姗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肖姗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肖姗姗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2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焦元先,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5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2018年4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29年8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2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9年4个月零5天。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5分,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焦元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焦元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焦元先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2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舒腾娇,女,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丽、何兴平、何兴兴、苏明进、朱廷芬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廷甫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
现刑止:2025年2月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4年9个月零18天。
连带赔偿李丽等五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连带赔偿朱廷甫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均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875元,月均消费61.39元,余额3355元。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制衣等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免学,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舒腾娇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舒腾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舒腾娇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2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杨正琴,女,1982年4月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6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3年9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4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3年4个月零19天。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正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正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杨正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2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花丽,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红刑重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运亮、张连花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1407元,扣除已经赔偿的5000元,还应赔偿36407元。 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4年4月1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2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3年11个月零29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赔偿黄运亮、张连花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1407元已经赔偿5000元,判决已注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5138元,月均消费231.39元,余额171.6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花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花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花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2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熊琼玉,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4年8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3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琼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熊琼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熊琼玉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2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徐燕,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黔052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3年5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0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3年零2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2188元,月均消费81.76元,余额718.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在四监区、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徐燕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徐燕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2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苏远荣,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黔0526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酌情赔偿吴玉保、耿二分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原告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黔05刑终3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赔偿上诉人吴玉保、耿二分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2017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28天。
赔偿吴玉保、耿二分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2505元,月均消费103.83元,余额33.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远荣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苏远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苏远荣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2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罗常敏,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黔23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
现刑止:2027年10月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6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7年5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383元,月均消费52.9元,余额118.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6,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常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罗常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罗常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3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黄梅,女,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4年11月1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2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4年6个月零29天。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黄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3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马龙会,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扣缴4095元)。 2015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2023年8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5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3年4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扣缴4095元,判决已注明。
该犯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1678元,月均消费465.78元,余额352.3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贩毒的毒品犯罪罪犯,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龙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马龙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马龙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3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林凤群,女,1988年2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16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30年8月21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30年4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7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10年零7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3000元,缴款证明附后。该犯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5025元,月均消费245.9元,余额288.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凤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林凤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林凤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3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李丽娜,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黔0527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6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0年10月1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6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6个月。
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该犯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970元,月均消费85.2元,余额899.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76.5,技术教育79分,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丽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李丽娜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李丽娜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3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冉娜,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务农。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黔0627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
现刑止:2024年7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剩余刑期4年3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冉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冉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冉娜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3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刘美,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黔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
现刑止:2026年8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7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6年4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72.5分,技术教育82分,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刘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刘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3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胡碟,女,199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火锅店服务员。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黔01刑初76号刑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等十人赔偿王友平、李寿群经济损失3250元(该犯已赔偿20000元),并对所有赔偿款项20750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黔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
现刑止:2023年7月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3年3个月零2天。
赔偿王友平、李寿群经济损失3250元已赔偿20000元,判决已注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胡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胡碟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3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罗华秀,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农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0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渝高法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10月28日投入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10月24日因保外就医转入贵州省羊艾监狱,2009年4月15日转档至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2015年12月16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收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06年10月20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2018年4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2026年2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3年5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5年10个月零5天。
从严依据: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免学,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华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罗华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罗华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3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张成飞,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
2018年8月15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3月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3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19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2772元元,月均消费119.59元,余额240.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0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成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成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张成飞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3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刘越,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3年9月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9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3年5个月零16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3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刘越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4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李群,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七个月。
现刑止:2025年6月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5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5年1个月零20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4826元,月均消费194.14元,余额2945.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在考核期内因违规3次被扣分,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李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4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周志敏,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29年7月6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9年3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9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8年10个月零20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3064元,月均消费136.86元,余额51.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92.5分,技术教育89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志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志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周志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4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陈正飞,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9年8月7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9年4月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8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8年11个月零24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2187元,月均消费225.27元,余额675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五监区、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正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正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陈正飞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4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虎良苏,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黔威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 2015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2030年1月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9年8个月零20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2696元,月均消费143.17元,余额308.7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在四监区、五监区从事珠绣、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虎良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虎良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虎良苏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4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刘燕,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5年9月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5年5个月零1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77.5分,技术教育80分,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燕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刘燕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4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付小书,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黔0527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0年11月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2852元,月均消费128.6元,余额460.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61.5分,技术教育85分,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小书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付小书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付小书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4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赵红,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黔03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黔03刑终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0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1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共同民事赔偿156939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6512元,月均消费253.99元,余额2242.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赵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赵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4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陈福玉,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黔03刑终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
现刑止:2024年12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4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4年7个月零27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2414元,月均消费101.74元,余额1002.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拘留及强制戒毒二年,且考核期内多次因劳动改造欠产被扣分,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福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福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陈福玉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4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熊大美,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市播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黔032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遵义市播洲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黔03刑终4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7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
现刑止:2021年7月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14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6958元,月均消费289.23元,余额22.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72.5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大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熊大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熊大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4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何孝微,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黔232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现刑止:2024年10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4年6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孝微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孝微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何孝微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5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杨泽芬,女,1962年1月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2004)兴中刑初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立国经济损失人民币723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7年8月2日止。
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4月3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5年9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2年8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5年4个月零19天。
赔偿王国立经济损失人民币7235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575元,月平均消费20.31元,余额1244元。
从严依据: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监区、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等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泽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泽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杨泽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5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张彩,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11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
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七个月。
现刑止:2024年4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8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4年零9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0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841元,月平均消费88.1元,余额1556.6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3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等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分,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张彩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5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周容,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2250元。 201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九个月。
现刑止:2025年4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4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5年零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2250元均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4859元,月平均消费197.63元,余额1014.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4月至2020年1月在二监区、六监区从事藤编工种,2020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周容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5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骆科秀,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9年7月1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零3天,剩余刑期9年2个月零29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5467元,月平均消费209.7元,余额900.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64分,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骆科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骆科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骆科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5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周静兰,女,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6年12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9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6年8个月零7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4910元,月平均消费229.7元,余额524.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静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静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周静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5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杨兴美,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
2018年4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4年6月2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6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4年2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5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119元,月平均消费48.1元,余额417.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兴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兴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杨兴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5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陆如琴,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4年5月1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4年零27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如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陆如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陆如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5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李金双,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黔赫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赔偿饶之学等人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5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8年10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8年6个月零14天。
连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685元,月平均消费102.75元,余额67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金双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李金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李金双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5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吴淼,女,1992年2月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6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4年6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6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4年2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6844元,月平均消费327.31元,余额794.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吴淼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吴淼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5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王光会,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黔05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7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3年5月1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2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3年零28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62.5分,技术教育63分,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光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光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王光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6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余传英,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黔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黔刑终2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2017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
现刑止:2021年6月1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0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30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75分,技术教育6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传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余传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余传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6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张燕芳,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黔06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退赔及个人退赔被害人田海洋共计人民币1918942.92元。 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
现刑止:2027年7月3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0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7年3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及个人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918942.92元均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9192元,月平均消费391.41元,余额2188.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燕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燕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张燕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6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冯加芬,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黔03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黔03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
现刑止:2027年4月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零14天,剩余刑期6年11个月零18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67.5分,技术教育60分,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于2019年4月19日因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被扣30分,且于2018年6月至9月先后4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加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冯加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冯加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6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龙全秀,女,1974年3月7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黔052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
现刑止:2027年1月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6年8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5294元,月平均消费211.28元,余额1405.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65分,技术教育73分,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全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龙全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龙全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6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徐学琼,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黔2327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2000元(扣款人民币1643元用于折抵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8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黔23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
现刑止:2021年6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零25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402000元已履行6643元,其中1643元判决已注明,其余5000元缴款证明附后;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82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7160元,月平均消费490.88元,余额11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学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徐学琼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徐学琼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6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张小红,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黔0330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7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
现刑止:2021年5月1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6632元,月平均消费219元,余额1212.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3.5分,技术教育65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取保期间又有贩毒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小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小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张小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6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朱米米,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0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8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现刑止:2027年2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6年10个月零5天。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分,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米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朱米米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朱米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6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杜婷婷,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退休干部。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黔2326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3000元退还张德琴、杨德均。 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
现刑止:2028年1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7年9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3000元均未履行。2018年3月15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8259元,月平均消费540.61元,余额6760.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婷婷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杜婷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杜婷婷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6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马丽虹,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黔020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黔02刑终171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 2018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
现刑止:2021年4月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30天,剩余刑期1年零2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丽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马丽虹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马丽虹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6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蓬文英,女,199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3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596.88元。 2018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
现刑止:2023年7月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3年2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596.88元均未履行。2018年9月13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2392元,月平均消费140.67元,余额0.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65分,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2017年4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5日,且考核期间多次劳动改造不合格被扣分,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蓬文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蓬文英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蓬文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7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汪发敏,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作出(2018)黔01刑终5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
现刑止:2020年12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11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发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汪发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汪发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7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陈洪,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30年2月10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
现刑止:2030年1月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2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9年8个月零27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9年8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洪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陈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陈洪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7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韦宝渊,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4年8月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4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7445元,月平均消费271.1元,余额1953.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10月在四监区、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宝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韦宝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韦宝渊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7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钟梦芸,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黔032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30年4月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7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9年11个月零20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1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9260元,月平均消费407.5元,余额1966.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9年10月在二监区、三监区从事电感、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梦芸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钟梦芸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钟梦芸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7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胡怀秀,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黔0222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王新人民币8058140元,退赔被害人李兴华人民币2526000元。 2017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12月28日止。
现刑止:2031年12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11年8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6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584140元,均未履行。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0199.1元,月平均消费332.1元,余额4146.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曾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大,且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扣减二个月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怀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胡怀秀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胡怀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7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梁娅,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黔030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
现刑止:2024年8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3月15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7153元,月平均消费278.51元,余额722.7元。
从严依据:系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在六监区、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电感、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梁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梁娅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7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姜远碧,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黔0525刑初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黔05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
现刑止:2024年10月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30天,剩余刑期4年6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8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3015元,月平均消费440.7元,余额3134.7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在六监区、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电感工种、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远碧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姜远碧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姜远碧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77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谷天红,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黔0526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8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
现刑止:2021年2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7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2018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6187元,月平均消费280.81元,余额509.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因吸毒多次被强制戒毒,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谷天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谷天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谷天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78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吴微微,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政府聘用人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黔03刑初字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
现刑止:2025年9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6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5年5个月零4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在七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微微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吴微微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吴微微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79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夏丽,女,1977年2月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系原遵义市第七中学教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元江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元江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2016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8年9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3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8年5个月零3天。
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物流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夏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夏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8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周孝英,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黔0328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1年9月1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4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29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七监区从事制衣、炊事员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孝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孝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周孝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81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黄小义,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黔0329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退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2018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
现刑止:2022年12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2年8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退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均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9747.70元,月均消费406.15元,余额596.4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七监区从事环境卫生保洁员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裁片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小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小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黄小义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82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冉小惠,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紫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黔2326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实行并罚,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
现刑止:2025年9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6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5年5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属病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冉小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冉小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冉小惠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83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杨贵淑,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黔022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黔02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2026年11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6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6年7个月零15天。
罚金人民币19000元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1142.0元,月均消费77.93元,余额8.2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属病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犯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贵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贵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杨贵淑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85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刘庞菊,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黔272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赃款余款责令退赔被害人。 2018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29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
现刑止:2028年11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5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8年7个月。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赃款余款责令退赔被害人均未履行。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6219.20元,月均消费211.41元,余额774.9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3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从事护理包夹。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且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先后8次因劳动欠产或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分,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庞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庞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刘庞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86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罗晓燕,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捕前系第七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任印江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649718.07元予以没收。 2016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8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人民币2649718.07元已退缴,判决已注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在七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晓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属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判决职务犯罪罪犯,建议对罪犯罗晓燕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罗晓燕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199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晏姣,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纳雍县农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黔纳刑经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所交赃款人民币146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11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4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0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1年7个月零13天。
涉案赃款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职务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6年6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从事卫生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4月2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晏姣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晏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6月5日
附:罪犯晏姣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1984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