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66938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9-29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70号至第399号】 |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秦长容,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1日作出(200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以(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秦长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2003年9月3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0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2011年1月20日至201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裁定减刑共计五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1年10月1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5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1年11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25天。
从严依据: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已脱盲,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共获八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长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秦长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秦长容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王玉兰,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张遂、张宁、张云林、张双林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2013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四个月。
现刑止:2024年6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10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3年11个月零10天。
赔偿张遂、张宁、张云林、张双林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8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玉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玉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王玉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张菊兰,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龙石稳、张琴花经济损失人民币17340元。 2013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3年8月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7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3年零20天。
赔偿龙石稳、张琴花经济损失人民币1734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778元,月均消费68.79元,余额135.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珠绣、彩灯、藤编、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菊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菊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张菊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张娟,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黔方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2013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6年11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3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6年4个月零10天。
没收财产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6721元,月均消费249.9元,余额851.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灯、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有吸毒史,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张娟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徐春艳,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
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作出(2014)桐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
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2年4月1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1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1年9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4405元,月均消费179.37元,余额250.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珠绣、电感、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春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徐春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徐春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胡光毕,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30年1月25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9年9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5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9年2个月零9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共获四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光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光毕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胡光毕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王芳,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黔05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毒资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30年9月15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30年6月1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0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9年10个月零30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毒资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载明。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8746元,月均消费528.27元,余额901.1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7分,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五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王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周连素,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以(2016)黔03刑终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 2016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4年11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4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7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共获四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连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连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周连素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刘莉莉,女,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2年9月1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1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2年2个月零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共获四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莉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莉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刘莉莉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罗安菊,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黔052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3年9月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6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3年2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890元,月均消费74.53元,余额466.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至今在六监区、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安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罗安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罗安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亢丝丝,女,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黔06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4年8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4年1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6612元,月均消费265.35元,余额484.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亢丝丝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亢丝丝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亢丝丝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冯忠菊,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黔0222刑初5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以(2018)黔02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现刑止:2024年7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5天,剩余刑期3年11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已脱盲,技术教育免考,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有吸毒史,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忠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冯忠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冯忠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钟俊姣,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记账员。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黔052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继续追缴钟俊姣、雷洪亮、彭燕的违法所得。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以(2018)黔05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
现刑止:2022年1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5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27天。
继续追缴钟俊姣、雷洪亮、彭燕的违法所得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7321.2元,月均消费298.32元,余额44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俊姣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钟俊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钟俊姣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文竹,女,1988年9月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黔0624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现刑止:2022年1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8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2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130元,月均消费57.66元,余额51.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吸毒,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涉毒行为,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文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文竹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冯爱玲,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黔01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冯爱玲退赔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以(2018)黔01刑终5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8月13日 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1年零27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责令冯爱玲退赔被害人均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703.4元,月均消费28.33元,余额86.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爱玲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冯爱玲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冯爱玲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杨飞,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毒资人民币2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月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1年7月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7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3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1000元,缴纳证明附后。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8543元,月均消费291.8元,余额1407.2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0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至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珠绣、彩灯、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已脱盲,技术教育94分,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杨飞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廖恩香,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德江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1年2月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年10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2000元,缴纳证明附后。涉案赃款继续追缴,未缴纳。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551元,月均消费84.3元,余额172.9元。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已脱盲,技术教育89分,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廖恩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廖恩香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廖恩香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杨骄,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6年1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2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5年5个月零23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3000元,缴纳证明附后。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5730元,月均消费227.9元,余额319.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一监区从事彩灯、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骄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骄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杨骄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王应梅,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1年2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4982元,月均消费172.1元,余额744.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0分,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应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王应梅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王应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郭丽,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水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2016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30年5月7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30年2月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2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9年6个月零2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6286元,月均消费258.9元,余额240.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74分,技术教育80分,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有吸毒史,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郭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郭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杨大先,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4年12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4年5个月零7天。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大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大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杨大先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胡珊,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17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9年12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4个月,剩余刑期9年5个月零1天。
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8977元,月均消费353.7元,余额500.4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胡珊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李观凤,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黔230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以(2016)黔23刑终154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2016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2024年4月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7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3年8个月零16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556元,月均消费213.6元,余额98.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1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有吸毒史,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观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观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观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何世兰,女,1978年3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黔0626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
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2年12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2年5个月零5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9分,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世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何世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何世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赵玉叶,女,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05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以(2017)黔05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
现刑止:2023年9月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9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3年2个月零11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556元,月均消费223.46元,余额317.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玉叶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赵玉叶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赵玉叶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王梅,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黔0526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以(2017)黔05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皖03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2016年12月1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 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王梅退赔张传魏人民币28800元均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4453元,月均消费175元,余额2567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85分,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系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梅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王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王银双,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黔06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张燕芳、王银双、张荣共同退赔田海洋人民币1214423.04元,张燕芳、王银双退赔田海洋人民币699249.88元。 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1年2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田海洋共计1913672.92元均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067元,月均消费76.1元,余额1150.1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73分,技术教育60分,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银双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银双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王银双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虞会,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黔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黔刑终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黔0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判决陈举、虞会、陈远祥连带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0元;虞会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 2017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现刑止:2021年5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12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365000元已履行1200元,缴纳证明附后;连带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0元、该犯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0元均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7726元,月均消费357.4元,余额757.9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多次违规被扣分,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虞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虞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虞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李昌群,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黔03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李昌群退赔蒋耀荣损失372000元。 2018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
现刑止:2021年6月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26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责令李昌群退赔蒋耀荣损失372000元已履行1800元,缴纳证明附后。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3158元,月均消费474.57元,余额338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4分,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昌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昌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昌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马贤云,女,1979年6月2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黔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8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29年6月4日止。
现刑止:2029年6月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8年10个月零19天。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74分,技术教育82分,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贤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马贤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马贤云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王芹,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黔0302刑初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钱杰经济损失82000元。 2018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现刑止:2021年9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责令王芹退赔钱杰经济损失82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9143.1元,月均消费402.54元,余额145.5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0,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王芹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潘祥秀,女,200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黔011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张洪、潘祥秀退赔施春林人民币1050元,退赔罗烈军人民币500元,退赔李东明人6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以(2018)黔01刑终443号刑事裁定,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刑初219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18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
现刑止:2023年9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3年2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退赔人民币共计2150元已履行,判决书载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祥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潘祥秀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潘祥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刘文花,女,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黔23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 2019年3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
现刑止:2021年2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9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均已履行,结案通知书载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4分,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文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刘文花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刘文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王国英,女,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6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王国英等共同退赔齐志坤赃款人民币245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以(2019)黔23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
现刑止:2021年2月2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4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王国英等人共同退赔齐志坤赃款人民币24500元均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2468元,月均消费184.8元,余额531.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国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国英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王国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周加艳,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2013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4年9月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6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4年1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5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8585元,月均消费388.86元,余额10267.4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炊事员、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贩卖婴儿数名,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提请幅度从严至七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加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加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周加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何平翠,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个月。
现刑止:2024年8月1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3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4年零28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平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平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何平翠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邓芬,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3)兴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13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七个月。
现刑止:2025年2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1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4年7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邓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邓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张中珍,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中珍、吴礼英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贵学、杨荣春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8229元。 2013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七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6个月,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天。
罚金10000元已履行12000元,缴款证明附后;共同赔偿民事诉讼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8229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357元,月均消费152.99元,余额319.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9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彩灯、磁环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中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中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张中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周兴粉,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继续追缴盗窃所得车辆退还各被害人。 2013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1年7月2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2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1年零8天。
罚金人民28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盗窃赃物。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4773.5元,月均消费190.46元,余额620.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兴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兴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周兴粉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戴传艳,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12月1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1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共获六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戴传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戴传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戴传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胡小琴,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
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1年11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1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11天。
罚金人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2015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小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小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胡小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康自珍,女,1971年9月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弥勒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追缴康自珍所得赃款人民币72000元。 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4年11月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4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4年3个月零16天。
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500元;追缴康自珍所得赃款人民币72000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5587元,月均消费239.28元,余额1931.1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5分,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康自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康自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康自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胡兴珍,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秀明、姚文琼丧葬费、丧葬事宜支出的必要费用、赡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540.2元。 2015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4年3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9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3年8个月零7天。
民赔人民币50540.2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2823元,月均消费170.1元,余额1666.4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已脱盲,技术教育74分,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兴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兴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胡兴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龙兴艳,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龙兴艳等人退赔姜廷碧、居仕菊等人经济损失。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2年1月2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8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1年6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退赔人民币197744元,责令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均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6857元,月均消费338.52元,余额469.4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已脱盲,技术教育78分,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兴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龙兴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龙兴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刘小毛,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 起至2030年10月8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30年6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9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9年10个月零23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小毛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小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刘小毛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何丽,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黔刑终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1年7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2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零1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何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何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吴秀怀,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黔0222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为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黔02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
现刑止:2024年7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4年零12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405元,月均消费140.71元,余额327.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94.5分,技术教育75分,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秀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吴秀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吴秀怀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曾艳,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个体工商户。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黔0522刑初字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正红因肖均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16886.28元。 2018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现刑止:2021年1月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5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5个月零24天。
民赔人民币216886.28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0988.8元,月均消费322.53元,余额3923.1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曾艳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曾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李龙英,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黔05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以(2018)黔05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30年9月7日止。
现刑止:2030年9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0年1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累犯、毒品再犯,且两次贩毒前科,社会危害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龙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李龙英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龙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刘红,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黔0321刑初471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以(2018)黔03刑终6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现刑止:2021年5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吸毒被行政拘留,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红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刘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王六秀,女,1951年6月21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毕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8日以(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毕中刑初字第18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六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月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2004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
2013年11月30日至2018年4月3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4年5月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3年1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3年10个月零13天。
从严依据: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藤编、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六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六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王六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杨克芬,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以(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5年11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1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5年4个月零10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8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4724元,月均消费131.31元,余额3712.6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藤编、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克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克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杨克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刘昌惠,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013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四个月。
现刑止:2026年5月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零16天,剩余刑期5年9个月零15天。
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0220元,月均消费387.86元,余额1171.65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藤编、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四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昌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昌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刘昌惠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陈兴桃,女,1972年8月8日出生,彝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19日止。
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6年11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3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6年4个月零3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5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9340元,月均消费363.27元,余额1103.7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藤编、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吸毒被劳动教养,在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涉毒犯罪行为,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兴桃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兴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陈兴桃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谢飞,女,1972年5月5日出生,白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6年4月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5年9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6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4853元,月均消费444.42元,余额550.5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藤编、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已脱盲,技术教育60分,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谢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谢飞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张启艳,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黔威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2016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11月5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9年8月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8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9年零20天。
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837元,月均消费75.31元,余额144.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启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启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张启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李莉娜,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黔05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9年8月3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2029年6月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1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8年10个月零18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5706元,月均消费248.74元,余额97.2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莉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李莉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莉娜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令狐荣珍,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桐法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2年2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年7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令狐荣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令狐荣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令狐荣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李瑶,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黔052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2016)黔05刑终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5年5月1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8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4年9个月零29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瑶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瑶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瑶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杨雪,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4年10月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4年2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127元,月均消费70.01元,余额63.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分,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雪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杨雪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史美,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黔020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8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30年7月21日止。
现刑止:2030年7月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10年零5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史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史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雷发艳,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阴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黔052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现刑止:2021年6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2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6分,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发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雷发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雷发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梁霞,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黔0322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何小龙经济损失人民币10737.8元,赔偿陈永会经济损失人民币826元,赔偿何启碧经济损失人民币1088.97元。 2018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
现刑止:2024年11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1天。
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12652.77元,已履行12813.77元,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梁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梁霞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陈其艳,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务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黔030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
现刑止:2025年3月1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4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4年7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其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其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陈其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陈冠宇,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黔052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现刑止:2021年9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9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涉毒行为,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冠宇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冠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陈冠宇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张利,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衡山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5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2024年9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8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4年1个月零23天。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到2017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70分,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张利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王细寒,女,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2027年7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9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7年零1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2519.7元,月均消费159.9元,余额13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到2017年4月在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2017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细寒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细寒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王细寒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杨正会,女,1986年2月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16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27年10月2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7年7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9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6年11个月零16天。
罚金人民币1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1600元均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6536元,月均消费192.5元,余额2149.7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到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68分,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正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正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杨正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李婷婷,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黔06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永会、雷贵兰丧葬费21407.5元、医疗费1398.75元及其他经济损失20000元,共计人民币42806.25元。 2016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6年1月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5年6个月零14天。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42806.25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363元,月均消费382.6元,余额254.3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8月到2017年5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婷婷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婷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婷婷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余海英,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绥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以(2016)黔03刑终5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
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3年2月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4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2年6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海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余海英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余海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朱发英,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黔02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11月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18天。
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526元,月均消费63.2元,余额622.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0分,技术教育85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议减刑幅度从严至五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发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朱发英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朱发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何兴芬,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黔050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
现刑止:2021年12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6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2254元,月均消费95.9元,余额357.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65分,技术教育85分,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兴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兴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何兴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江琼,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黔2322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黔23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
现刑止:2027年10月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7年2个月零2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004元,月均消费127.9元,余额87.5元
从严依据:系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66.5分,技术教育95分,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江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江琼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江琼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黎怀松,女,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黔刑核58632479号刑事裁定。 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9年4月6日止。
现刑止:2029年4月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8年8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黎怀松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黎怀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黎怀松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曾祥美,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黔0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2018)黔刑终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8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
现刑止:2025年7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5年零4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祥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曾祥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曾祥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梅朝敏,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黔032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9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10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梅朝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梅朝敏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梅朝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吴仕群,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5日以(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仕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判决。 2003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06年1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2011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3日先后四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五十四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1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1年11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1年零26天。
从严依据: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仕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吴仕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吴仕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胡翠香,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
2016年12月4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2年4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4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3个月,剩余刑期1年9个月零1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2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一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翠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翠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胡翠香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黄燕,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2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2016年3月30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七个月。
现刑止:2021年10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4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00元,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5450元,月均消费254.7元,余额70.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3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黄燕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黄燕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孔琳,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得赃款747000元,责令予以退赔。 2013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七个月。
现刑止:2020年11月2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2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4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缴款证明附后;所得赃款人民币747000元,责令退赔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6290元,月均消费674.3元,余额971.4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共获二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孔琳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孔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李玉芬,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8年8月6日止。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7年2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11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6年6个月零21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600元,缴款证明附后。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901元,月均消费211.6元,余额285.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玉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玉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玉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钱美,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白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
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1年6月1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0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11个月。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钱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钱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李美山,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5年3月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零13天,剩余刑期4年7个月零16天。
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376元,月均消费132.5元,余额443.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20年4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20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美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美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美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胡倩,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218元予以追缴。 2016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1年11月1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5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29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本人及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218元予以追缴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322元,月均消费116元,余额841.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胡倩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胡倩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李福英,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黔0302刑初5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2016)黔03刑终6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福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
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2023年12月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1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3年4个月零15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福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福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福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孙怀仙,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黔052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3年11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3年3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怀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孙怀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孙怀仙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冷晓红,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公司出纳。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黔032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2663404.05元继续追缴。 2017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
现刑止:2022年3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4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1年7个月零24天。
涉案赃款人民币2663404.05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17745元,月均消费630.3元,余额6893.5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7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冷晓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冷晓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冷晓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岑乜选,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黔2327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黔23刑终24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现刑止:2022年2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0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7个月零12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岑乜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岑乜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岑乜选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龚迎春,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黔032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现刑止:2025年1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5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4年6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迎春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龚迎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龚迎春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韦梅,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黔2327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现刑止:2021年5月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2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韦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韦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蒋静,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黔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
现刑止:2021年2月1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蒋静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蒋静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罗登飞,女,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黔0302刑初7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
现刑止:2021年2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10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登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罗登飞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罗登飞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王文秀,女,194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尚未追回的被骗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以(2010)筑刑二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0)云法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关于罪犯王文秀的判项。 2010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月12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1年3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6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款人民币7000元,证明附后,尚未追回的被骗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8779元,月平均消费407.6元,余额878.96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0年3月至2019年8月分别在一监区、六监区从事手提袋、磁环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03月至2018年07月,2018年0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01月至2019年06月,2019年07月至2019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文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王文秀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王文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张洪仙,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月2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1年5月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5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款人民币200元,证明附后。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5984元,月平均消费274.5元,余额734.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4月至2019年8月分别在一监区、六监区从事手提袋、磁环、电感工种; 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8年03月至2018年07月,2018年0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01月至2019年05月,2019年0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洪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洪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张洪仙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吴书华,女,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责令吴书华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01480元。 2015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7年2月1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2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6年6个月零28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5701480元,已缴款人民币150969元,执行裁定书载明。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9646元,月平均消费403元,余额3154.4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9年8月分别在一监区、六监区从事手提袋、磁环、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03月至2018年08月,2018年09月至2019年02月,2019年03月至2019年07月,2019年08月至2020年01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书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吴书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吴书华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常敏,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
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0分,2019年02月至2019年06月,2019年07月至2019年12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常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常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常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白师琴,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2016)黔02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2030年6月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1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9年10个月零18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分别在一监区、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8年05月至2018年0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03月,2019年04月至2019年08月,2019年09月至2020年02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白师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白师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白师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张忠玉,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捕前系退休工人。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赤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张忠玉退赔赃款3565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以(2016)黔03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8年6月1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6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7年11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3565600元均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5031元,月平均消费163.3元,余额1058.3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04月至2018年0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02月,2019年03月至2019年08月,2019年09月至2020年02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忠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忠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张忠玉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赵远巧,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5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刑期八年二个月,合并罚金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黔03刑终6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
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3年8月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3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3年零20天。
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670元,月平均消费138.6元,余额224.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67.5分,技术教育65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03月,2019年04月至2019年08月,2019年09月至2020年02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吸毒被行政拘留,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远巧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赵远巧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赵远巧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王玉兰,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黔0201刑初7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以(2017)黔02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5年11月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1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5年3个月零16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分别在二监区、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9年02月至2019年06月,2019年0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01月至2020年0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累犯、毒品再犯,且两次贩毒前科,社会危害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玉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玉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王玉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袁回碧,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黔230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201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
现刑止:2021年12月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1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11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64分,技术教育78分,2017年07月至2018年01月,2018年02月至2018年08月,2018年09月至2019年01月,2019年02月至2019年07月,2019年08月至2019年12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回碧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袁回碧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袁回碧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李祖民,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黔03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黔03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现刑止:2021年12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5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22天。
罚金20000元已缴款,判决书注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7年08月至2018年02月,2018年03月至2018年09月,2019年04月至2019年0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祖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祖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祖民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潘朝会,女,1963年5月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黔2327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黔23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以(2019)黔2327民初98号民事判决,判决该犯赔偿原告岑建竺、岑凤、岑建廷因岑吉佳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116元,案件受理费300元。 2017年12月14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0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2天。
民事赔偿人民币19116元;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均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2500元,月平均127.1消费元,余额1568.6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02月至2018年0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04月,2019年0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朝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潘朝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潘朝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罗霞,女,199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黔0382刑初5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
现刑止:2021年7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1年零4天。
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465元,月平均消费16.7元,余额63.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手提袋工种; 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2019年08月至2020年0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罗霞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罗霞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曾艳,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捕前系务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黔03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2018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0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
现刑止:2023年1月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5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2年6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已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8年08月至2019年02月,2019年03月至2019年07月,2019年08月至2019年12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曾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曾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许乾平,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黔032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8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
现刑止:2021年12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28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4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04月,2019年05月至2019年0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吸毒被行政拘留,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从严至八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乾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许乾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许乾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吕元芬,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8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
现刑止:2025年9月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5年2个月零11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0月至2019年05月,2019年0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0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吕元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吕元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吕元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姚红梅,女,1978年1月8日出生,侗族,重庆市丰都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黔262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以(2018)黔26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
现刑止:2024年11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12天,剩余刑期4年3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5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05月,2019年0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0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红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姚红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姚红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李云仙,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黔0111刑初4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黔01刑终7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
现刑止:2021年6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06月,2019年0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01月至2020年0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云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李云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云仙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邓艳,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1年12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2个月,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1天。
从严依据: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三监区、四监区分别从事电感、制衣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8年02月至2018年07月,2018年0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01月至2019年05月,2019年06月至2019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邓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邓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江权容,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6400元(含江权容已交给原告人并承诺归原告人所有的46400元及江权情、江权英代为交纳的40000元)。 2013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2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1天。
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6400元,判决书上说明已缴纳赔偿项。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8月至2019年12月在二监区、六监区从事彩灯、裁剪工种,2020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7分,2016年09月至2017年08月,2017年09月至2018年02月,2018年03月至2018年0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02月,2019年03月至2019年08月,2019年09月至2020年02月共获六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江权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江权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江权容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卢思琦,女,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5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
207年6月8日至2019年7月10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1年5月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0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在四监区、三监区分别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2019年02月至2019年06月,2019年07月至2019年12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思琦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卢思琦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卢思琦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刘付,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11月18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9年8月1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9年1个月零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6月至2019年9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2018年04月至2018年08月,2018年09月至2019年02月,2019年09月至2020年02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付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付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刘付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许冬妹,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赃款人民币3435.8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以(2016)黔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8年7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7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8年零10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款人民币13534元,执行裁定书注明。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9852.7元,月平均消费127.0元,余额6474.2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分别在二监区、三监区从事电感、制衣工种,2019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02月至2018年07月,2018年0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01月至2019年05月,2019年0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共获五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冬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许冬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许冬妹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梅玫,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黔03刑终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4年11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413.0元,月平均消费134.3元,余额254.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2018年05月至2018年09月,2019年0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梅玫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梅玫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梅玫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谭五妹,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2016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5年12月2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2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5年5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03月至2018年07月,2018年08月至2019年01月,2019年02月至2019年06月,2019年0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05月共获五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五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谭五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谭五妹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陈黎丽,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确定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 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1年零21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7416.0元,月平均消费266.2元,余额752.5元。
从严依据: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2017年08月至2018年03月,2018年04月至2018年09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03月,2019年04月至2019年0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黎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又因其在考核期内曾有一次违规被扣65分,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陈黎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陈黎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谢勤,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捕前系法人代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黔0628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虚开未缴纳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黔06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
现刑止:2027年3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3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6年8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450000元、虚开未缴纳税款,予以追缴,均未履行。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2745.0元,月平均消费146.1元,余额397.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69分,技术教育94分,2018年05月至2018年10月,2019年0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05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谢勤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谢勤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罗素美,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黔032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检察院抗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黔03刑终4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2017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
现刑止:2021年7月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1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1年零5天。
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缴款,证明附后,涉案赃款予以追缴,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6318.5元,月平均消费166.1元,余额2335.7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60分,技术教育81分,2018年02月至2018年09月,2019年08月至2020年01月共获二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素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又因其在考核期内被给予一次警告处分,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罗素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罗素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彭修莉,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2年8月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8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2年零20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狱内消费共计6684.40元,月均消费290.60元,余额1591.30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修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彭修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彭修莉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龙万巧,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黔0526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
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7月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6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27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狱内消费共计1238.80元,月均消费53.90元,余额314.40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在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2018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60分,技术教育免考,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万巧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龙万巧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龙万巧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李倩兰,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黔052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以(2016)黔05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2024年4月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6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3年9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9460元,月均消费:441.13元,余额:1353.6元。
从严依据: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从事护理。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6月与他人争吵被扣45分,且有履行能力而为履行财产刑判项,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倩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倩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倩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张雪,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黔05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
现刑止:2020年12月1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4个月零27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757元,月均消费:125.3元,余额:162.7元。
从严依据:系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属病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雪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张雪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张雪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李瑶红,女,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黔022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2日以(2018)黔02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
现刑止:2024年9月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4年1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2018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6790元,月均消费:293.7元,余额:704.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属病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瑶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瑶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李瑶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徐怡,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护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
现刑止:2023年10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3年2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3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从事护理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怡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徐怡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徐怡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马春艳,女,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8)黔232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
现刑止:2021年6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29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涉恶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6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属病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春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系涉恶罪犯,暴力犯罪,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马春艳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马春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杨世珍,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2013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个月。
现刑止:2025年1月2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10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4年5个月零1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其中79950元已履行,判决书载明,剩余2005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6年6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从事卫生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世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世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杨世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付潇潇,女,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务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
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二个月。
现刑止:2021年11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2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藤编、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潇潇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掌握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付潇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付潇潇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黄冬桂,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黔052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黄冬桂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现刑止:2021年4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均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冬桂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黄冬桂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黄冬桂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朱雨,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江口县人,捕前系江口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太平河生态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黔062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总和刑期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17000元予以追缴。 201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
现刑止:2021年5月2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420000元已履行,判决注明;赃款人民币417000元已退缴,判决注明。
从严依据:系职务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0年8月1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雨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属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判决职务犯罪罪犯,建议对罪犯朱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9月26日
附:罪犯朱雨卷宗材料
案号:(2020)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