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19273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0-14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17号至第39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17号
罪犯李转连,女,1974年1月11日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以(2016)黔03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于2016年6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4年6月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9年4月10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20年8月8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五个月零七日,剩余刑期三年九个月零二十三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珠绣、磁环、制衣、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
(二)奖 励: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姐姐李**转香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转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李转连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18号
罪犯张明江,女,1977年10月6日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捕前系个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该犯及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以(2016)黔06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于2016年1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4年6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9年4月10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20年8月8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六个月零十三日,剩余刑期三年十个月零十八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从事磁环、制衣、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二)奖 励: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丈夫刘**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张明江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19号
罪犯田小芬,女,1991年9月3日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黔0627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17年2月17日以(2017)黔06刑终7号刑事裁定,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九个月零五日,剩余刑期二年二个月零二十五日。
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6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二)奖 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母亲张**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小芬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田小芬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20号
罪犯尹正秀,女,1964年6月16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共同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505.3元。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于2018年6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十一个月零二十日,剩余刑期七个月零二十一日。
罚金人民币7000元、共同赔偿受害人共计人民币6505.3元均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弟弟尹**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正秀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尹正秀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21号
罪犯刘芳芳,女,1980年4月1日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捕前系辅警。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黔03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36171元,予以没收。该犯及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黔03刑终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36171元,予以没收不变。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六个月零二日,剩余刑期七个月零二十八日。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退缴赃款36171元已履行,判决书载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9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4分。
(二)奖 励: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芳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刘芳芳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22号
罪犯汪敏,女,1989年9月26日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捕前系辅警。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黔03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36171元,予以没收。该犯及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黔03刑终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36171元,予以没收不变。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五个月零八日,剩余刑期八个月零二十二日。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退缴赃款人民币36171元已履行,判决书载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9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二)奖 励: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汪敏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23号
罪犯雷以秀,女,1972年2月16日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黔0321刑初5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张兴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637.46元,赔偿王成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1202.7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黔03刑终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四个月零一日,剩余刑期七个月零三十日。
赔偿受害人张兴叔100000元,王成贤103000元已履行,并达成谅解,二审判决书载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9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7分。
(二)奖 励: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丈夫汪**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以秀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雷以秀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24号
罪犯潘贵平,女,1973年1月20日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捕前系驾驶员。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于2013年6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4年2月18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最后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8年11月21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20年8月21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2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三个月零一日,剩余刑期三年五个月零二十八日。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3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区从事彩灯、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二)奖 励: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弟弟潘**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贵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潘贵平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25号
罪犯宋艳,女,1979年2月11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苗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于2015年4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3年11月15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最后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8月24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20年8月21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3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三个月零四日,剩余刑期三年二个月零二十六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7月至今分别在一监区、六监区、二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2分。
(二)奖 励: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母亲杨**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宋艳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26号
罪犯伍春兰,女,1981年5月18日生,甘肃省平凉市人,布依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黔0525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于2018年5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9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七个月零三日,剩余刑期二年一个月零二十八日。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8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
(二)奖 励: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丈夫柳**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春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伍春兰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27号
罪犯陈鑫杰,女,1993年11月14日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捕前系辅警。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黔03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36171元,予以没收。该犯及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黔03刑终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36171元,予以没收不变。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五个月零八日,剩余刑期八个月零二十二日。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退缴赃款人民币36171元已履行,判决书载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9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二)奖 励: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父亲陈**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鑫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陈鑫杰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28号
罪犯丁武珍,女,1985年1月11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回族,捕前系务农。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8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于2018年12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三个月零十日,剩余刑期一年零二十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9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免学,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丈夫杨**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致自身皮肤大面积烧伤,2020年5月1日,该犯以皮肤不能被日光照射为由,不想坐在监区组织的操场集体活动位置上,民警对其引导教育时情绪激动,抵触、顶撞管理民警。于2019年5月5日被处以警告处罚一次。在被处罚过后,表现良好。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武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丁武珍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29号
罪犯聂芳,女,1984年9月9日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捕前系辅警。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黔03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36171元,予以没收。该犯及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黔03刑终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36171元,予以没收不变。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五个月零二十六日,剩余刑期八个月零五日。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有收据;退缴赃款人民币36171元,判决书载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9年7月至今分别在二监区、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二)奖 励: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由其母亲罗**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聂芳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30号
罪犯代永琴,女,1981年4月9日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黔052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以(2016)黔05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于2016年8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3年2月1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9年4月10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20年8月8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八个月零十七日,剩余刑期二年六个月零十四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61分,技术教育80分。
(二)奖 励: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由其妹妹代**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永琴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代永琴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31号
罪犯喻木,女,1993年3月16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于2012年3月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5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个月。
现刑止2023年12月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9年4月10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20年8月18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二个月零十一日,剩余刑期三年三个月零二十日。
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2年5月至2019年9月分别在一监区、六监区从事磁环、电子元件、手套加工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二)奖 励: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由其舅母卢**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喻木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32号
罪犯赵莎,女,1996年12月10日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3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及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以(2018)黔01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于2018年9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五个月零十七日,剩余刑期一年六个月零十四日。
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均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8年1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
(二)奖 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由其父亲赵**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赵莎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33号
罪犯卢**,女,1966年10月19日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黔0502刑初6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以(2017)黔05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于2017年4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2年12月1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9年4月10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20年8月17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1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十一个月零五日,剩余刑期二年三个月零二十六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6月至今分别在二监区、六监区、四监区从事藤编、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女儿梁**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卢**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34号
罪犯王云,女,1978年2月26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黔0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六个月零九日,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零十九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8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90分。
(二)奖 励: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丈夫孔**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王云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35号
罪犯顾芸,女,1986年1月12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7)黔232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以(2018)黔23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二个月零一日,剩余刑期一年九个月零二十九日。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9年3月至今分别在六监区、四监区从事电感、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二)奖 励: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母女李**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芸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顾芸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36号
罪犯徐英婵,女,1983年5月25日生,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捕前系辅警。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黔03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性履行)。退赃款人民币36171元,予以没收。该犯及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黔03刑终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36171元,予以没收不变。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六个月零九日,剩余刑期八个月零二十二日。
退缴赃款人民币36171元予以没收,判决书载明。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9年7月至今分别在二监区、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二)奖 励: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父亲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英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徐英婵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37号
罪犯郭敏,女,1965年4月26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汉族,捕前系个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0626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黔06刑终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于2018年4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8月1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七个月零二十八日,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零二十九日。
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二审判决载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信息员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哥哥郭*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郭敏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38号
罪犯邹艳萍,女,1990年2月10日生,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黔03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所获赃款660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黔03刑终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所获赃款660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不变。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7月2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一年八个月零二十六日,剩余刑期一年一个月零二十二日。
退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判决书载明;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66000元均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9年7至2020年5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20年5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裁片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77分。
(二)奖 励:2019年7月至2020年01月获一个表扬。
由其丈夫陈**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艳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邹艳萍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二女监假字第39号
罪犯龙丽萍,女,1963年11月4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侗族,捕前系财会人员。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赃款26620.1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赃款26620.1继续追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于2011年3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3年10月10日至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减刑共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2022年2月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8月24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19年11月5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2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9年11月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九个月零四日,剩余刑期二年二个月零二十四日。
赃款人民币26620.1元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1年6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从事彩灯、事务组长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二)奖 励: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由其儿子龙**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9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丽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0年10月14日
附:罪犯龙丽萍改造档案
案号:(2020)01刑更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