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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黔二女减字第1号至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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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65431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3-0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黔二女减字第1号至第132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号

罪犯王启分,女,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退休工人。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桐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责令王启分分别退赔廖润兰等人共计661988.8元。 2015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6年5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1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5年5个月零3天。

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2000元,缴款证明附后;责令退赔661988.8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6695元,月均消费268元,余额947.0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月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多次骗取钱财,涉案人数众多,财产性未履行完毕且服刑期间多次违规违纪扣分,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启分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启分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启分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2号

罪犯何姿倪,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何姿倪退赔被害人陈国华人民币85000元。 2015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6年6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8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5年6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850000元;责令何姿倪退赔被害人陈国华人民币85000元均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4290元,月均消费185.39元,余额1413.86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夜间信息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0分,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月4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姿倪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何姿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何姿倪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3号

罪犯唐江红,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黔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加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黔刑终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加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16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8年10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零29天,剩余刑期7年10个月零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6483元,月均消费237.3元,余额5812.25元。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五监区、医院从事电子元件、护理;2020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4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月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吸毒被强制戒毒、劳动教育,2015年再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综合一贯表现,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江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唐江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唐江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4号

罪犯王丽,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黔0524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王丽、张永华被扣押并已上缴织金县会计核算中心的现金14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黔05刑终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5年10月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5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4年9个月零13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对王丽、张永华被扣押并已上缴织金县会计核算中心的现金14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判决书载明。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2359元,月均消费119.2元,余额556.0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1分,技术教育97分,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月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5号

罪犯张燕菊,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作出(2016)黔052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黔05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

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2年1月1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7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1年零25天。

罚金1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7121元,月均消费293.04元,余额682.77元。

从严依据: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1分,技术教育95分,2019月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消费较高,罚金未履行,多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释后短期内又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综合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因素,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燕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燕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燕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6号

罪犯王胜,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作出(2017)黔23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黔23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3年7月3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2年7个月零11天。

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90分,2019月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王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胜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7号

罪犯贺永红,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黔03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贺永红等人退赔胡兆钢等人共计人民币565100元。 2017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

现刑止:2021年11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责令贺永红等人退赔胡兆钢等人共计人民币5651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3977元,月均消费247.78元,余额1257.59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5分,2017月10月至2018年4月,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贺永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贺永红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贺永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8号

罪犯蒙攀,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黔0525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

现刑止:2024年9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3年9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5711元,月均消费494.85元,余额1113.67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5分,2018月5月至2018年11月,2019月7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被毕节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解除教养后再次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蒙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蒙攀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蒙攀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9号

罪犯彭会兰,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捕前系贵州三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7)黔052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黔西县公安局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处置后,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黔05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

现刑止:2022年1月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1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年零15天。

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黔西县公安局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处置后,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均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3869元,月均消费408.83元,余额1057.5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3分,技术教育97分,2018月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月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网络传销活动主观恶性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在犯罪中是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综合社会危害、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会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彭会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彭会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杨先美,女,1987年6月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黔232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8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现刑止:2031年2月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剩余刑期10年2个月零1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六监区、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5分,2018月1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因家庭纠纷对受害人实施殴打,将自己未满8岁的女儿活活打死,犯罪情节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先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先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杨先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1号

罪犯景利军,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满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黔0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扣押现金人民币623元,依法予以没收。 2018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31年2月5日止。

现刑止:2031年2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10年1个月零16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公安机关扣押景利军现金人民币623元,依法予以没收,判决书载明已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6814元,月均消费219.72元,余额1860.27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88分,2019月1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景利军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景利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景利军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2号

罪犯洪文碧,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黔06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从洪文碧处查获赃款人民币178元,由扣押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2018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

现刑止:2021年12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5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1年零8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从洪文碧处查获赃款人民币178元,由扣押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判决载明已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1128元,月均消费46.47元,余额81.38元。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92分,2019月1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贩毒的毒品犯罪罪犯,多次判处有期徒刑,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洪文碧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洪文碧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洪文碧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3号

罪犯罗俊凤,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黔03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毒资1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现刑止:2022年3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27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扣押在案的毒资1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判决书载明。

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2604元,月均消费108.67元,余额180.7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4分,2019月1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被强制戒毒,行政拘留后再次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综合一贯表现,不宜认定该犯具有完全悔改表现,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俊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罗俊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罗俊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黄艳,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

现刑止:2025年3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4年2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95分,2018月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黄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黄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5号

罪犯任小珍,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务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8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7年10月19日止。

现刑止:2027年10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6年9个月零29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月1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因家庭琐事纠纷与其婆婆发生矛盾,木棒多次打击头面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及善良风俗,建议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八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小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任小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任小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6号

罪犯杨维娜,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7)黔0115刑初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黔01刑终5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6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现刑止:2024年8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0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3年7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予以没收已履行,判决书载明。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9854.27元,月均消费423.59元,余额1074.75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从事珠绣;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1分,技术教育80分,2018月1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维娜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杨维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杨维娜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7号

罪犯余小艳,女,1980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人民币800元,予以追缴。 2019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

现刑止:2021年6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6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5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800元,予以追缴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3063元,月均消费167.03元,余额562.21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87分,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小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余小艳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余小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8号

罪犯李冬梅,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黔038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人民币33278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黔03刑终2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 2019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现刑止:2021年7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2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李冬梅退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判决书载明;李冬梅所获赃款人民币33278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未履行。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上账3100元,月均消费161.5元,余额750.5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80分,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犯罪的社会危害较大,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为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公民信息安全,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冬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李冬梅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李冬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张梦琴,女,199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日作出(2019)黔050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

现刑止:2021年10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80分,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梦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梦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梦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20号

罪犯赵群,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4年5月27日止。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33年11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1个月零24天,剩余刑期12年11个月零7天。

从严依据: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0年7月至2019年8月在至二监区二分监区、二监区从事珠绣、彩灯、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65分,技术教育73分,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赵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赵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张义美,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

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2年5月1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5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21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30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1675元,月均消费67.20元,余额1982.6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3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灯、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88分,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义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义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义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22号

罪犯许帮美,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七个月。

现刑止:2023年2月1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年9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2年1个月零24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40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5737元,月均消费278.42元,余额1912.58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71分,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帮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许帮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许帮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23号

罪犯蒋顺红,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

2015年6月30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4年7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年零24天,剩余刑期3年7个月零7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变压器、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81分,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又因再次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顺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蒋顺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蒋顺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方尚先,女,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大方县林场退休职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黔方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由被告方尚先、安正江赔偿原告苗志勇因母亲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92734.22元。 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

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七个月。

现刑止:2022年5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1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3天。

方尚先、安正江赔偿苗志勇因母亲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92734.22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6180元,月均消费252.99元,余额1282.02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彩灯、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方尚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方尚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方尚先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25号

罪犯陶建萍,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6年11月3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3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5年11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变压器、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5分,技术教育81分,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陶建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陶建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陶建萍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26号

罪犯王中玉,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李国文、王国芬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2024年12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4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3年11个月零12天。

民赔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10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2529元,月均消费91.73元,余额4427.14元。

从严依据: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免考,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中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共计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中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中玉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27号

罪犯赵泽琼,女,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黔02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2年4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4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变压器、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2013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因贩卖毒品被捕,主观恶性极大,应当从严掌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泽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赵泽琼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赵泽琼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杨菊,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黔0502刑初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6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2年8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7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1年7个月零13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82分,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杨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29号

罪犯李吉珍,女,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黔0222刑初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毒资人民币2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黔02刑终34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

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2024年1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7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3年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毒资人民币2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判决书载明。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3057元,月均消费162.71元,余额1032.03元。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64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吉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毒品再犯、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共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吉珍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李吉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30号

罪犯李春艳,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黔0328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李春艳退赔被害人田茂学人民币125000元。 2018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

现刑止:2021年11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30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退赔人民币125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3438元,月均消费160.69元,余额344.5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春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李春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李春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吴小燕,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黔06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黔0603刑更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4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13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原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后被撤销缓刑,其主观恶性大,综合一贯表现,建议从严掌握,该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小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吴小燕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吴小燕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32号

罪犯田静,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黔23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860元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

现刑止:2025年3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4年3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860元予以没收已履行,判决书载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81分,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田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田静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33号

罪犯赵久琼,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黔038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 2018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

现刑止:2029年4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2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8年3个月零18天。

罚金人民币22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2826元,月均消费93.02元,余额708.9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97分,技术教育94分,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久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赵久琼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赵久琼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34号

罪犯兰小敏,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黔0322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9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

现刑止:2021年12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6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11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6分,技术教育88分,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有吸毒史,系吸毒人员贩毒的毒品犯罪罪犯,主观恶性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兰小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兰小敏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兰小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张丽,女,1999年3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学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黔052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黔05刑终4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

现刑止:2021年10月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80分,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张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36号

罪犯王艳,女,1981年5月6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黔05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现刑止:2021年9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29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68分,技术教育97分,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王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37号

罪犯瞿美存,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黔02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改造。

    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

现刑止:2021年6月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5天,剩余刑期5个月零27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2717元,月均消费164.30元,余额274.0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1分,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瞿美存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瞿美存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瞿美存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38号

罪犯谢荣艳,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2015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9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年8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6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4818元,月均消费218.27元,余额3984.25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72分,技术教育80分,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共获四个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荣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谢荣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谢荣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39号

罪犯毛有菊,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黔2327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23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10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6年6月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9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5年5个月零21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62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毛有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毛有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毛有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40号

罪犯程秋凤,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黔05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378617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400196元,不足部分责令五名被告人继续退赔。 2016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2026年3月1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5年2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3400196元发还被害单位已执行到位,共同退赔尚有人民币978418元未履行,退赔情况说明附后。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7688元,月均消费327.96元,余额2272.25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77分,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程秋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程秋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程秋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徐丽,女,200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8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

现刑止:2022年1月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1年零14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分别在三监区一分监区、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2020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5分,技术教育80分,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徐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徐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42号

罪犯黄梅,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黔05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6)黔刑终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现刑止:2023年7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5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2年7个月。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5484.2元,月均消费314.73元,余额1886.24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65分,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黄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张红梅,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7)黔2301刑初6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现刑止:2028年11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29天,剩余刑期7年11个月。

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80分,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红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红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红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44号

罪犯颜小红,女,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黔0330刑初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

现刑止:2022年3月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70分,技术教育77分,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颜小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颜小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颜小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45号

罪犯卢艳琴,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黔05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9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

现刑止:2025年11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6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4年11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70分,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艳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卢艳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卢艳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46号

罪犯陈国秀,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黔0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

现刑止:2026年1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5年1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76分,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国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国秀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陈国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47号

罪犯王学琴,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黔2324号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学琴违法所得7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黔23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现刑止:2023年10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2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2年9个月零28天。

违法所得人民币780元已履行,判决书载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67分,技术教育免考,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学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学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学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48号

罪犯樊庆容,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重庆市垫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13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22日止。

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6年5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3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5年5个月零2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15361元,月均消费621.94元,余额3841.75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樊庆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樊庆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樊庆容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49号

罪犯蒋承菊,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黔纳刑经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9年4月5日止。

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四个月。

现刑止:2028年2月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8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7年1个月零16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3999元,月均消费172.14元,余额889.43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珠绣、磁环、藤编、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5分,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承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蒋承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蒋承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50号

罪犯蒲学钗,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土家,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碧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21407.5元。该犯及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7年12月2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4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7年零4天。

赔偿原告丧葬费用人民币21407.5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十年以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分别在五监区、六监区从事电感,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63分,技术教育77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蒲学钗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蒲学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蒲学钗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51号

罪犯宋胜蓉,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贵州省赤水市人,捕前系教师。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赤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退赔诈骗赃款56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黔03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5年2月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7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4年1个月零18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责令宋胜蓉退赔诈骗赃款人民币560000元返还被害人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3549元,月均消费148.32元,余额881.8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胜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宋胜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宋胜蓉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52号

罪犯高祖会,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黔232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6年6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0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5年6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1566元,月均消费52.73元,余额751.71元。

从严依据: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70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祖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高祖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高祖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53号

罪犯林丽,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黔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1年12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9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7天。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7729元,月均消费195.50元,余额4263.49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2020年1月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系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主犯,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林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林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54号

罪犯刘永,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黔052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

现刑止:2022年5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6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1年5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4分,技术教育70分,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永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永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刘永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55号

罪犯董娅,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捕前系职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黔02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盛鑫寄卖行等合计人民币972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黔02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

现刑止:2025年2月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7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4年1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盛鑫寄卖行等合计人民币9724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14650元,月均消费663.45元,余额960.42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董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董娅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56号

罪犯吴兴维,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贵州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7)云0114刑初3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2018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现刑止:2023年7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2年7个月。

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履行。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5767元,月均消费186.58元,余额2055.99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85分,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兴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吴兴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吴兴维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57号

罪犯赵晓莎,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黔0302刑初6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792元。 2018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

现刑止:2022年1月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1年零27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792元未履行。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17672.2元,月均消费752.48元,余额1417.21元。

从严依据:累犯、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72分,技术教育70分,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明显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表明其具有悔改表现。但考虑其是聋哑人如在本提请期限内积极履行全部或部分财产性判项,则表明其具有悔改表现,可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晓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明显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表明其具有悔改表现。但考虑其是聋哑人如在本提请期限内积极履行全部或部分财产性判项,则表明其具有悔改表现,可提请减刑。该犯家属于2021年2月5日代为缴纳罚金4000元,该犯具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晓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赵晓莎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58号

罪犯段筠,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贵州省赤水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黔038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162543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黔03刑终6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30年3月21日止。

现刑止:2030年3月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剩余刑期9年3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12722.8元,月均消费526.1元,余额1274.31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0分,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受害人多达一百余名,社会影响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段筠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段筠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段筠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59号

罪犯周万英,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黔05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2029年11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零22天,剩余刑期8年11个月零9天。

从严依据: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70分,技术教育90分,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万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万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周万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60号

罪犯杨双全,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湖南省涟源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黔038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黔03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现刑止:2024年8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4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3年7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向杨付林、杨双全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免考,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双全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双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杨双全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61号

罪犯王玉荣,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黎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9年8月2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2012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二个月零十五天。

现刑止:2021年12月1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2年1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5天。

从严依据: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免学,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玉荣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玉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玉荣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62号

罪犯朱金凤,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6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维持朱金凤原判。 2013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个月。

现刑止:2025年10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5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4年10个月零5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在一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2016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91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被扣35分,其认罪悔罪态度不深刻,为体现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金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朱金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朱金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63号

罪犯张飞,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5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个月。

现刑止:2022年3月1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1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96分,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飞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64号

罪犯潘亨菊,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黔050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黔05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

现刑止:2023年5月2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7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2年5个月。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亨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潘亨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潘亨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65号

罪犯刘萍,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企业法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黔022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33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黔02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10月1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8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23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违法所得赃款336000元均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4803元,月均消费175.67元,余额2067.30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81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刘萍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刘萍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66号

罪犯刘化利,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03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

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3年9月1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零3天,剩余刑期2年8个月零29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6分,技术教育97分,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有吸毒史,系吸毒人员贩毒的毒品犯罪罪犯,主观恶性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化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化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刘化利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67号

罪犯郭高娅,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黔02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个月十七日,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黔02刑终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

现刑止:2025年8月2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28天,剩余刑期4年8个月零3天。

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1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吸毒被强制戒毒,2016年两次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暂予监外期间不思悔改再因运输毒品被判有期徒刑,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高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郭高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郭高娅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68号

罪犯夏春梅,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黔05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黔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

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24年6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零24天,剩余刑期3年6个月零7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9005元,月均消费293.7元,余额2941.6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春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夏春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夏春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69号

罪犯彭泽会,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黔230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黔23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

现刑止:2024年7月1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5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3年6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6分,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泽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彭泽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彭泽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70号

罪犯黄昌凤,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黔052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8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

现刑止:2023年9月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剩余刑期2年9个月零1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96分,技术教育86分,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2012年因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17年再犯组织卖淫罪,多次触犯同种类型罪名,表明其主观恶性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昌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昌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黄昌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71号

罪犯谢娥,女,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黔0502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共计69400元。 2018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

现刑止:2021年11月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10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69400元均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8488元,月均消费253.2元,余额3069.7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93分,技术教育92分,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娥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谢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谢娥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72号

罪犯王静,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黔0330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黔03刑终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

现刑止:2026年11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1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5年10个月零18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1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8235元,月均消费382.44元,余额738.10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且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94分,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王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静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73号

罪犯杜良云,女,1998年12月7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现刑止:2021年9月3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86分,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强迫多人与他人嫖宿,其中被害人朱某系未成年人,其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节严重,建议从严掌握,提请减刑五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良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杜良云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杜良云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74号

罪犯万娇,女,1994年4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9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

现刑止:2027年6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5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6年6个月零5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1分,技术教育97分,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娇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万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万娇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75号

罪犯张玉花,女,1975年5月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遵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玉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判决。 2009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5月17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2016年3月30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二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六个月。

现刑止:2030年3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8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9年2个月零25天。

从严依据: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8分,

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玉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玉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玉花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76号

罪犯张琴,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

2013年2月5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个月。

现刑止:2021年12月1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0年8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24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8169.37元,月均消费215.53元,余额5147.97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10月至2017年7月在一监区、二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6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77号

罪犯刘泽先,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

2015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个月。

现刑止:2024年9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8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3年9个月零6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2年10月至2017年7月在一监区、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泽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泽先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刘泽先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78号

罪犯温平会,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 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

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现刑止:2026年4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5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5年4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5000元,缴款证明附后,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8297.46元,月均消费329.25元,余额1684.36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95分,技术教育免考,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诈骗数额巨大,被害人数较多,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综合犯罪性质及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温平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温平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温平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79号

罪犯陈凤,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贞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

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2年3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3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5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8736.81元,月均消费360.83元,余额3407.91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且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6分,技术教育84分,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凤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陈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80号

罪犯周碧霞,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黔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9年5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1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8年5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12398.3元,月均消费594.75元,余额3562.1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87分,2018年10月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犯罪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大,且上账、消费高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碧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周碧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周碧霞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81号

罪犯曹海林,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黔022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6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5年9月2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5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4年9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免学,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8年10月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海林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曹海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曹海林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82号

罪犯涂友三,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黔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7年6月1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9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6年5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5631.72元,月均消费256.73元,余额816.8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80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消费较高,罚金未履行,综合考察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建议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友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涂友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涂友三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83号

罪犯汤建林,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黔0302刑初5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03刑终61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现刑止:2025年4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8个月零6天,剩余刑期4年3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5分,技术教育94分,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因违规违纪及劳动改造被扣分14次,共计302.7分,建议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八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汤建林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汤建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汤建林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84号

罪犯叶小丽,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6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

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5年4月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7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4年4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免考,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2012年、2017年多次被强制戒毒,综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小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叶小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叶小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85号

罪犯陈霜梅,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黔0381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776380元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黔03刑终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5月3日止。

现刑止:2028年5月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7年4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退赔赃款人民币776380元返还被害人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1355.57元,月均消费160.63元,余额1483.77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霜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霜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陈霜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86号

罪犯陈瑶,女,199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黔032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8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现刑止:2021年6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80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瑶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毒品再犯,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陈瑶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陈瑶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87号

罪犯黄敏娇,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黔022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黔02刑终14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现刑止:2021年9月26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2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5914.25元,月均消费286.19元,余额928.85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有吸毒史,系吸毒人员贩毒的毒品犯罪罪犯,主观恶性较大,且狱内消费较高,罚金未履行,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敏娇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黄敏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黄敏娇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88号

罪犯罗翠英,女,1981年7月1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黔27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5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

现刑止:2024年9月2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3年9个月零8天。

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1461.25元,月均消费43.90元,余额519.5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97分,技术教育94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因吸毒在中坝戒毒所强制戒毒,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翠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罗翠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罗翠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89号

罪犯杨志会,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黔032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

现刑止:2025年5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6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4年5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在五监区从事电感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9分,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志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志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杨志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90号

罪犯郭美金,女,199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黔2301刑初5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9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3367.14元,月均消费166.52元,余额203.2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91分,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为赚取非法利润,强迫多名幼女与他人嫖宿,严重损害幼女身心健康,情节十分严重,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美金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郭美金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郭美金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91号

罪犯陈中兰,女,1955年1月8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陈中兰、张青学赔偿彭照云、李从秀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5年5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9年3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4年5个月零5天。

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565元,月平均消费29.05元,余额967.72元。

从严依据: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7月至2019年8月分别在一监区、六监区从事磁环、电感工种;

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68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中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中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陈中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92号

罪犯胡艳,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黔赫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

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7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1年5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1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5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9002元,月平均消费351.65元,余额2384.44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80分,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胡艳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胡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93号

罪犯袁芳,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已冻结的该犯银行卡账户内的赃款1479535.91元立退返还给被害人张颖,责令退赔被害人张颖经济损失36674.91元。 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8年1月12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2027年5月1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11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6年4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6674.91元均未履行,对已冻结的赃款人民币1479535.91元立退返还给被害人已履行,判决书上有体现。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7250元,月平均消费274.93元,余额1266.49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75分,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袁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袁芳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94号

罪犯刘朝聪,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黔威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2264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黔05刑终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2264元的判定,改判刘朝聪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2024年8月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8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3年7个月零21天。

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四监区、六监区从事珠绣、电感工种;

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朝聪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朝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刘朝聪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95号

罪犯谭在维,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播州区人,捕前系工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2年1月2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7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电感工种;         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60分,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在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谭在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谭在维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96号

罪犯蒙青,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独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人民币33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7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29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10月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23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76分,技术教育80分,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蒙青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蒙青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蒙青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97号

罪犯高建琴,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8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现刑止:2022年3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5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27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2018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5日上账6844元,月平均消费327.31元,余额794.2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1分,技术教育70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建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高建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高建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98号

罪犯赵莎,女,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3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现刑止:2022年3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20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人民币14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均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75分,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较大,本次考核内违规被扣分处罚综合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赵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赵莎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99号

罪犯陈少华,女,194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黔01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现刑止:2025年7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4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4年7个月零4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8079.6元,月平均消费199.2元,余额3322.77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74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少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少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陈少华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熊娇,女,199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黔05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

现刑止:2021年8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4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19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80分,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娇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熊娇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熊娇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朱俊寿,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捕前系务农。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黔03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2019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现刑止:2022年3月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12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均未履行。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942元,月平均消费53.77元,余额83.7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文化教育68,技术教育60,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严重损害婴幼儿的合法权益,且改造期间多次违规违纪扣分处罚,建议从严至5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俊寿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朱俊寿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朱俊寿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王丽菊,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黔0327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黔03刑终5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现刑止:2021年9月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3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14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20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文化教育84,技术教育90,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侮辱、恐吓未成年人,强令下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丽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丽菊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丽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陈美琴,女,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3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

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2024年4月1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5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3年3个月零24天。

从严依据: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9月至2019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四监区、七监区、从事彩灯、制衣、磁环、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免学,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美琴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建议对罪犯陈美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陈美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龙秀连,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赔偿三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2018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2021年11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9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11个月零6天。

赔偿三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2493.00元,月平均消费75.52元,余额1688.05元。

从严依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9年9月在四监区、六监区从事制衣、磁环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8,文化教育90,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秀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龙秀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龙秀连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王忠丽,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15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

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7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六个月。

现刑止:2021年8月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4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7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6975.00元,月平均消费303.13元,余额2289.05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且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9年8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9,文化教育73,技术教育70,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忠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王忠丽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忠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陶华美,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兴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

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2年3月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零18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11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758.00元,月平均消费30.59元,余额440.52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2,文化教育91,技术教育85,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陶华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陶华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陶华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何林,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黔052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6年7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6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5年6个月零16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1376.00元,月平均消费139.07元,余额469.2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分别在二监区一分监区和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20年5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67.5分,技术教育65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林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何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何林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赵分,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黔23刑终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6年2月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6年1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5年1个月零17天。

从严依据:因该犯在考核期内曾有一次违规行为被扣45分情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85分,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长期虐待被害人以伤害致死,情节恶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分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犯在考核期内曾有一次违规行为被扣45分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赵分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赵分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熊琰,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贞丰县者相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贞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

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2年4月10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零16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21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87分,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琰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熊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熊琰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曾萤萤,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6)黔0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黔刑终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

现刑止:2024年2月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0个月零18天,剩余刑期3年1个月零14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且在考核期内曾有一次违规行为被扣55分情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磁环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96分,技术教育97分,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萤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毒品再犯且在考核期内曾有一次违规行为被扣55分情形,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曾萤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曾萤萤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谭艳,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捕前系务农。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黔06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4700元。 2018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

现刑止:2022年4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19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人民币84700元均未履行;

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2016.00元,月平均消费82.15元,余额83.94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分别在六监区、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电感、制衣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4.5分,技术教育62分,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谭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谭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穆文芬,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黔030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

现刑止:2025年3月10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11天,剩余刑期4年2个月零18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912.00元,月平均消费278.3元,余额938.3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分别在一监区、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20年5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97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消费高,系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罪罪犯,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文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穆文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穆文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李红英,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0日作出(2018)黔2633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黔26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

现刑止:2026年3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8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5年3个月零5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8年12月05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2412.00元,月平均消费104.00元,余额132.1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2010年和2015年两次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综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红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红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李红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董有红,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黔012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

现刑止:2021年12月2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6个月,剩余刑期1年零1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在四监区分别从事制衣、夜间信息员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夜间信息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有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董有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董有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张德菊,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黔012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

现刑止:2025年11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4年10个月零28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19年01月07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2487.33元,月平均消费111.19元,余额239.68元。

从严依据: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5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德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张德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德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吴传文,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黔05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现刑止:2021年5月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零24天,剩余刑期5个月零7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90分,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传文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吴传文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吴传文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陈现群,女,1983年3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黔232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从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500元。 2019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

现刑止:2021年5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7个月零2天,剩余刑期4个月零29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人民币41500元均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2325.00元,月平均消费154.80元,余额778.1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20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85分,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共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现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陈现群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陈现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祝汝莉,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1000元。

 2014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3年1月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5个月零16天,剩余刑期2年零16天。

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4月至2019年7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工种,2019年7月至今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夜间信息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免考,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七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祝汝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祝汝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祝汝莉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王小菊,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捕前系茅台酒厂员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黔0382刑撤缓字4号刑事裁定,撤销“被告人王小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缓刑部分,对该犯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

现刑止:2021年7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5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22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执行通知书已注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1月至今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免考,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一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小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小菊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小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鄢兴敏,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黔052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黔05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2025年7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零13天,剩余刑期4年6个月零18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个,共同退赔人民币3300元,均未缴纳。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狱内消费共计4751.4元,月均消费197.97元,余额789.12元。

从严依据: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炊事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76.5分,技术教育91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鄢兴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鄢兴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鄢兴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刘汉琼,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黔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8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0年5月14日止。

现刑止:2030年5月1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9年4个月零24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物流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5分,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汉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汉琼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刘汉琼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周嫦飞,女,1983年1月6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州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黔0222刑初5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

现刑止:2021年7月1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5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23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物流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1分,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给监狱监管安全带来较大隐患,被扣35分,不宜认定为一贯表现良好,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嫦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因其减余刑,建议对罪犯周嫦飞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周嫦飞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穆世莲,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黔03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

现刑止:2027年3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6年2个月零25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在一监区、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20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烘焙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89,技术教育90,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在2015年曾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且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程度大 ,建议从严掌握,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世莲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穆世莲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穆世莲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王春梅,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黔0302刑初6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黔03刑终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

现刑止:2026年1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5年1个月零9天。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1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烘焙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91,技术教育89,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春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王春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春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陈应敏,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捕前系个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黔0381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现刑止:2022年1月3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10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1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裁片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0,文化教育91,技术教育79,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应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六减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应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陈应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刘佳莉,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黔032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9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现刑止:2022年3月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9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26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裁片工种,2020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物流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97,技术教育92,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月10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刑满释放后,再次因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建议从严掌握,提请减刑五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佳莉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个六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佳莉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刘佳莉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程金怀,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2022年2月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1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1年1个月零18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3254元,月平均消费:139.62,余额581.29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9月18日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属病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程金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程金怀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程金怀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郭梅,女,1997年10月4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黔01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32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黔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

    刑期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

现刑止:2031年1月1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5个月零4天,剩余刑期10年零28天。

民事赔偿3250元,已履行15000元,判决书已注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9年1月7日于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9年3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听从干警安排包夹指定罪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郭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郭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张晓丽,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黔06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3000元。 2019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现刑止:2022年4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5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年4个月零2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属病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晓丽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张晓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张晓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王顺菊,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法人代表。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黔方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该犯违法所得61431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非法套取的国家助学金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

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2年8月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3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8年9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1年7个月零20天。

违法所得61431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见判决;非法套取的国家助学金继续追缴,已退清,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职务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2016年9月至今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夜间信息员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4分,技术教育免考,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七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顺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顺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王顺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刘洁,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水城县道路运输局负责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黔水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涉案已退赃款1060000元上缴国库,未退赃款61018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

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2024年5月2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7年11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3年5个月零5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涉案已退赃款1060000元上缴国库,未退赃款61018元继续追缴均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从严依据:职务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9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磁环、制衣;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获五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洁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洁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刘洁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白庆孟,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汇川区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黔03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1日对白庆孟提起公诉,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黔0523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与其之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17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32年5月13日止。

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1个月零8天,剩余刑期11年4个月零23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证明附后,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上账9003.20元,月平均消费371.64元,余额2867.6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80分,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21年1月1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同意白庆孟原减刑裁定报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裁定。

经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在取保候审期间任贩卖毒品,并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在刑罚执行期间未主动交代漏罪情况,且漏罪判刑十五年,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建议不予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白庆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不予减刑意见,鉴于该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监狱长办公会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白庆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3月4日

附:罪犯白庆孟卷宗材料

案号:(2021)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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