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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1)黔二女假字第1号至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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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17191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7-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1)黔二女假字第1号至第4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假字第1号

罪犯黄敏,女,1983年5月7日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捕前系辅警。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黔03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28785.4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黔03刑终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28785.4予以没收。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于2019年5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1年2月2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三个月零一十一日,剩余刑期九个月零二十日。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退赃款人民币28785.4予以没收已履行,判决书载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9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二)奖    励: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获二个表扬。

由其丈夫段某华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1年4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 7月6日     

附:罪犯黄敏改造档案

案号:(2021)01刑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假字第2号

罪犯纪润,女,1972年8月13日生,贵州省盘州市人,黎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黔0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以(2016)黔刑终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于2016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2023年5月24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减刑裁定送达之日2019年4月10日至分监区提请假释合议之日2021年1月12日,减刑后又提请假释间隔期为2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1年1月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一十个月零一十九日,剩余刑期二年四个月零一十二日。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94分。

(二)奖    励: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共获5个表扬。

由其妹妹纪某芬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1年4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 7月6日     

附:罪犯纪润改造档案

案号:(2021)01刑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假字第3号

罪犯毛秀丽,女,1990年8月26日生,贵州省盘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黔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以(2017)黔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于2017年3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1年3月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三个月零九日,剩余刑期二年八个月零二十二日。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1分,技术教育91分。

(二)奖    励: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共获六个表扬。

由其母亲周某琼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1年4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秀丽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 7月6日     

附:罪犯毛秀丽改造档案

案号:(2021)01刑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黔二女监假字第4号

罪犯汪武兰,女,1969年10月17日生,贵州省清镇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于2018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7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21年2月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一十个月零一十二日,剩余刑期二年一个月零一十六日。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9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分别从事炊事员、夜间信息员、环境卫生保洁员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二)奖    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

由其丈夫黄某猛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2021年4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武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 7月6日     

附:罪犯汪武兰改造档案

案号:(2021)01刑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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