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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95871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2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第二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第二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余情方,女,1983年4月5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蒙古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医院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8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情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1517.1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情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干警分配劳动任务,入监以来无违反法律、法规及监规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主动配合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1517.1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罪犯余情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情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情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