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95872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0-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号至第170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号
罪犯左观秀,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以(2012)筑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至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6月7日晚,在非规定时间内洗漱,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2020年8月29日晚熄灯后未按时就寝,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83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年6月7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于2020年8月29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且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先后5次因欠产被扣分。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左观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观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左观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2号
罪犯何娜,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贵州省盘州市人,彝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5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已交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以(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5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9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1月7日,因私藏已打字但应清出监狱的棉马甲扣15分;2020年11月9日,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1年9月24日擅自将食品带进监舍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7分、职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受害人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已交法院,判决书载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年1月7日因私藏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品,被扣15分;于2020年11月9日因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于2021年9月24日因擅自将食品带进监舍,被扣15分。根据中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改变对罪犯何娜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何娜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3号
罪犯刘红英,女,1990年9月2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黔0330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5年2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4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六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刘红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4号
罪犯张凤,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苗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工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黔032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8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6月7日,在非规定时间内洗漱,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1分、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张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5号
罪犯包书娥,女,1953年12月11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8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5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5月13日因在监内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规定扣10分;2019年5月19日印在劳动现场不按规定如厕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91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19年4月9日因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被扣5分;于2019年5月1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于2019年5月19日因不按规定如厕,被扣15分。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包书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包书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包书娥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6号
罪犯王再秀,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黔0402刑初7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还受害人共计人民币337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29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4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100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还受害人共计人民币337000元,已部分履行1000元,履行证明附后。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6166.42元,月均消费184.01元,余额1571.72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对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3.7万元”,2019年12月30日履行1000元,其余未履行。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改变对罪犯王再秀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再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再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王再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7号
罪犯张涵,女,1997年4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黔0321刑初6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3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94分、职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改变对罪犯张涵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张涵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8号
罪犯张小芹,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黔038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4年5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62分、职业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张小芹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9号
罪犯孔思琴,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黔05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2年1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6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思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思琴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孔思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杨兴艳,女,1986年9月5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6年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72分、职业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杨兴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1号
罪犯向德群,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7年10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6月9日,该犯因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78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21年6月9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被扣15分。建议改变对罪犯向德群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向德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德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向德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2号
罪犯郑金先,女,1980年7月9日出生,四川省古蔺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黔038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8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12月1日,该犯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未按要求摆放物品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85分、职业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金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郑金先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3号
罪犯罗小美,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布依,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六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5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10月9日在监舍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共获六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21年2月28日、4月30日、6月30日因欠产,分别被扣35分、10.35分、30.57分;于2020年10月9日因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被扣10分。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综上所述,建议从严改变对罪犯罗小美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罗小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饶堂芬,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湄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10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9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73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六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犯罪属情节严重。且罪犯饶堂芬自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共计9次因欠产被扣分。根据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改变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饶堂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堂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饶堂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5号
罪犯吴时桃,女,1971年5月4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黔230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28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7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8年1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9月18日,作为联号组长,罪犯杨永琴和姜美线在监室发生争吵未及时制止及向警官汇报扣20分;2021年5月17日违反规定请刑释罪犯刘光凤出去为自己捎信传话扣2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66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19年9月18日,因作为联号组长,对他犯发生争吵未及时制止及向警官报告,被扣20分;于2021年5月17日,因违反规定请他人捎信传话,被扣25分。且原判认定该犯犯罪手段残忍。根据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改变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时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时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吴时桃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6号
罪犯梁霞,女,1988年7月6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黔0322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52.77元。
刑期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4年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4分、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652.77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梁霞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7号
罪犯李仁琴,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黔0523刑初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4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78分、职业技术教育7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仁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仁琴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李仁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8号
罪犯何玉萍,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穿青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黔020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6年4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玉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玉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何玉萍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9号
罪犯龚忠琴,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黔052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黔05刑终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34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34年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78分、职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忠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忠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龚忠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20号
罪犯刘越,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穿青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6分、职业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刘越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21号
罪犯樊黔兰,女,1975年1月1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10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89分、职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樊黔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樊黔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樊黔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22号
罪犯虎良苏,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回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黔威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9年6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93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3610.66元,月均消费127.15元,余额1112.8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虎良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虎良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虎良苏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23号
罪犯王艳,女,1979年1月1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仡佬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5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黔03刑终7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7年7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6分、职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14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正安县公安局处以强制戒毒二年。于2017年3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王艳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王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24号
罪犯龙金旗,女,1998年3月19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川0502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7分、职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原判认定该犯组织、招募未成年卖淫,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龙金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金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龙金旗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26号
罪犯陈代佳,女,1991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黔05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黔05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3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87分、职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七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代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代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陈代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27号
罪犯谢珍,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苗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黔232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3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2月20日,在监舍干警监督吃药时将药吐掉,回监舍后又把药抠出来丢掉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65分、职业技术教育6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谢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沈凤,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德江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黔0626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黔06刑终124号刑事裁定,原判对沈凤的刑期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即刑期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6年8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86分、职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沈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29号
罪犯蒋云,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7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4月29日,未按规定摆放衣物扣10分。2019年5月14日在生产现场讲话,警官制止不听,警官叫其来办公室不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0年2月12日,与他犯在号室内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喧哗,影响他人扣10分。2020年4月3日,未经干警允许,私自洗澡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86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18年9月30日因民警对其进行教育谈话时,态度嚣张,顶撞民警,被扣65分;于2019年5月14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于2020年2月12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喧哗,影响他人,被扣10分;于2020年4月3日因未经干警允许,私自洗澡,被扣10分。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改变对罪犯蒋云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蒋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蒋云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30号
罪犯陈洪,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30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裁定减刑共计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9年6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81分、职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陈洪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31号
罪犯董亚,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黔050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黔05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7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8年8月18日晚,罪犯杨敏与晏艳在号室里因收晾衣服一事发生口角,该犯作为号室长未及时向警官报告扣30分。2019年8月27日,不按规定摆放凳子,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4分、职业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18年8月18日因同监号罪犯发生口角,作为监号长未及时报告,被扣30分;于2018年12月24日因包夹罪犯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35分;于2019年4月15日因同监号罪犯有违规违纪行为,作为监号长未及时报告,被扣30分;于2020年4月22日因未经允许,擅自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改变对罪犯董亚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董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董亚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33号
罪犯刘冬梅,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贵州省修文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黔032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93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冬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冬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刘冬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34号
罪犯熊旭艳,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黔062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37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88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370元,均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旭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旭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熊旭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35号
罪犯曹柱敏,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黔2325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85元。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3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77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85元,均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柱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柱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曹柱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林霖,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苗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黔05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8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霖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林霖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张梅,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布依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黔0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刑终5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2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l月26日,在罪犯食堂劳动时未在规定时间就餐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年11月13日因违反操作规程,被扣15分;于2021年1月26日因未在规定时间就餐,被扣10分;于2020年11月13日因违反操作规程,被扣25分。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应从严掌握对罪犯张梅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张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38号
罪犯周敏,女,1991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黔052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9年4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1月27日,违反生活卫生规范,私改囚制衣物扣3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3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21年1月27日因违反生活卫生规范,私改囚制衣服,被扣30分。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应从严掌握对罪犯周敏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周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39号
罪犯赵亚莲,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公务员。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10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8年6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6月22日晚夜值期间未认真履职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94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5167.74元,月均消费:153.24,余额:2160.04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年6月22日因值夜班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15分。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改变对罪犯赵亚莲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亚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亚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赵亚莲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40号
罪犯陈文倩,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黔038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68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黔03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7年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7月5日因违反生活卫生规定,伙吃伙喝扣2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9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责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85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6625.38元,月均消费:280.50元,余额851.1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年7月5日因违反生活卫生规定,被扣20分。且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文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其有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从严改变对罪犯陈文倩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陈文倩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41号
罪犯陈友凤,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2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3分、文化教育84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均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友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陈友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42号
罪犯冯忠菊,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贵州省盘州市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黔0222刑初5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黔02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11月9日,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忠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忠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冯忠菊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彭云莲,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黔03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以(2019)黔03刑终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31年9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11月30日,把碗放在过道上,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8月12日,在凳子上晾晒衣物,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91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云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云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彭云莲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44号
罪犯熊灿秀,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穿青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熊灿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4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86分、职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灿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灿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熊灿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45号
罪犯赵久琼,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黔038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9年4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91分、职业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6794.78元,月均消费248.17元,余额653.6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久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久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赵久琼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46号
罪犯潘祥秀,女,2000年3月25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黔011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受害人人民币215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受害人人民币215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5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2年12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8月12日因不按规定佩戴胸牌卡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97分、职业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共同退赔受害人人民币2150元已履行,二审判决书载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祥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祥秀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潘祥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47号
罪犯方情,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贵州省江口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9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94分、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方情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48号
罪犯沈买芬,女,1989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7年7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83分、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买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买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沈买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50号
罪犯毛怀丹,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9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4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10月16日,作为联组联号组长私窜监舍扣2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6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七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怀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怀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毛怀丹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51号
罪犯刘小华,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2年1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70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刘小华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52号
罪犯马龙会,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贵州省兴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扣缴4095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3月4日因擅自带食品(葵花)回监舍食用被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扣缴人民币4095元,判决书载明。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3720.23元,月均消费134.22元,余额1113.53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龙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龙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马龙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53号
罪犯何继分,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苏011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6年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6月20日为了想多购买物品,刻意隐瞒欠产事实,违反购物规定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96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判决前曾经3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继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继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何继分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54号
罪犯杨代群,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0日至2019年11月27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96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代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代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杨代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55号
罪犯袁廷琴,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黔0627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4年3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88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廷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廷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袁廷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56号
罪犯彭晓玲,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穿青人,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二十六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5年10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70分、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晓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晓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彭晓玲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57号
罪犯何开秀,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黔05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05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6年3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72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开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开秀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何开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58号
罪犯杜婷婷,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苗族,大专文化,捕前系退休干部。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黔2326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随案移送违法所得人民币387000元退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3000元退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7年5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6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13000元,退还被害人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10822.83元,月平均消费338.14元,余额8567.43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38.14元,超过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水平。责令赔偿被害人41.3万元未履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杜婷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婷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杜婷婷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59号
罪犯范长英,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黔0381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范长英申请撤回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黔03刑终12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范长英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9月12日监舍内务卫生差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66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长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长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范长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60号
罪犯田世美,女,1974年4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黔0302刑初5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田世美申请撤回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黔03刑终16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田世美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5年2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95分、职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均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世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世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田世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61号
罪犯张代立,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布依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户。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30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30年3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7月16日,在明明看到董犯身体摇晃时未上前搀扶,之后董犯摔倒受伤(该犯作为罪犯董玉琴的联组号成员,董犯长期走路身体摇晃不稳,故干警特别要求该犯及其他联号组成员时刻注意董犯的安全)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1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代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代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张代立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62号
罪犯周维群,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6)黔0324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32070元。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8年7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9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3207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19809.2元,月平均消费358.85元,余额26792.5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罚金5万元未履行,令退赔被害人93.207万元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58.85元,超过贵阳片区罪犯平均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维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维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周维群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63号
罪犯蔡金兰,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黔052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黔05刑终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4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3月14日,因剪指甲与罪犯黄燕发生纠纷,在干警调查时未如实回答扣15分。2021年4月16日,因不按规定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7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金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金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蔡金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64号
罪犯王俊,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重庆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黔0303刑初3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5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89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元,均未履行,执行裁定书附后;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1182.71元,月均消费39.24元,余额243.71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7日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区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王俊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65号
罪犯周芳,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布依族,小学文化,捕前系驾驶员。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7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黔23刑终30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33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33年1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81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周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66号
罪犯滕利平,女,1995年1月7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苗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黔052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83331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2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3分、职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83331元,已由原判法院执行1058元。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9713.66元,月均消费339.72元,余额1529.2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滕利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滕利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滕利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67号
罪犯涂芬芬,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黔04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黔04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5年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8月5日未按规定将洗的衣物晾在指定坏域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89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涂芬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芬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涂芬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68号
罪犯袁庆梅,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黔05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34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34年8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1分、文化教育7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7347.57元,月均消费:358.73元,余额:545.07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庆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庆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袁庆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69号
罪犯张习敏,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5年2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81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习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张习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70号
罪犯李艳,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布依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六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9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12月15日,在非规定时间内洗头,不遵守就餐、洗澡等规定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96分、职业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李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71号
罪犯徐查会,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贵州省兴仁市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黔022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32年5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0分、职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查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查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徐查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72号
罪犯袁菱,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没收。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8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没收,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袁菱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73号
罪犯石和仙,女,1966年6月8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5年8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4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和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和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石和仙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74号
罪犯彭烨,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穿青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工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黔042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币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黔04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5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8分、职业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指使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采用暴力手段非法索债,并在索债过程中随意殴打、恐吓他人,犯罪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彭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彭烨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75号
罪犯龙晶晶,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至2020年4月2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2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12月1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未按要求摆放物品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77分、职业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晶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晶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龙晶晶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76号
罪犯王跃芬,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11月27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7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81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5603.91元,月均消费134.47元,余额4325.3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六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跃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跃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王跃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77号
罪犯张桥珍,女,1965年4月2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黔060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黔06刑终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6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7分、文化教育89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桥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桥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张桥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78号
罪犯朱小娟,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黔0326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81分、职业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小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小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朱小娟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79号
罪犯李璐,女,2000年1月4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穿青人,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黔0524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黔05刑终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5年9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9分、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有效惩治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李璐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80号
罪犯杨正琴,女,1982年4月6日出生,贵州省安龙县人,苗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2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10月15日21时左右私窜监舍扣10分;2020年10月15日21时左右,该犯作为重控犯夏娅明夹犯,在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控制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私窜监舍扣15分;2021年4月3日,违反规定帮助罪犯胡志红传递物品扣4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8分、职业技术教育7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于他人共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情节严重。考核期内,因帮助他犯传递物品被扣45分。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改变减刑幅度至3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琴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杨正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81号
罪犯熊琼玉,女,1986年7月7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2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69分、职业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有吸毒史,系吸毒人员贩毒的毒品犯罪罪犯,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较大。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熊琼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琼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熊琼玉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82号
罪犯石生姣,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苗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黔0628刑初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2015)松刑初字第015号刑事判决对该犯判处缓刑部分,执行该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20.0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黔06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2年12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6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320.01元已履行,二审裁定书载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具和赌博场所,且招揽未成年人赌博,属于开设赌场的“严重情节”,在缓刑期内,又组织人员强行进入他人住所并对他人进行裸体辱骂、殴打,还将视频发送至互联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在考核期内,又多次因欠产被扣除劳动分。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改变减刑幅度至3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石生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生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石生姣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83号
罪犯田景红,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黔062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3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7年4月8日因作为联号组长未及时汇报联号组成员情况被扣20分;2018年11月8日该犯未经干警同意,私自接受他犯赠送的三盒方便面,违反生活卫生规范被扣10分;2018年11月19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4分、职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八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因违规、欠产被扣分。综合考察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至6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田景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景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田景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84号
罪犯韦丽菲,女,1996年5月24日出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布依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黔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黔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5年11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1分、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有吸毒史,系吸毒人员贩毒的毒品犯罪罪犯,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较大。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韦丽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丽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韦丽菲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85号
罪犯胡碟,女,1999年1月3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工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黔01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25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黔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8月6日该犯在民警突击检查内务卫生时,利用值星员身份,提前向其它号室中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的罪犯通风报信,在犯群中造成不良影响被扣2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4分、职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250元,对总赔偿款人民币20750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判决书载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胡碟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86号
罪犯吕昌敏,女,1993年4月2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黔030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黔03刑终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5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3月26日分监区干警在检查内务卫生时发现其把洗洁精放在洗脸盆后面,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7分、职业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昌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昌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吕昌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87号
罪犯胡天梅,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黔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6年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98分、职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天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天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胡天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88号
罪犯黎代凤,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26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六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6年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7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黎代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代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黎代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89号
罪犯龙玉婵,女,1974年7月1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黔23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撤销普安县人民法院(2015)普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的缓刑宣告,执行原判刑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人民币65800元,抵扣罚金20000元后45800元返还该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黔23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31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84分、职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又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至6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龙玉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玉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龙玉婵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90号
罪犯郭靖,女,2001年9月25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穿青人,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黔052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黔05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2年1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94分、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靖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郭靖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91号
罪犯李金双,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黔赫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该犯及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5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8年4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66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9010.42元,月平均消费200.98元,余额5028.32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李金双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92号
罪犯王玉兰,女,1969年5月4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黔0201刑初7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黔02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2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5年5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6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曾因二次贩卖毒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至6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王玉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王玉兰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93号
罪犯龙全秀,女,1974年3月7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彝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黔052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6年5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10月31日,与其他罪犯在晾衣间发生抓扯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85分、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5956.21元,月平均消费282.16元,余额904.81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全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全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龙全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94号
罪犯田友仙,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黔060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张朝先人民币105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2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81分、职业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05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10078.81元,月平均消费318.97元,余额2423.61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伙同他人,盗窃数额巨大。狱内月均消费318.97元,账户余额2423.61元,其属于不积极履行退赔部分赃款的情形,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建议改变减刑幅度至4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田友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友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田友仙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95号
罪犯卿美,女,1966年9月8日出生,贵州省兴仁市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黔2322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5年7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12月15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厕所乱摆乱放扣10分;2021年5月9日,在监舍趁晾衣途中私窜监室扣10分;2021年6月15日,在生产现场就餐期间,不按就餐规定,插队就餐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72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又容留多人卖淫,其中含容留未成年人及幼女卖淫,犯罪情节严重。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卿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卿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卿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96号
罪犯王有惠,女,1972年5月1日出生,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赃款人民币225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9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有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王有惠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97号
罪犯朱会美,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苗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黔0526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黔05刑终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28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8年10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95分、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会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会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朱会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98号
罪犯杨清,女,2002年5月28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黔0329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张德菲、杨清违法所得88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黔03刑终11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继续追缴张德菲、杨清违法所得10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2年1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8月20日,床铺整理不规范,不符合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6分、职业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杨清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99号
罪犯唐志英,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道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黔0382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5年8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4月16日,因不按规定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89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志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志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唐志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朱小英,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黔038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获利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黔03刑终5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7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4月29日,在物流中心未如实回答警官问题,不尊重警官扣2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93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获利100000元,均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小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小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朱小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杨霞,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彝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黔020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486339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黔02刑终9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涉案赃款486339元,由涉案车辆贵GN3765拍卖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5年8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92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涉案赃款486339元,继续追缴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共获六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杨霞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亢丝丝,女,1996年5月12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黔06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1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12月10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7分、职业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10714.55元,月均消费346.6元,余额3026.85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亢丝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亢丝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亢丝丝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咪岩章,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傣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黔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2017年2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2018年6月13日因余罪漏罪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解回再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黔0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原犯拐卖妇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犯罪所得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12月12日再次投入我监服刑改造。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犯罪所得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2488.5元,月均消费91.46元,余额503.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咪岩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咪岩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咪岩章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金么妹,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黔052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8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5月31日,在生产现场不按民警指令私自回工位扣2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9分、职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么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么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金么妹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彭小娟,女,1975年6月3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小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7年10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7月29日因在生产现场私自用水性笔点位,私改工序、劳动态度不端正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原判认定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并长期以贩养吸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涉案毒品达257.53克、150克甲基苯丙胺、10.24克冰毒,且系主犯,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极大。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彭小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小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彭小娟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杨元茂,女,1982年5月7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黔05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8年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87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元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元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杨元茂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罗贵芬,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贵州省盘州市人,侗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黔23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2年11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贵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贵芬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罗贵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周学英,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5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9月12日,因在生产现场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经教育不改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80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无财产刑判项,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0000元,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学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学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周学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于宗会,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云南省镇康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4月2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5年5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80分、职业技术教育6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于宗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宗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于宗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王俊艳,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3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6月9日,该犯因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79分、职业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8890.52元,月均消费302.51元,余额4901.77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王俊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田甜,女,1984年5月9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土家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7年3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2分、职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伙同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6651.18克运往贵州境内贩卖、携带麻古80克运往贵州境内,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田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田甜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秦凤侠,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7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3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8月12日,不按规定摆放物品,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9分、职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2007年4月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于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不思悔改以贩养吸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秦凤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凤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秦凤侠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朱有会,女,1964年1月7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黔05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黔05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10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4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拐卖智障女子,系主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监狱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有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有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朱有会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高国艳,女,1983年1月7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0日至2020年4月2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2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3月10日,因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行为,作为联号组长知情不报扣20分。2021年5月7日,擅自将食品(咸鸭蛋)带至劳动现场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79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贩卖毒品3271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你监拟提请减刑幅度基础上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高国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国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高国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胡志红,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贵州省兴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2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4月2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2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4月3日,违反规定请罪犯杨正琴帮助自己传递物品扣4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73分、职业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分别在1999年3月、2000年2月、2004年12月多次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后不思悔改继而进行毒品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志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志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胡志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李萍,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贵州省盘州市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5年3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9月27日因保管不当遗失自己的罪犯信息卡且没有及时汇报被扣10分;2021年3月4日因明知食品不能带回监舍实用的情况下,主动将双腿截肢罪犯苟国秀储藏室的葵花给同监舍罪犯张利带回,造成监舍四名罪犯在监舍违规食用食品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8分、职业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八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李萍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李小波,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黔0322刑初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李小波因患重大疾病,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认为李小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1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黔032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余刑六年八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8年7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6月9日擅自将食品带至监舍及劳动现场,被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法院出具证明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七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同种新罪,属情节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监狱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你监拟提请减刑幅度基础上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李小波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陈琳,女,1994年4月27日出生,江西省崇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黔038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黔03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8月8日,早上6点多醒来,因为心中对生产上有一个疑虑,想问一下同为质检的罪犯赵杉,于是来到10号室将罪犯赵杉叫醒,影响她犯休息,违反文明礼貌规范其它行为被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84分、职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六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2012年9月因吸毒在贵州省仁怀市戒毒所强制戒毒。后不思悔改继而进行毒品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余刑情况等因素,在你监拟提请减幅度基础上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陈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韦金丽,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黔232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6月20日为了想多购买物品,刻意隐瞒欠产事实,违反购物规定被扣10分;2021年3月20日出工后民警检查内务卫生时发现该犯将湿内裤放置在床铺下架子上,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71分、职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金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金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韦金丽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张友华,女,1976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2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5日至2019年11月27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4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8年5月25日因自伤自残经监狱审批受记过处罚一次扣60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张友华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刘燕,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4年1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92分、职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刘燕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龚迎春,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黔032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4年4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6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迎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迎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龚迎春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姚元梅,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黔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8年1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9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元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元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姚元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骆科秀,女,1989年2月6日出生,贵州省安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8年1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87分、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骆科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骆科秀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骆科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陆如琴,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苗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8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68分、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达149.92克,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该犯2009年12月曾因吸毒被强戒。后不思悔改继而进行毒品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如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如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陆如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赵远巧,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5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刑期八年二个月,合并罚金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终6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2年1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69分、职业技术教育6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6565.47元,月平均消费214.56元,余额2021.07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远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远巧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赵远巧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石小花,女,1987年2月9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苗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黔06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黔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7年5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81分、职业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6017.18元,月平均消费236.00元,余额1454.4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1528.22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石小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小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石小花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朱米米,女,1973年3月8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0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6年9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1分、文化教育68分、职业技术教育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米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米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朱米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吕元芬,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黔230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4年12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62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元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元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吕元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尹学飞,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黔05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6年9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70分、职业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学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学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尹学飞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向和平,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3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7月16日,在明明看到董犯身体摇晃时未上前搀扶,之后董犯摔倒受伤(该犯作为罪犯董玉琴的联组号成员,董犯长期走路身体摇晃不稳,故干警特别要求该犯及其他联号组成员时刻注意董犯的安全)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六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和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向和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韦宝渊,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2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8分、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8409.27元,月平均消费316.09元,余额2532.67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贩卖毒品1006.69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在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基础上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宝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宝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韦宝渊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陈仁芳,女,1974年9月7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7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86分、职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仁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仁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陈仁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刘发荣,女,1968年4月3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仡佬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黔052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4年7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5月17日,该犯在加工坏劳动产品后隐瞒不报,将损坏的产品私藏在座位底垫中扣3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96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在拐卖儿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建议监狱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发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发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刘发荣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尹海燕,女,1986年8月3日出生,贵州省盘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黔022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黔02刑抗2号再审决定,指令原判法院再审。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0)黔0222刑刑再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海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海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尹海燕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李汝金,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云南省晋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黔02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黔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8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8年10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4月16日,因不按规定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78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运输毒品1024.98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汝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李汝金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冯明英,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贵州省普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2016)黔23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733元,其中冯明英承担5000元。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7)黔刑终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89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733元,其中冯明英承担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明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明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冯明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郭思思,女,2000年8月3日出生,贵州省平坝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黔0102刑初6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33.62元。宣判后,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黔01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4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33.62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思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思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郭思思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郭群珍,女,1938年4月17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穿青人,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黔052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2年1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6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群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群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郭群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杨楠,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黔0102刑初8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黔01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4年1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7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判决书载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判决认定该犯积极参加以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实施的共计发展会员认识高达571901个,属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监狱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杨楠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李瑶红,女,1991年9月2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黔022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黔02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1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80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5854元,月均消费:227.88,余额450.5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瑶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瑶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李瑶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潘玉学,女,1974年4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黔0302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4年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94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玉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潘玉学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杨诗艳,女,1968年5月1日出生,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黔0525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4日以(2018)黔05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5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考核期内于2019年12月20日因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且数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诗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诗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杨诗艳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蔡国美,女,1971年3月8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黔0526刑初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5年1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6月7日,在非规定时间内洗漱,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且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考核期内数次劳动欠产被扣分,2020年8月7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蔡国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国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蔡国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刘玉琴,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黔038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以(2020)黔03刑终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1年5月6日,在午休时间洗衣服,未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3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在杨进生为催讨高利放贷债务的恒通公司专门成立的资保部,伙同他人有组织、有预谋实施犯罪,采取“脚跟脚”等方式,多次到多人的办公场所及住宅追债,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考核期内2021年5月6日因为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玉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玉琴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刘玉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陈娜,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黔赫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29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七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9年5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98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陈娜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刘红敏,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重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黔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4年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1分、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刘红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彭良敏,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黔05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4年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96分、职业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获六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良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良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彭良敏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焦元先,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7月13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8年1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69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焦元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焦元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焦元先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陈正飞,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9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8年8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7月14日因违反文明礼貌规范扣分20分;2021年2月7日因违反文明礼貌规范扣分1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6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2020年7月因违反文明礼貌规范行为被扣20分,2021年2月又因因同样行为被扣15分。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陈正飞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孙怀仙,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黔052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11月9日先后两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9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怀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怀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孙怀仙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冯加芬,女,1974年3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黔03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黔03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6年8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70分、职业技术教育6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系吸毒人员,持有毒品数量达408.1克,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冯加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加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冯加芬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明桂萍,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黔03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65分、职业技术教育7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获二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故意实施有预谋、有准备的故意杀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考核期内有10次因欠产被扣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明桂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桂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明桂萍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陈洪美,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5)黔赫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9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4年5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3月2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从一线私自到四线寻找他犯扣35分。2020年8月20日,该犯床铺整理不规范,不符合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3分、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六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考核期内因劳动欠产6次被扣分,且2019年3月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20年8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被扣10分。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洪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陈洪美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王惠,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黔02刑初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黔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30年6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上账3540.03元,月平均消费113.08元,余额826.03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参与长途跨省运输毒品海洛因573.69克,数量较大,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王惠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周世云,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月7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10月8日,在接受干警指派包夹监控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扣2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7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世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世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周世云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张春红,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布依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黔230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5年6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83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用辛勤和汗水洗刷自身的罪孽,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系吸毒人员,2014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拘留,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张春红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张合英,女,1948年2月1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黔022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涉案已退缴赃款296600元发还被害人,未退缴的赃款71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以(2019)黔02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9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9年3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考、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14分;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08分;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1.65分;2021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4.06分;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69分。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退缴的赃款71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均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合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合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张合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代永琴,女,1981年4月9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黔052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黔05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8年11月19日不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93分、职业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永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永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代永琴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唐筑梅,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毒资1103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1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裁定减刑共计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期:2023年7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20年3月11日下午就餐时间,联号组成员黄芬未经分监区允许私自洗头,其作为联组联号组长未及时发现,监督不到位扣2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7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在考核期内于2019年、2020年多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2020年3月因联组联号其他成员违反监规未及时发现被扣20分,综合考虑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筑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筑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唐筑梅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林雪,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2019)黔0502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给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81分、职业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09分。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62分。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获五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系恶势力集团犯罪首要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8月以该犯为首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强行带多名女性从事“跑单”(假意提供性服务,以骗取他人钱财)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毕节七星关城区、金海湖新区采取非法拘禁、抢劫、强奸等对多名女性进行非法控制,其中非法拘禁犯罪中有三名被害人系未成年少女,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该犯指使、实施、帮助集团成员对一名被害人实施殴打、强奸,手段残忍。综合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恶势力暴力
综上所述,罪犯林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林雪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王小凤,女,1945年9月22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黔022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涉案已退缴赃款2966O0元发还受害人,未退缴的赃款7100元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黔02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9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9年3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0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57分。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退缴的赃款7100元继续追缴均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王小凤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李明秀,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穿青人,文盲,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黔052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黔05刑终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5年1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86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该犯2020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3.49分;2020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08分;2020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1.21分;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08分;2020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1.19分;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14分;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95分;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8.47分;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5.96分;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4.54分。该犯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不高,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工序调整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李明秀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周美珍,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黔0201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期:2023年1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65分、职业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2019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4分;2019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87分;2019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6.2分;2019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1分;2019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33分;2020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22分;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1分;2020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19分;2020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47分;2020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36分;2020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88分;2020年10月扣13.38分;2020年11月扣7.01分;2020年12月扣12.63分;2021年1月扣15.75分;2021年1月扣7.36分;2021年1月扣9.16分;2021年4月扣9.92分;2021年8月扣1.79分。该犯文化程度较低,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未完成劳动任务19次被扣分,其中2019年8月被扣16.42分、2020年10月被扣13.38分、2020年12月被扣12.5分,2021年1月至3月被扣32.27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美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美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周美珍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李贵英,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贵州省盘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黔0222刑初6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李贵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1183.41元,由冻结机关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黔02刑终7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9年12月3日因在生产现场与他犯争抢劳动设备,造成劳动设备损坏,扣10分;2020年6月20日因该犯为了想多购买物品,刻意隐瞒欠产事实,违反购物规定,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之后的改造变现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93分、职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2019年11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0.98分;2020年4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10.2分;2020年5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5.21分;2020年7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11.54分;2020年9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2.04分;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15.16分。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违法所得人民币411183.41元,由冻结机关予以没收,判决书载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共获三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该组织自2017年6月以来,为控制盘州市红果城区非法卖淫嫖娼市场,实现该犯罪集团和成员非法利益,实施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当地社会风气,对酒店、宾馆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2010以来,该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与同案犯多次组织11名卖淫女(其中包含5名未成年人)实施卖淫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153600余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犯在犯罪中参与接听电话,确定客源,组织卖淫女到酒店实施卖淫活动,属于情节严重。另查明该犯违法所得411183.41元。建议监狱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贵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李贵英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聂青,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贵州省册亨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贵州省册亨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9日作出(2019)黔23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黔23刑终2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量罪定刑。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4分、职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2020年9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7.84分;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2.05分。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系杨刚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该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非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长期有组织地在册亨县城及周边乡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高借条、收条,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签订转让协议充当抵押协议等方式,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大肆作案,共实施抢劫、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等28起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还通过收买、笼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犯罪,获取巨大非法经济利益,致使被害人合法财产被侵占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部分证人不敢作证,部分被害人因债返贫、因债失业、卖房流离失所、自杀,还有部分被害人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名单;该犯罪组织的行为在册亨县城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该犯聂青系该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扬刚之妻,同时捕前系册亨税务局工作人员,其在该黑社会性质犯罪中为该组织提供银行卡转账、收款,作用积极,同时该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还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聂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聂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聂青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二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严达碧,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八一居民委员会主任。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黔020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0元。严达碧所退赃款218300元,返还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黔02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教学纪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2分、职业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劳动,按规定出勤。2019年12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20.09分;2020年1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18.84分;2020年4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11.51分;2020年5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10.58分;2020年6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8.7分;2020年7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2.64分;2020年8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4.86分;2020年9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3.09分;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4.97分;2020年11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11.98分;2020年12月19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20分;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扣4.21分。虽曾在生产过程中有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情况,但经过努力学习和技能熟练后有较大进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20000元,退赃款218300元均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获四个表扬。
贵州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在考核期内11次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其中2019年12月被扣20.09分、2020年1月被扣18.84分、2020年12月被扣24.21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严达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达碧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8月18日
附:罪犯严达碧卷宗材料
案号:(2022)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