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31174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2-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张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假字第3号
罪犯张英,女,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2021年8月31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202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监狱拟提请程序合法,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该犯自动赔偿受害人家属65000元,取得谅解书,罪犯张英女儿陈某某愿为其担保,并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的居住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英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