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31178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2-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胡庆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假字第2号
罪犯胡庆英,女,1979年1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2013年6月1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庆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2013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庆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监狱拟提请程序合法,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庆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罪犯胡庆英女儿吴某某愿为其担保,并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的居住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庆英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