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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克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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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11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岳克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岳克爱,女,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6月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5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岳克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退赔人民币49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6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10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岳克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岳克爱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执行463.44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9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14日上午,该犯在生产现场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独自上厕所。扣分35.00分;2022年11月15日,该犯私自将囚裤放置在生产现场,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额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服刑期间该犯存在故意违反监规被一次性扣30分及以上情形,服刑现实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其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岳克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岳克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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