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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娅《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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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32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瞿娅《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瞿娅,女,1999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1年7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瞿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日交付执行,2023年3月9日解回再审加刑后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因漏罪被解回再审,2022年8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21刑初189号刑事裁定,认定瞿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决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13800元。刑期2021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瞿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瞿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1138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瞿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瞿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瞿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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