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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莲《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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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38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赵亚莲《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赵亚莲,女,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亚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23日解回收监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2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4年7月3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亚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亚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额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亚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亚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亚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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