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7038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赵亚莲《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赵亚莲,女,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亚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23日解回收监投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2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4年7月3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亚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亚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额度。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亚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亚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亚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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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