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7040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韦丽菲《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韦丽菲,女,1996年5月24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韦丽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2016年8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丽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丽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丽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丽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丽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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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