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7045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虎良苏《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虎良苏,女,1955年10月21日生,回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8月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威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虎良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1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3月4日至2028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虎良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虎良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部分执行99.1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8.88%扣分10.10分;2021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5.09%扣分10.52分;2022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0.46%扣分0.13分;2022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67%扣分3.80分;2022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2.62%扣分9.78分;2022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6.27%扣分1.88分;2022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5.11%扣分4.53分;2022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6.21%扣分7.86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虎良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虎良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虎良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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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8月8日 |